各市、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各大学:
《安徽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12月9日
安徽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 87号)和中央组织部、人事部《竞彩篮球单场购买做好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85号)以及人事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岗位 设置管理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行业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
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按照本实施意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2、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工商联和人民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以及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本实施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