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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委员会党校工作条例
2006-03-22 16:32 雷声  组织人事处

中共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委员会

党校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党校建设,充分发挥党校的重要作用,使党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现根据《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暂行条例》、《中共中央竞彩篮球单场购买面向21世纪加强和改进党校工作的决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校是在院党委直接领导下,培训党员、干部、入党积极分子的学校;是学习、研究、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阵地;是增强党性锻炼的熔炉。

第三条 党校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学风和实事求是的优良校风。
    第四条 党校的主要任务是:培训党员、干部、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基层专兼职党务干部,突出并强化党性教育,着眼于提高培训对象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

第二章 党校的设置和领导体制

第五条 院党委在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加强对党校工作的领导,把握党校的办学方向。

第六条 党校校长由院党委书记兼任。院党委副书记兼任党校副校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七条  党校设立校务委员会,党校工作的重要事项由校务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校务委员会委员由院党委任命,由党委分管领导和党办、纪检监察室、团委、系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人和有关同志组成。校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第八条 各系部党总支成立分党校, 分党校接受系部党总支领导,院党校负责对分党校的教学计划、教学内容和教学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考核。分党校校长由各系部党总支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副书记)兼任。

第九条  院党校主要负责教职工党员、中层干部、基层专兼职党务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的培训。系部分党校主要负责学生入党启蒙教育、预备党员教育、学生党员继续教育和学生党支部书记培训

第三章 教 员

  第十条 党校可聘请具有较高思想觉悟和党性修养、有一定的政治理论水平和较高的文化素质、具备授课能力的党员同志担任党课教员,也可在离退休党员中聘请胜任的同志担任党课教员。可给党课教员发放相应的授课酬金。

第十一条 在对学员培训期间,可配备若干名党员同志担任辅导员。

第十二条 党校教员的聘用,由党校办公室提出人选,经党校校务委员会批准。

第四章 学 员

第十三条 学生参加学院党校培训,须由系部党总支推荐。条件是:已向党组织递交了入党申请书,且参加过分党校学习,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能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学习、工作成绩突出,能在学院各项活动中积极发挥作用的入党积极分子。
  第十四条 其它学员的招收,由党校根据培训类型确定学员范围和条件,并组织推荐、报名。

第五章 学习内容与形式

第十五条  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学习的主要内容有:《中国共产党章程》、《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青年学生入党培训教材》、优秀共产党员的先进事迹等。每期党校培训班学习时间为一个月,每期安排上党课、组织活动若干次,教学时数应不少于30学时。

第十六条 其它培训班根据培训类型确定具体学习内容。

第十七条 学习活动采取集中授课、讲座、自学讨论、观看录像、座谈、社会实践等多种形式,力求形式多样,生动活泼。每期培训班应制订具体的实施计划,报校务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六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八条  学员入学必须填写《党校学员考核表》,学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发给结业证书。

第十九条 学员应积极主动地参加党校组织的各项活动,自觉完成党校交给的任务,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学员参加学习和活动,实行严格的考勤制度,不能出席听课及其它组织活动的学员,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当期培训平时表现记0分:
  1、旷课一次及以上者;
  2、迟到或早退二次以上者;
  3、请假次数(包括病假)超过总课程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第二十条  学员在学习中途如不愿继续参加党校学习,可提出申请作退学处理。对违反校纪校规,犯有错误的学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给予除名处理。
  第二十一条 每期培训班结束后,党校应及时将学员的考核和考察材料转交相关的党组织。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 党校要有相对固定的教学场所和必要的教学设施,为党校教育教学提供良好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经费投入机制,把党校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学院预算并给予保证。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党委制定的《中共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委员会党校工作条例(试行)》不再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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