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1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竞彩篮球单场购买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3〕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使用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自用和有偿使用,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确保本单位职能正常履行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按照有关规定,将其占有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等行为。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申请有偿使用。
第五条 省财政厅、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具体管理。
第六条 省财政厅、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事项的批复文件,是单位订立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合同(协议)以及办理产权登记、账务处理等重要依据。账务处理按照现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对本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事项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国有资产统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按照资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及时将资产使用情况及变动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按要求定期向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报送资产统计报告。
第二章 资产自用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自用资产的验收、领用、保管和维护等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资产使用管理流程,并加强审计监督和绩效考评。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资产登记、资产与财务有效衔接制度。对单位购置、接受捐赠、无偿划拨等方式获得的资产,资产管理部门应及时办理验收登记手续,严把数量、质量关;自建资产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编报以及按相关规定办理资产移交和登记手续。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应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资产领用交回制度,落实资产使用管理责任,明确资产具体使用部门和责任人,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自用管理应本着实物量和价值量并重的原则,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完善资产管理账表及有关资料,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并对资产丢失、毁损等情况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认真做好自用资产使用管理,经常检查并改善资产使用状况,减少资产的非正常损耗,做到高效节约、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使用过程中的损失和浪费。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主管部门应积极引导和鼓励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建立资产共享共用与资产绩效、资产配置、单位预算挂钩的联动机制。行政事业单位应积极推进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共享共用工作,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三章 出租、出借
第十五条 行政单位原则上不得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或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确需出租、出借资产的,必须经批准后实行公开拍租。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资产价值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且资产出租出借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资产价值在50万元以下的或出租出借期限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由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并于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一式两份)报省财政厅备案。
产权在行政单位、由事业单位管理的资产出租、出租事项,按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程序进行办理。
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省辖市及省辖市以下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由其省级主管部门审批,并应于批复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一式两份)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在严格论证的基础上提出申请,附相关材料,报主管部门审核或审批。主管部门对单位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决策过程的合规性等进行审查,并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权限报省财政厅审批或备案。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办理资产出租、出借事项时,应提交如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一)拟出租、出借资产事项的书面申请及《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申请表》(见附表);
(二)拟出租、出借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