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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3年07月1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校师生员工和其他主体依法获取学校信息,提高学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安徽省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指引目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公开。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

第四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真实、便民实效的原则,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

第五条 学校发布公开信息,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及学校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后再予以公开。

第二章 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校长担任,副组长由相关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政办。

第七条 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审定学校信息公开有关规章制度及其它重大问题。

第八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网页的维护和学校各类需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核发布工作。

第三章 公开内容

第九条 学校对下列信息予以主动公开:

(一)基本信息

办学规模、校级领导班子简介及分工、学校机构设置、学科情况、专业情况、各类在校生情况、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数量等办学基本情况;学校章程及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制度、工作报告;学术委员会相关制度、年度报告;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重点工作安排;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二)招生考试信息

招生章程及特殊类型招生办法,分批次、分科类招生计划;保送、自主选拔录取;考生个人录取信息查询渠道和办法,分批次、分科类录取人数和录取最低分;招生咨询及考生申诉渠道,新生复查期间有关举报、调查及处理结果。

(三)财务、资产及收费信息

财务、资产管理制度;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收支预算总表、收入预算表、支出预算表、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收支决算总表、收入决算表、支出决算表、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及投诉方式。

(四)人事师资信息

校级领导干部社会兼职情况;校级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情况;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校内中层干部任免、人员招聘信息;教职工争议解决办法。

(五)教学质量信息

促进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服务;毕业生的规模、结构、就业率、就业流向;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艺术教育发展年度报告。

(六)学生管理服务信息

学籍管理办法;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学生奖励处罚办法;学生申诉办法。

(七)学风建设信息

学风建设机构;学术规范制度;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制。

(八)对外交流与合作信息

中外合作办学情况。

(九)其他

巡视组反馈意见,落实反馈意见整改情况;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预警信息和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除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学校师生员工及其他公民、法人和组织根据自身学习、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学校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属于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查处违纪行为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查处结果的;

(六)与学校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及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无关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四章 信息公开的方式、程序和时限

第十二条 学校各部门主动公开的信息,采取符合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公开:

(一)学校网站,学校网站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开设信息公开意见箱,并通过信息公开意见箱听取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学校教职工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等各级各类会议;

(三)各类文件、通知、公告、校报校刊;

(四)校内广播、公告栏、电子屏幕;

(五)便于学校师生员工和其他有关组织或个人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其他形式。

第十三条 主动公开的信息,按照以下程序和时限予以公开:

(一)程序:由信息拥有部门上传至学校信息公开网页,信息公开办公室审核发布。

(二)时限:主动公开的学校信息自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职工、学生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按照以下程序和时限予以公开:

(一)程序:申请人向学校申请公开信息,信息公开办公室审核。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信息公开申请的,被委托人须提供书面委托书。

1.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能够当场答复的则当场予以答复;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不属于本学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5.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6.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7.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做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8.学校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其他答复。

(二)时限:对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由信息公开办公室统一受理,一般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处理并做出答复。

如需延长答复或提供期限的,将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或提供的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学校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

第十五条 学校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按照相关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收取的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学校各部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信息。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六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接受上级部门检查和指导。学校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干部岗位责任考核内容。

第十七条 学校各部门应当在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和部署下,配合信息公开办公室完成与本单位信息公开相关的各项工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八条 学校各部门如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校务公开实施办法》(校办〔2018〕3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以上级机关规范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