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年12月0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调动广大科研人员积极性,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多出高质量科技成果,促进学校科研事业发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竞彩篮球单场购买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安徽省财政厅等部门印发<竞彩篮球单场购买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皖财教〔2022〕1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竞彩篮球单场购买:实际情况,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以学校名义获得的科研项目经费均为学校收入,应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条 学校科研项目经费分为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和校设科研经费。
(一)纵向科研经费,是由国家和相关部委、地方政府等部门直接下达或通过项目负责单位转拨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经费。
(二)横向科研经费,是指除“纵向科研经费”之外,学校受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委托开展的合作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等收入的科研项目经费。
(三)校设科研经费,是指学校年度财务预算立项安排的科研经费及有关项目的配套经费。
第四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按照国家和相关部委、地方政府等部门经费管理办法执行,相关部门无经费管理办法的参照本办法执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无约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管理机制与职责
第五条 科研项目经费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在校长的领导下,分管财务、科研、监察审计工作的校领导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分工负责;科研处主要负责指导项目负责人做好项目经费预算的编制与申报,审核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财务处主要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核算和经费报销工作,确保按项目资金预算和项目进度支付经费,合理控制各项费用支出并编报年度科研项目的财务决算;监察审计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审计工作。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教学部)负责人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管理和监督责任,并监督预算执行,同时对学校授予审批权限内的科研经费使用及其合同或协议审批承担直接责任。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须据实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对项目经费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合理性、效益性承担直接经济和法律责任,并自觉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学校配备科研财务助理,由科研干事兼任,为科研人员在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报销、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服务。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科研项目经费实行零基预算。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在科研处、财务处的指导下,按有关规定编制项目经费预算。严禁编制虚假预算套取科研经费。
第十条 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为一个预算科目,总费用不超过项目总经费40%,由项目负责人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一条 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聘用人员在项目中承担的工作任务据实编制并提供编制依据。开支标准参照安徽省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执行。
第十二条 专家咨询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开支标准参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教科〔2017〕128号)执行。
第十三条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预算不超过项目总经费40%。
第十四条 公开竞争研发项目,可开支间接费用;后补助科研项目和稳定支持科研项目,不可开支间接费用。
第四章 经费开支范围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经费支出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开支范围具体如下: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2业务费:
(1)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2)测试化验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依托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3)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4)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等;
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了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5)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6)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可向项目组以外的相关专家发放(含本校的非项目组人员)。
(7)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业务费用类别之外的其他业务支出。
3.劳务费:是指对参与项目研究的在校学生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支出的费用。不得对本单位在职人员发放劳务费。
(二)间接费用: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包括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和有关管理费用。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经费预算一经批复,须按预算规定的开支范围和项目进度执行,不得超出项目预算范围开支费用,批复后的预算一般不作调整,若有特殊情况,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科研处、财务处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调整。经费执行不足总预算50%的项目,不得进行结项验收,直接定为“建议整改”项目,建议整改期(原则上为一年)满后,仍未达到验收要求或验收未通过的项目,按“撤项”处理,项目负责人两年内不得申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及参与人在考核晋级、职称申报、奖励申请时,该项目不予认可。
第十七条 项目组成员公开发表的与本项目有关的学术论文(论文中须标明“××资助项目阶段性研究成果”,且论文复制比不超过30%),可以报销出版费;报销论文出版费时需同时向科研处上交论文原件1份,论文查重报告1份(需加盖查重单位公章)。
第十八条 凡使用科研经费购买仪器设备、低值易耗品等,按《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及学校物资采购有关规定执行;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均属国有资产,项目负责人应合理使用,精心维护,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应上交科研处并纳入科研处资产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其结余资金在两年内由学校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两年后未使用完的收回。未通过验收和整改后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资金直接收回。
第二十条 科研人员要严格遵守财经法律法规,不得违反规定转拨、转移科研经费,购买与科研活动无关的设备、材料。不得虚构项目支出、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科研经费不得用于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项支出,不得列支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不得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学校用科研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教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院教〔2018〕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