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年06月1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学校师生员工科研积极性,加快推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教育部、科技部《竞彩篮球单场购买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安徽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转化实施细则(修订)》,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成果是指学校所属单位或个人承担国家、地方和企业项目或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人力及其他条件以及执行学院任务所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包括品种、专利和非专利技术、工艺、方法、设计、产品、材料等。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属于学校。
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是指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四条 学校鼓励各单位和广大教职工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支持成果完成人直接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自筹资金投资创办科技型企业、联合企业开发科技成果等多种形式的科技转化活动。
第五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尊重市场规律,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的约定,享有权益,承担风险。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维护国家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六条 科研处是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是科技成果的申报、登记、认定和管理机构,确认成果的权属并审批、签署科技成果转化合同。成果完成人员及所在部门是实施成果转化工作的参与主体。
第七条 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形式由需求单位与成果完成人共同商定,项目确定后,由学校统一对外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合同,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自行对外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合同。
第八条 科技成果转化合同审批程序:
(一)成果完成人员及其所属单位(部门)与成果需求单位形成初步合作意向和合同文本初稿;
(二)填写《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申请表》并完成审核流程;
(三)按照《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合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签署合同。
第九条 合同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成果完成人员必须
严格履行合同条款,以维护学校信誉和权益。
第三章 利益分配
第十条 科技成果转化所取得的收益一律纳入学校财务帐户,由科研处根据合同条款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划拨。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转化所取得的经济收益(扣除成本和税收等),根据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形式,按如下办法执行:
(一)科技成果转让、许可他人使用的经济收益分配比例为:学校 10%,成果完成人 90%。
(二)科技成果入股企业,其所占股份不低于 20%,所获得的经济收益分配比例为:学校 20%,成果完成人 80%。签订合同时要约定,学校不承担由于经营不善所造成的亏损和法律责任。
(三)联合开发项目的收益分配,根据成果转化的实际情况,由学校、成果完成人双方具体商议,以合同确定。
第十二条 通过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中介费用按照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规定执行,由学校与成果完成人共同承担。成果完成人之间的收益分配由成果主持人确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教职工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批准,私自将学校科技成果、技术与协作方进行交易,或变相转让科技成果;
(二)泄露课题组或其他人员正在进行或已完成的有关技术秘密,或私自以各种方式将学校的重要技术资料泄露;
(三)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非法牟利,或对科技成果提供虚假检测或评估证明;
(四)除不可抗拒因素,未按规定履行合同,造成合同纠纷,严重损害学校声誉和权益。
上述行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行为人个人承担,并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因日常管理不善而引发诉讼案件并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或损害学校声誉的部门,要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必要时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 调离学校人员,在学校期间所从事和接触的技术项目成果、资料等,均属学校知识产权,离开学校后应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学校同意,将其在学校期间掌握的科研成果私自进行技术贸易活动者,学校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