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年06月1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4]9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竞彩篮球单场购买严格差旅费管理制度的通知》(皖政办秘[2014]244号)精神,修订《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院办〔2011〕42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是指学院职工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含六安市区外五县一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本办法所指差旅费不包括探亲、看病、调动、挂职锻炼、支援工作、实(见)习等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各部门要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出差必须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学院职工因公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第五条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及交通费开支标准见下表:
|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不含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 (不含出租小汽车) |
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处级及以下职务人员 |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开支办法。
(一)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二) 出差当天往返的,出差人员赴机场、火车站等发生的大巴、地铁费用,可凭据报销。
(三)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四)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五) 严格公务机票报销管理。根据财购〔2014〕1951号《安徽省财政厅竞彩篮球单场购买实施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购票人只能使用公务卡或通过购票人所在单位的银行转账方式(如支票、汇款)购买政府采购机票,不得使用现金结算。购买国内航空公司航班机票的,应当以标注有政府采购机票查验号码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作为报销凭证;购买非国内航空公司航班机票的,应当以相关有效票据作为报销凭证,并附经人事部门和财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的审批表。学院财务人员如需对购票单位、购票时间及购票价格等信息进行核实的,可登录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按查验号码查询。
购票人报销政府采购机票销售渠道购买的机票退票手续费时,可以各航空公司或机票销售代理机构出具的退款单据作为报销凭证。报销购买市场低价机票的费用时,应当提供低于政府采购优惠票价的证明材料。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七条 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临时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等,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八条 学院职工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财政部制定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第九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十条 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一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学院职工在因公临时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二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出差目的地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三条 学院职工出差,伙食补助费执行财政部制定分地区补助标准(除青海、新疆执行120元/天外,其余各省执行100元/天标准)。出差期间不在给报销餐费。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就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五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学院职工因公临时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出差,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因公临时出差由单位派车的,单位不另行补助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参加会议、培训等的差旅费
第十九条 到常驻地以外参加会议、培训的,会议、培训期间执行会议和培训费的相关制度(培训期间不予补助市内交通费;不予补助伙食补助费)。往返会议、培训地点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报销。其中,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
第二十条 到省内、外单位挂职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参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章 出差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在出差前需办理出差审批手续,按以下程序办理:
1、出差人员,要填写出差申请单(见附件);
2、科级及以下干部职工出差2天以内由部门负责人审批;2天以上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3、中层正职出差由分管领导签字后,报院长审批;
4、院领导出差由办公室负责办理出差手续。
第二十二条 报销时要附出差申请单方可报销。外出参加会议的报销,需附部门及分管领导同意参会的会议通知。
第二十三条 经学院和六安市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批准,需要到外地治病的工作人员,可报销本人到达治病地点往返一次的城市间交通费,不报销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经学院批准就近回家探亲办事的,其绕道城市间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超过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非工作需要的参观等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第八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第二十七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出差当天往返的机场大巴、地铁费用凭据报销。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第二十八条 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交通费支出等按规定以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九条 学院财务处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包干使用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打卡发放。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
出差当天往返的,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经学院批准自带车辆出差的,只报销城市间正常标准交通费,不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九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条 学院各部门应当加强教职工差旅活动和经费报销的管理,人事处应健全出差审批和规模控制制度,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要对差旅费报销严格审核把关。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所发生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一)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四)转嫁差旅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院办〔2011〕42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