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年06月13日
为加强学院各项费用收取的管理,规范各种收费行为,确保及时、准确、足额收缴各项费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收费项目的管理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收费项目包括:学费、住宿费、教材费、职业技能鉴定费及各种代收款项等。
第二条 学院所有的收费项目由财务处负责收取与管理(在工商部门注册的院办经营实体、公司等产业除外),各系部处室及其下属单位未经批准不得自行收费。
第三条 学院所有的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由财务处统一向物价部门申报,经批准列入《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费。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或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第四条 收费须出具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专用票据,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使用自制、自购收费票据。
第五条 学院所有经批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都要在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予以公示,接受学生、学生家长及社会的监督;如收费政策发生变化,应及时办理收费变更手续,同时更新公示内容,确保收费行为的合法性与公开性。
第六条 凡未经学院批准的收费行为视为乱收费行为,一经发现,除没收其全部收入或责令其退还外,学院将追究部门领导和直接经办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将依法查处。
第七条 财务处作为收费管理的职能部门,负有对学院各部门收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责,对擅自收费、提高收费标准等违反收费相关规定的行为,应立即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
第八条 学院收费许可证的年审、换证、新增收费项目的报批等均由财务处负责办理。
第九条 因工作需要,确需新增收费的项目,各部门应按以下程序办理报批核准手续:
1、向财务处报送拟新增收费项目申请表,内容包括拟收费项目名称、收费理由、收费标准、收费项目的支出成本核算等,以及省市级物价部门竞彩篮球单场购买该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的正式批准文件(新增收费项目申请表可登陆财务处网站下载)。
2、财务处对拟新增收费项目进行初审后,报请院长办公会议审批。
3、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由财务处负责向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拟新增收费项目的报批手续。
4、物价部门核准同意后,由财务处负责办理该收费项目的收费。
二、学生缴费的管理
第十条 财务处于每年五月份、十二月份通知各部门申报下一学期拟收费项目与标准,拟定学生收费项目与标准(包含代收代支费用),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公布。
第十一条 新学年开学时,学生须按规定的时间缴纳学费,凭财务处出具的省财政印制的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大中专院校学生收费)到各系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二条 新生入校时,持《入学通知书》和“新生报到单”,到学院指定的收费地点缴纳学费。
第十三条 学生日常交费到财务处缴纳。
第十四条 学院对不按期交费的学生不予注册,并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学生欠费的管理
第十五条 每学年开学报到日的两周内,没有足额缴纳学费的学生视为欠费学生。
第十六条 财务处负责学费等应收款的催交工作。
1、 每学期开学第三周及期末放假前二个月,财务处向各系、学生处、教务处提供欠费学生名单及欠费数额。
2、各系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为本系学费催缴工作第一责任人,辅导员、班主任为直接责任人,负有督促学生及其家长及时交清学费的义务。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积极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及时交清学费。
4、欠费学生申请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及各种渠道的奖(助)学金,应首先缴纳其所欠学费。
5、没有注册的学生,不得参加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
四、缓交学费的管理
第十七条 对确因家庭经济困难,在开学报到时不能一次性交清学费的学生,由学生提出书面缓交申请,陈述原因与申请缓交的时间,经班主任、分管学生工作的系领导同意,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审批,到财务处备案。经批准缓交学费的学生必须在缓交期限内交清欠费,缓交期限最长为一个学期。
第十八条 在校学生不准在校外租房住宿。特殊情况,须提交有家长签名的个人申请、经分管系领导同意,分管院领导批准。批准走读的学生可以免交住宿费。
五、学生学籍发生异动的学费管理
第十九条 学生因故发生学籍异动,财务处根据教务处出具的《学生学籍异动通知单》为学生办理有关手续。经学院批准转换专业的学生,按转入的新专业学费标准收取或退还学费差额。
第二十条 学生因故退学、休学、转学等学籍变动,需要退学费、住宿费等费用的,按学籍管理有关文件精神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并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