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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


发布日期:2023年09月0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学校内部治理体系,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教育部第35号令)和《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修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校长领导下的学校最高学术权力机构,以国家颁发的教育、科技、人才工作方针政策为依据,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决定学校重大学术问题,统筹行使学术事务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宗旨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致力于发挥教师在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弘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交流,提高科学研究水平,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由不少于15人的单数委员组成,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3。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与会2/3以上委员同意通过方可当选。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设在科研处,设秘书长1名,由科研处处长(副处长)兼任。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就科学研究、科技服务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教学部)设立学术委员会分委员会(简称分委员会),分委员会一般由5-7名的单数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分委员会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和授权负责本单位内部学术发展和学术事务管理,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委员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来自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由学校从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在职教师、科研人员中选聘。中青年委员应占有一定的比例。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学术造诣深,学术声誉高;

(三)学风端正,治学严谨;

(四)公道正派,责任心强;

(五)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各教学单位根据学校确定的限额自下而上民主选举产生,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并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校长聘任。

学校根据学科、专业的构成情况,合理确定各教学单位的委员候选人名额,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专业代表性和公平性。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4年,可连选连任,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多于委员总数的3/4。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校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循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对校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保密事项恪守保密义务。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同意其辞去或免除其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岗位变动、身体健康状况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届内委员因上述原因产生缺额,一般不予增补,如缺额数量达到委员总数的1/5时,应启动增补程序,并按本章程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增补。

第四章 工作职责及程序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审议学校科研与技术服务发展规划、科研与技术服务年度工作计划、科研中重大学术问题,以及受校长委托对涉及重要学术问题进行论证与咨询;

(二)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对各级各类科研项目进行评审,监督项目的实施;

(三)负责受理审查学术不端行为,审议或裁决学术纠纷,审议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时有争议的学术材料;

(四)负责评定各类科研成果,审议教科研成果奖励等事宜;

(五)负责审议和推荐各种学术荣誉人选,推荐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组织校级重大学术活动或学术交流;

(六)审议和评定其他有关学术事项。

第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和评定的学术事项须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第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议题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秘书处汇总、主任委员确定,一般提前通知全体委员。根据工作需要,经校长或主任委员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持时,可委托1名副主任委员代为主持。

第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不得无故缺席全体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事先向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

第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议决事项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省级以上科研评奖和人才推荐等重大事项表决应当经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其他事项表决应当经与会委员的1/2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重大事项采取实名投票方式。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主任委员可决定进行通讯投票。特邀委员可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但不参与表决。

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相关单位或当事人如有异议,可向秘书处提出书面复议申请,由秘书处征得1/3以上委员同意后召开全体会议予以复议。经复议后做出的决定为校学术委员会终局结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如需修订,应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经校学术委员会2/3以上委员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修订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院教[2014]〕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