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年03月0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竞彩篮球单场购买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及学校《章程》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二级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实行党政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领导体制。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党政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学院重大事项须召开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共同决策,分工负责。
第三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决策、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对议题进行集体讨论决策。
第四条 学院党总支要发挥战斗堡垒作用,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党总支委员会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应由党总支委员会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总支委员会。
第五条 学院党总支书记是学院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第一责任人,开展工作时要主动征求院长的意见和建议,支持学院行政领导班子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六条 学院院长是学院行政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做好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和社会服务等各项工作,开展工作时要主动征求党总支书记的意见和建议,支持党总支书记开展工作。
第二章 议事原则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组成人员为党总支书记、院长、副书记、副院长。办公室主任、团总支书记列席会议,其他需列席会议的人员,根据会议内容由书记、院长商定。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2次,如遇特殊需要,可由院长与书记商议后临时决定召开,根据议题内容和分工,分别由书记或院长主持会议,也可委托副书记或副院长主持。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到会者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能召开。会议的决定或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到参加会议成员本人及其亲属的职务职称评聘、奖惩、项目申报等问题时,本人应回避。会议要求保密的事项,须严格保密,违者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会议的通知、组织、记录等会务工作由办公室主任负责。除临时召集的会议外,应提前半天通知参会人员,并及时将会议议题和相关材料递交参会人员。会议记录应经主持人审阅签字后定期登记造册、存档备查。重要议题要形成会议纪要,由书记或院长签发。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范围:
(一)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学校党委、行政的决策部署,研究本单位贯彻实施的具体措施。
(二)研究制定学院规章制度、发展规划、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
(三) 研究学院党风廉政建设、作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研究学院行政管理、安全稳定、继续教育、校企合作及社会服务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研究学院师资队伍建设、专业建设、实验实训室建设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研究学院年度财务预决算、预算执行、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大额资金使用、津贴分配方案等事项。
(六)研究学院内设机构及其岗位设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确定或推荐本单位内设机构负责人、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等人选。
(七)研究教职工职称职级评聘、年度考核及各种奖励、评优、惩处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八)研究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招生就业、贫困生资助、心理健康教育及各种奖励、评优、惩处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九)向学校请示、报告的重大问题。
(十)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学院在遵循上述议事范围的基础上,可根据本单位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要求,对议事范围作进一步细化和界定。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一题一议。每个议题一般先由议题提出人报告情况或方案,出席会议成员要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应当最后发表意见,然后进行表决。
第十五条 议题意见基本一致时可进行口头表决,对经过充分讨论仍有分歧的问题可进行举手表决,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和其他特殊情况,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对讨论的议题存在较大分歧,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后讨论决定,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议情况向上一级组织或学校分管领导请示。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决议,应由办公室主任向因故未参加会议的人员通报并征询其意见,记录在案。
第十七条 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但因特殊情况应紧急处理、作出决定的事项,院长、书记应及时处理,并在事后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
第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或决议,必要时应向联系(分管)本单位校领导和学校有关部门报告,需要公开的应及时向师生公开。
第十九条 学院要发挥教职工大会及群团组织作用,健全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工作机制,对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经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五章 执行与落实
第二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学院党政领导要按照各自的分工明确责任人组织落实,办公室主任负责督办工作,并协调解决执行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第二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如在执行中发现新问题、新情况,难以贯彻落实的,责任领导应做好协调工作,分管领导应及时向书记、院长汇报,或建议提请复议。在党政联席会议做出新的决定之前,必须执行原决定。
第二十二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由学校纪委办(监审处)、组织人事处、党政办等部门负责检查、考评。
第二十三条 对学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本议事规则规定、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校内各二级学院。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党政办负责解释。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