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年03月0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肃保密纪律,确保学校涉密信息系统和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国家《保密法》、国家保密局《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密工作是学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保密工作的政策、法令,按照突出重点、积极防范的方针,坚持内外有别,既便利工作,又确保秘密的原则,更好的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保证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条 党和国家的秘密关系到国家的安全、人民的利益,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学校全体师生员工都必须严格地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党委书记、院长任组长的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公室。
第五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部门负责人是本单位、部门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将保密工作纳入工作议事日程,指导和监督工作人员执行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三章 保密范围
第六条 保密范围
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影响学校安全稳定,一旦泄露会造成不良后果的事项,应当列入保密范围:
1、符合《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简称《保密范围》),尚未公布的国家秘密事项。
2、来源于上级及其它单位的各类国家秘密事项。
3、符合规定的文书、组织、纪检、监察、宣传、人事、科技、外事、统战、新闻出版、音像、工青妇、档案、图书资料、各类试卷等需保密的事项。
4、本规定所指各类秘密事项,包括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各类物品。磁介质载体包括计算机硬盘、软盘和录音带、录像带等。
第七条 不得擅自公开的内部事项
(一)党委会和院长办公会的会议记录、纪要等。
(二)党政年度、学期工作要点、总结中不宜公开的内容。
(三)重要规划、机构设置、干部调整及需要限制知晓范围的统计报表等。
(四)重大活动中形成的不宜公开的文件、简报、资料等。
(五)其它不宜公开的事项。
第四章 保密制度
第八条 保密资料的管理、使用制度
(一)保密资料只限于指定的直接需要的单位和人员使用,其他人员查阅和使用需经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二)保密资料应由党政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三)凡接触学校秘密的同志必须自觉遵守下列保密规定:
1、不得将保密资料随便带出校外,如工作需要携带外出时,必须经本部门主管保密工作的负责人批准,并妥善保管,做到资料不离人。
2、不准将保密内容泄露给无关人员。
3、不准在私人通讯中涉及保密内容。
4、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保密内容。
(四)不准利用公开的宣传工具如校报、广播、录像、展览等宣传报道保密的内容,对有保密的内容需宣传报道时应报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在不涉及保密核心内容的条件下进行宣传。
(五)在接待外宾时,不管在任何场所均不得涉及保密的核心内容,也不准馈赠保密的资料或非公开发行的报刊、书籍资料等。
(六)出国人员在国外的一切活动不应涉及保密的内容。
(七)涉密人员工作调动时,须办好保密资料移交手续,不得带走保密资料。
第五章 保密注意事项
第九条 有关保密工作注意事项
(一)涉密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保密制度和纪律,加强保密观念,自觉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领导干部及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向自己的亲属或有关人员泄露自己所接触到的秘密。
(二)有关涉密要害部门(部位)必须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包括铁门、铁窗、铁柜、灭火器、报警器等),上下班必须注意关好门窗,锁好文件柜。
(三)秘密文件、内部参阅件、资料、图表、刊物等需妥善保管,以防泄密。各种学校刊物,严禁登载秘密事项。
(四)党委、行政重要会议研究决定的问题,在未公布传达前,任何人不得向外泄露。
(五)凡有复印机、传真机的部门或单位,都必须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
(六)节假日前后必须对涉密部位进行安全保密检查,发现隐患要及时处理,严格值班制度。
第六章 奖 惩
第十条 凡严格遵守学校保密制度,在保守秘密方面有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奖励。其先进事迹由有关单位(部门)上报,由学校酌情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十一条 凡发生失密、泄密事件,导致保密内容流传,有关单位(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向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组织力量追查,并视情节轻重及危害程度,对有关人员给予批评、处分,情节特别严重,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对其它管理办法的保密方面具有指导性。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原《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安全保密规定》(院办〔2004〕42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