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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党政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24年03月07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校二级单位党政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干部勤政廉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等文件规定,结合竞彩篮球单场购买: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各二级部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含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鉴证的行为。

第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以促进党政干部以推动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党政干部任职期间本单位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绩效为基础,重点检查党政干部遵纪守法、履职尽责情况,加强对党政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进党政干部经济责任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履行,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四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的经济责任,是指被审计对象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单位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第五条 学校每年有计划地开展党政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坚持离任审计与任期审计相结合。

第六条 党政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由组织部门提出书面委托,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审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由组织部门提出意见,报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组研究后实施。

第二章 组织领导及工作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党政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组。领导组组长由党委书记、校长担任,副组长由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党政办、组织人事处、监察审计处、财务处、总务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监察审计处),负责经济责任审计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监察审计处处长兼任。

第八条 领导组的主要职责是审定学校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处理经济责任审计中的重大问题,审定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监督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整改落实。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校主管领导同意,监察审计部门可组织召开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会议,协调处理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九条 组织人事处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相关规定,提出经济责任审计年度计划,向监察审计部门出具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通报被审计干部的有关情况,科学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第十条 监察审计处负责起草(制定)学校经济责任审计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党政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负责召开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会议,向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组报告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廉洁规定的党政干部提出处理意见,监督落实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组决定事项,按照程序通报审计结果。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单位发展规划及目标责任完成情况,履行职责推动事业发展情况;

(二)遵守有关财经法规、财经纪律和学校规章制度情况;

(三)单位预算执行和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及绩效情况;

(四)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制定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以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情况;

(五)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六)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和效果情况;

(九)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情况;

(七)检查过去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经济责任审计的具体内容,应根据被审计党政干部的所在单位类型、职能、岗位特点、职责范围等情况确定。学校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的特别要求和情况说明,应作为经济责任审计关注的重点内容。

第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时间、范围根据审计需要确定,一般包括干部的整个任期,也可以近三年的情况为主,必要时可追溯至其他年度。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三条 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包括的主要内容有:

(一)委托审计的干部姓名及简要情况;

(二)被审计干部所在单位的名称及简要情况;

(三)审计期间;

(四)审计范围;

(五)审计重点或应当关注的有关事项;

(六)审计时限;

(七)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四条 监察审计部门接受委托后,应制定审计工作方案、独立委托审计单位、进行审前公告。

第十五条 监察审计部门在委托审计单位实施审计3日前,应向被审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情况可在审计实施时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六条 监察审计部门在实施审计工作前应召开进点会。审计进点会由组织部门、监察审计部门和委托审计单位联合召开,通报审计工作具体安排和要求。

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一般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审计工作领导组成员、监察审计处成员和委托审计单位工作人员;

(二)被审计的党政干部及相关的领导班子成员。如果被审计的干部已经离任,被审计单位的现任主要负责人应参加进点会;

(三)被审计干部所在单位的审计联络员;

(四)审计工作领导组或被审计干部认为需要参加会议的其他人员。

第十七条 被审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与被审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二)单位内部制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资料;

(三)被审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四)其他有关资料。

上述材料,应于收到审计通知书后10日内送交监察审计处。

第十八条 被审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对所提供书面材料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予以书面承诺。

第十九条 委托审计单位通过调阅有关会计资料,查看文件材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召开座谈会,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条 委托审计单位实施审计结束后,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包括审计依据、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被审计干部所在单位的基本情况、被审计干部的任职及分工情况等;

(二)被审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情况,其中包括以往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和审计建议采纳情况等;

(三)被审计干部所在单位财务状况,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

(四)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其中包括审计发现问题的事实、定性,被审计干部应当承担的责任及依据,审计期间被审计干部、被审计单位对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五)审计意见和建议;

(六)需要反映的其他情况。

被审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有异议的,应于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委托审计单位应当对被审计的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提出的异议内容进一步核实,并根据所核实的情况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作必要修改,形成正式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报送学校监察审计处。

第二十一条 监察审计处对委托审计单位报送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同时报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组审定。

第五章 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

第二十二条 党政干部经济责任包括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党政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承担的责任:

(一)本人或者与他人共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或者文件传签等规定的程序,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严重浪费等后果的;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严重浪费等后果的;

(五)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度规定的被审计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的事项、签订的有关目标责任事项或者应当履行的其他重要职责,由于授权(委托)其他干部决策且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严重浪费等后果的;

(六)其他失职、渎职或者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

主管责任是指党政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承担的责任:

(一)除直接责任外,党政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党政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监察审计部门与组织人事部门联合召开会议,依据审计报告内容,遵循“依法评价、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对被审计干部进行审计评价和责任界定,在一定范围内召开审计结果通报会。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负责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组织开展整改。

第二十五条 监察审计部门根据审计评价和责任界定结果,对于被审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的,依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组织人事部门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作为干部评价、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并与个人和责任单位绩效考核挂钩。

第二十七条 根据校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同时,加强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的监督保障作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学校管理的其他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