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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领导干部岗位经济责任制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24年03月07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加强学院财务管理,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教育部《竞彩篮球单场购买高等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几点意见》(教财[2000]14号)文件精神,结合竞彩篮球单场购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本经济责任制的目的:明确学院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进一步规范我院财务经济工作行为,严格执行经济工作纪律,切实加强财务管理与监督,提高学院管理水平,避免财经工作失误,使各级领导干部,各有关部门在经济工作中既按规定正确行使权利,又按规定履行必要的责任,促进学院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经济责任,是指学院各级领导干部对所在单位和部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因徇私舞弊或者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弄虚作假,致使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应当负有的责任,以及领导干部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应当负有的责任。

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其职权范围内,对所在单位和部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应当负有的除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及各所属各单位经济活动中的所有事项。经济责任制的内容贯穿于学院经济活动的全过程。

第五条 学院按照“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原则,按校内管理层次分别建立院长、分管院领导、财务处长、二级单位负责人和财务人员等若干层次的各级经济责任制。

第六条 学院各级领导干部按照有关规定在其相应的经济职责授权范围内负领导责任。

第二章  院长经济责任

第十七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其相应的经济职责授权范围内对各级经济责任制的实施负有领导责任。必须严格要求各级干部认真执行国家的财经法规、制度,根据《会计法》规定,认真审核财务处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并在报告上签名、盖章,对财务报告真实、完整承担责任。

第三章   分管院领导的经济责任

第十八条 分管院领导在自己权限范围内,对分管部门严格执行财经工作纪律负领导责任,应健全分管部门有关财务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检查财务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第四章  财务处长经济责任

第十九条 财务处长是学院财务工作的直接负责人,在院长领导下,统一管理学院财务工作,在其相应的经济职责授权范围对学院财务工作负有主管责任。

第二十条 财务处长应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制度和学院有关规定开展财务工作,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

第二十一条 在院长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的法规和政策,对学院的财务工作进行管理。具体包括:

(一) 根据财务工作要求,负责学院财务制度和规定的拟定工作;建立健全学院收入、支出管理制度、开支标准和有关收入分配办法;保证国家有关财务法规政策及学院有关财务规定的贯彻落实;

(二) 合理制定财务管理相关岗位职责,健全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 依照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和学院的财务管理规定,对校内各部门的财务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四) 组织学院预、决算编制工作,并对预算执行进行有效控制。依法有效地组织收入,控制支出;

(五)领导学院财务核算工作,确保核算工作真实、准确、合法。

第二十二条 财务处长应带头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严防违纪违规问题的发生。

第五章  各二级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

第二十三条 我院二级单位是指各系、部、处、室、中心,负责人是指部门行政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

第二十四条 二级单位负责人在相应的经济职责授权范围内,对本部门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财经法规政策及学院财经制度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财经管理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经济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依法履行职权范围内经费的“一支笔”审批职责。

第二十五条 二级单位负责人作为学院财产物资的直接管理者和使用者,对国有资产的有效使用及安全、完整负责;应按照规定管好本部门经费,合理使用,切实保证学院财务预算的有效执行,节约支出,勤俭办学,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本部门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六条 各二级单位应根据自己的职责,建立健全相应的财产、物资和资金的管理制度和办法。

1、总务处(国资办)应建立健全房屋、设备、物资的采购、招标、使用、保管、转让、报废、清查等制度或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基本建设和基建经费管理办法。

2、组织人事处应按国家规定建立健全人员经费管理办法、加强职工工资津贴、福利费、其他津贴核算发放。

3、教务处应建立健全各项教学事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科研处应建立健全科研经费、科研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4、学生处应建立健全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和学生活动经费、大学生保险、军训等经费的管理办法;

5、校工会应建立健全工会经费的使用管理办法。

6、党政办、宣传部等部门也应建立办公经费、业务招待费、车辆运行费等使用管理办法。

7、招生办(中专管理处)应建立招生经费管理制度,同时加强对联合办学单位上交经费的核算,督促其按时、足额上交分成学费收入。

8、后勤服务中心应健全后勤财务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经费管理。

在各项管理制度中对于基建、设备购置、投资、设备报废等要规定不同的权限。职能部门负责人要在调研的基础上,提出各项制度草案和修订意见,报院长办公会议(重大改革事项报党委会)批准执行。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制定的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负有督办和检查责任,对由于制度不完善、管理混乱造成损失的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七条 系、部、处室、中心负责人应对本部门所占用的各项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及使用效率、效益负责,对于使用不当、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负直接责任。对于短少、丢失、经营不善亏损负直接经济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监察室应协助相关部门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负责检查全院经济责任制度的执行情况,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六章  财会人员经济责任

第二十九条 财会人员应认真执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对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负责。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会计制度的行为和会计事项,应敢于坚持原则。

第三十条 财会人员由于违纪或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按《会计法》规定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于批准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财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