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年03月0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纪检监察工作,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党纪党规及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纪检监察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持依规治党、依规执纪,保障和促进学校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 学校纪委是实施党内监督、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专门机关。校纪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学校纪检监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监督党纪党规、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受理群众控告、检举,对违规违纪人员进行调查处理。协助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对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人员的调查处理。
第五条 学校监察对象主要是:学校内部党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各教学单位、教辅部门的管理人员;学校管理的下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第六条 纪检监察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监督问责,严厉惩治腐败;加强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学校纪委的职责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它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竞彩篮球单场购买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的检举、控告,受理党员对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六)对学校各级党组织党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七)协助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对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人员的调查处理;
(八)向党员代表大会和校党委、上级纪委报告工作;
(九)承办校党委和上级纪委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校纪委在履行纪检监察职权时,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证据。
第九条 校纪委可根据检查、调查结果,对有关党组织、行政部门违反党纪党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提出检查、监察建议或做出检查、监察决定。
第十条 校纪委办理违纪案件,严格执行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案件审理、处置执行的相关规定,遇有重要事项应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办理违纪案件中的重要事项,应当向党委请示汇报。作出立案审查决定、给予党纪处分等重要事项,还应向上级纪委报告。
第三章 线索处置
第十二条 纪委办公室(监察审计处)是学校受理信访举报等线索处置的工作部门。
第十三条 线索处置工作的职责是:
(一)受理党纪、政纪问题的检举、控告和申诉;
(二)对信访举报事项进行梳理、登记;
(三)直接核查或督办催办信访问题;
(四)保障信访举报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五)承办上级交办的信访事项,并上报处理结果;
(六)做好信访统计、总结和归档工作。
第十四条 线索处置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为准绳;维护信访举报当事人的民主权利;实行分级负责、归口管理;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
第十五条 对来信来访的处理
(一)处理来信
1.对属于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办理的来信,由专人阅读后,进行登记、摘要,提出拟办意见,报分管领导阅批,重要信件先向党委书记报告,然后按领导批示查办、转办和督办。对不属于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办理的来信,由专人阅读后,进行登记、摘要,转给相关部门处理。
2.对署名来信,纪检监察部门要将处理结果告诉举报人。
3.对匿名信要具体分析,区别对待,慎重处理。对没有具体事实的可不予处理,或转交有关单位参阅;反映情节轻微的一般问题,可将问题摘抄给被检举人,由其做出检讨或说明;反映重要问题的,可先进行初步核实,再确定处理办法。
4.对于信访中反映的问题,情节简单、不需要立案的一般性问题,可使用谈话或函询的形式处理。
(二)处理来访
1.对于群众来访,要热情接待。
2.属于纪检监察工作范围的来访,要了解清楚来访人的基本情况、被举报人的情况和来访人反映的主要问题。谈话结束后,要请来访人审看谈话记录,并请其在谈话记录上签字。对于有书写能力而未带书面材料的,请其补写书面材料。接谈结束后,将谈话内容摘要报送领导阅批。
3.对不属于纪检监察工作范围的来访,要明确告知其反映的部门(单位)。
第十六条 转办的信访件处理
转办的意见一般有五种:阅处、酌处、查处、查处报情况、查处报结果。转办时,一般性问题用阅处或酌处;重要的问题用查处或查处报情况;问题严重,性质恶劣,或问题虽然不大,但长期不办的信访件,转办时要求查处报结果。凡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求报告查处情况或查处结果的信访件,承办单位一般应在三个月内办结并上报。
第十七条 对信访举报的线索处置,一般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方式进行处置。
对实名举报或反映情况比较具体,具有可查性的问题线索,一般采取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的方式进行处置。
对反映的问题虽具有一定的可查性,但由于种种原因,暂不具备核查条件的,可暂存待查,一旦条件成熟即可开展核查工作。
对经过核查,反映问题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予以了结。
第十八条 谈话函询。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拟订谈话函询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应当报纪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必要时向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谈话应当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或纪委委员进行,谈话过程应当形成工作记录,谈话后可视情况由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
函询方式原则上只用于二级单位管理对象的线索处置。
第十九条 谈话函询工作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30日内办结,由承办部门写出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后报批。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
(一)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了结澄清;
(二)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
(三)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应当再次谈话函询或者进行初步核实。
谈话函询材料应当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第二十条 初步核实。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组,履行审批程序。
核查组经批准可采取必要措施收集证据,与相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要求相关组织作出说明,调取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阅复制文件、账目、档案等资料等。
第二十一条 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核情况报告,列明被核查人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办理依据及初核结果、存在疑点、处理建议,由核查组全体人员签名备查。
承办部门应当综合分析初核情况,按照拟立案审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等方式提出处置建议。
初核情况报告报纪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并向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四章 立案审查
第二十二条 经过初步核实,对存在严重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立案审查。
凡报请批准立案的,应当已经掌握部分违纪事实和证据,具备进行审查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承办部门应当起草立案审查呈批报告,经纪委主要负责人审批,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审查。
纪委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执纪审查专题会议,研究确定审查方案,提出需要采取的审查措施。
对严重违纪涉嫌犯罪人员采取审查措施,应当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取得上级机关指导和支持。
第二十四条 纪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审查方案,成立审查组,确定审查谈话方案、外查方案,审批重要信息查询、涉案款物处置等事项。
审查组组长应当严格执行审查方案,不得擅自更改;以书面形式报告审查进展情况,遇重要事项及时请示。
第二十五条 审查组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经审批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谈话,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查询有关信息,提请有关机关暂扣、封存、冻结涉案款物、采取技术调查、限制出境等措施。
审查工作必须严格执行纪律。审查谈话、执行审查措施、调查取证等审查事项,必须由2名以上执纪人员共同进行。
第二十六条 立案审查后,应当由纪委相关负责人与被审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讲明党的政策和纪律,要求被审查人端正态度、配合调查。
第二十七条 严格依规收集、鉴别证据,做到全面、客观,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
第二十八条 查明违纪事实后,审查组应当撰写违纪事实材料,与被审查人见面,听取意见。要求被审查人在违纪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签署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审查组应当作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
审查工作结束,审查组应当集体讨论,形成审查报告,列明被审查人基本情况、问题线索来源及审查依据、审查过程、主要违纪事实、被审查人的态度和认识、处理建议及党纪依据,并由审查组组长及有关人员签名。
第二十九条 审查报告以及忏悔反思材料、违纪事实材料、涉案款物报告,应当连同全部证据和程序材料,依照规定移送审理。
审查全过程形成的材料应当案结卷成、事毕归档。
第五章 案件审理
第三十条 案件审理工作是指对案件审查组调查结束的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进行审核处理的工作。
审理工作应当严格依规依纪,提出纪律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的意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
坚持审查与审理分离,审查人员不得参与审理。
第三十一条 案件审理的基本程序:通过核对案件审查人员移送的违纪事实材料和审查报告、补充调查、与受审查人谈话等方式,对违纪事实、证据、违纪行为性质、处理意见、办案程序和手续等进行认真审核,并写出审理报告。
审理报告经纪委会议审议后,报党委审批。
第三十二条 党纪处分的批准权限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作如下规定:
(一)对副处级以上党员干部给予党的纪律处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党组织决定。
(二)对科级及以下党员干部给予党的纪律处分,由校纪委提出处理意见,报校党委批准。
(三)对普通党员(包括学生党员)给予党的纪律处分,由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提出处理意见,或由校纪委提出处理意见,报校党委批准。
(四)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校党委批准。给予党员开除党籍处分的,应报上级党委批准。
第三十三条 政务处分的批准权限
(一)监察对象有违法违纪行为,需要给予政务处分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二)对监察对象作出降级以上政务处分的,由校党委会议审议决定。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在监督执纪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纪委有权责令改正,并报党委批准对该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一)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证据的;
(二)故意拖延或者拒绝提供与纪检、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材料和其他必要情况的;
(三)在调查期间变卖、转移涉嫌财物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违法违纪行为的;
(五)拒绝在规定时间和地点就纪检监察部门所提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的;
(六)拒不执行检查、监察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检查、监察建议的;
(七)其他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的。
第三十五条 纪检监察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纪委根据情节,按有关程序、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
(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三)滥用职权侵犯他人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或者陷害他人的;
(五)违反保密制度,泄露国家秘密的。
第三十六条 对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或者纪检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其行为构成犯罪的,经校党委批准后,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纪检监察工作规定》(院党[2006]5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