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年03月07日
为及时有效预防学校传染病的发生和蔓延,保障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学校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1、疫情报告要严把传染源、传播途径、易感人群三个环节,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诊断、早治疗。
2、设立疫情报告总值班室,值班室设在总务处卫生科,具体负责学校疫情、疑似疫情相关信息的报告工作,总务处处长为学校疫情总报告人。各二级学院和部门负责人为本学院、部门疫情报告人。各班班主任,为本班疫情报告人。各级疫情报告人应积极参加相关的传染病知识培训和学习。
3、疫情报告采用电话直报方式,内容包括发病人数、发病日期、所在班级(部门)、姓名、性别、年龄、症状、是否就诊、采取措施、登记人等信息。
4、班主任发现传染病疫情,同一宿舍或者同一班级,1天内有3名或者连续3天内有多名学生(5人以上)患病,并有相似症状(如发热、咳嗽、咳痰、咯血、皮疹、腹泻、呕吐、黄疸等)或有共同用餐、饮水史时,应立即报告所在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和总务处卫生科。
5、各部门负责人发现本部门教职工有传染病病例或疑似病例,应及时上报分管校领导和总务处卫生科。
6. 总务处卫生科接到疫情报告,核实清楚后报告学校总疫情报告人,学院疫情报告人按照传染病疫情报告规定,在2个小时以内上报金安区疾控中心、省教育厅、省委军民融合办,同时督促校医院医生填写传染病情况报告卡。
7. 学校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时,不得隐瞒、谎报或缓报。因漏报或迟报造成严重后果,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