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年03月0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学校采购管理工作水平,建立规范有效的工作运行机制,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安徽省省属高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二级学院、部门(以下简称“部门”)使用财政性资金、贷款资金、捐赠资金、自筹资金等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采购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竞争、择优、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 采购项目按照内容分为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采购等。
第五条 采购项目实行预算管理制。经规定程序批准的采购预算是实施采购的依据,未列入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原则上不纳入当年采购计划。临时急需增加的采购项目,须履行立项审批程序并落实经费,其中政府采购需报经省财政部门调整预算后方能进行采购。
第二章 领导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标采购工作领导组,统一领导、协调、实施学校采购工作。
招标采购工作领导组组长由分管国资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分管财务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成员为党政办、纪委办公室(监察审计处)、教务处(科研处)、财务处、总务处、网络信息中心、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主要负责人。
招标采购工作领导组下设招标采购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资办。
第七条 招标采购工作领导组主要职责
1、指导和监督各部门履行工作职责,规范采购行为;
2、研究学校学校采购工作内控管理体系及相关政策;
3、听取并审议学校年度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报告;
4、研究决定或提请学校决定招标投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5、确定学校年度重大采购项目;
6、审议或决定采购工作中的相关重要事项。
第八条招标采购办公室主要职责
1、宣传、贯彻落实国家及业务主管单位竞彩篮球单场购买采购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学校采购工作相关规章制度;
2、根据政策规定确定采购方式;
3、负责组织实施政府采购和学校集中采购项目,办理委托采购代理的相关事宜;
4、通过公开招标或其他采购方式确定学校相关协议定点供应商;
5、对各部门自行采购活动进行业务指导;
6、负责组织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范围内的采购合同签订工作,参与组织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
7、负责政府采购和学校集中采购项目的资料整理和归档工作;
8、负责重大采购项目的校级论证的组织工作;
9、协调处理采购过程中的质疑、投诉和举报等相关问题。
第九条纪委办公室(监察审计处)负责对招标活动进行监督,处理各类质疑、投诉,其主要职责是:
1、监督采购项目的全过程;
2、参与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的审查和采购文件的审核工作;
3、参与受理非政府采购项目的的各类质疑、投诉,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4、参与学校重大采购项目验收工作;
6、依法加强对受委托代理机构监督管理
第九条 财务处负责采购预算资金管理及预算执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审核学校采购预算和采购经费;
2、负责编制及申报学校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3、负责采购资金核付,督促、检查采购预算的执行;
4、负责组织采购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
5、负责参与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的审查工作
6、参与学校重大采购项目验收
第十条 项目归口部门负责归口项目的采购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组织归口项目的论证、立项、预算编制及经费等前期工作;
2、参与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的审查工作;
3、配合国资办做好采购工作;
4、负责采购项目合同审核;
5、负责归口项目的履约验收,配合财务处做好项目绩效评价和动态跟踪等工作;
6、负责办理归口管理项目的资金审核;
7、负责职能范围内相关协议定点供应商的履约监督工作。
采购项目按照业务管理职责由相关归口部门负责管理,不能确定归口部门的由使用部门负责管理。采购项目中含不同采购对象的,以项目属性或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归口部门。
第十一条 使用部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拟采购项目的市场调研与论证,采购项目的申报和预(概)算申请,保证采购项目的科学性、合理性;
2、拟定采购需求参数并落实经费;
3、配合业务归口部门和国资办完成采购工作;
4、负责采购项目合同的送审和签订工作;
5、负责组织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
6、负责组织部门自行采购工作,按规定建立采购档案;
7、负责按合同约定办理经费报销、保证金退还等手续;
8、负责采购资产的档案建设;
9、负责采购工作过程中的廉政建设。
10、配合处理采购过程中的质疑、投诉和举报等相关问题
第三章 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
第十二条 学校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采购(含政府集中采购和政府分散采购)、学校集中采购、学校自行采购和部门自行采购。具体适用范围如下:
1、政府采购
是指学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安徽省集中采购目录内和安徽省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政府采购范围及采购限额标准以安徽省财政厅文件为准。
2、学校集中采购
学校集中采购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且在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省级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部门自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或使用非财政性资金且在部门自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
学校集中采购项目,由国资办招标确定的社会代理机构按规定组织招标采购。
3、学校自行采购
对于时间紧、专业性强、技术要求特殊和不可预见因素较多的学校集中采购项目,可由学校成立采购小组自行采购;
3万元以上5万元(含5万元)以下校自行采购项目由国资办负责审批;5万元以上的由校长办公会议或采购工作领导组负责审批。
4、部门自行采购
部门自行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除安徽省集中采购目录和学校确定的协议定点采购项目外,一般由使用部门自行采购。
货物、服务类项目部门自行采购限额标准:3万元(含3万元)以下;
工程类项目部门自行采购限额标准:5万(含5万元)以下。
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以及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各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各级有关规定执行,特殊项目要求变更采购方式的,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由国资办负责审批,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按相关法律法规审批。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和学校集中采购项目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需履行相关论证、审批和公示程序。
第四章 采购管理及程序
第十五条 采购管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采购申请
政府采购项目申请流程:项目负责人通过数字化校园平台填写项目采购申请表并附项目建设内容、论证材料、技术及商务要求、经费来源和完成时间要求等相关材料,经审批后按学校相关规定及程序组织采购。
学校集中采购项目申请流程:项目负责人通过数字化校园平台填写项目采购申请表并附项目建设内容、技术及商务要求、经费来源和完成时间要求等相关材料,经审批后按学校相关规定及程序组织采购。
部门自行采购项目申请流程:项目负责人通过数字化校园平台填写部门自行项目采购申请表,经审批后按学校相关规定及程序自行组织采购;使用部门日常经费的采购项目无需申报。
(二)采购程序
政府采购程序:国资办根据学校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项目负责人提交的采购申请计划,按有关程序申报政府采购计划,联系、配合市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按照相应程序执行。
学校集中采购程序:国资办根据学校年度统一采购预算和项目负责人提交的采购申请计划,按采购有关规定审批后,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采购。
学校自行采购程序:由项目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后,由项目使用部门牵头,组织国资办、归口部门、技术专家等不少于3人的采购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校纪委委员或监察审计处工作人员参与监督工作。
部门自行采购程序:由使用部门成立由需求人、技术专家、支部纪检委员等不少于3人采购小组自行采购。原则上应采取不低于3家的供应商(含线上网络平台)比选采购。对只能选择唯一供应商的采购项目,须在学校/部门自行采购记录表(附件3)中阐明理由。
(三)采购合同
1、合同的签订与管理。政府采购、学校集中采购和学校自行采购的项目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规定时间内,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国资办协调组织项目申请部门按照采购结果确定的事项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履行审查流程。学校各类采购项目的合同一般由使用部门负责人代表学校签订,按学校规定申请用章;重大合同由学校法人或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文本应在合同签订当天报国资办备案,复印件还需报归口部门、财务处备案。
2、补充合同的签订。学校集中采购和学校自行采购项目合同履行中,确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采购项目,在完成采购预算调整并落实经费、且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人(成交人)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政府采购项目追加采购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项目验收与支付
1、采购使用部门是项目履约验收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原则上应在收到验收申请的一周内完成项目的验收工作。档案验收应同步实施。
学校集中采购、学校自行采购、部门自行采购项目的验收,由使用部门按相关规定自行组织验收;
学校政府采购项目的验收,由国资办负责组织归口部门、技术专家等人员构成的学校验收小组(不少于3人以上的单数)进行验收;
校重大采购项目的验收,由国资办负责组织归口部门、技术专家、纪检、财务等人员构成的学校重大项目验收小组(不少于5人以上的单数)进行验收;
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
2、验收后的资产应及时办理登记入账,纳入资产管理。
3、低值耐用品、低值易耗品、耗材等物资的保管使用,由使用部门建立完善的出入库手续;
4、采购项目办理报销支付时需按《学院报销管理办法》提供相关在资料。
5、工程类项目验收由总务处负责组织。
(五)材料归档
国资办应加强对政府采购和学校集中采购项目相关资料的档案管理,明确保存媒介、归档责任人、保存地点和保存期限,按学校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分年度移交学校档案馆存档。部门自行采购项目的相关采购资料由使用部门自行保管。
采购项目存档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项目采购申请表、招标文件(含澄清、更正等文件)、评标报告、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中标(成交)通知书、合同原件、项目验收报告及采购过程中的其他相关资料。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采购结束之日起十五年(政策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采购时间及时限要求
1、学校政府采购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将签批好的完备材料于项目实施前2-3个月报国资办。
2、学校集中采购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将签批好的完备材料于项目实施前1个月报国资办。
3、国资办应对采购材料(使用部门提交的采购申请表、完整的采购需求和论证方案等)进行审查,委托代理机构10个工作日内联系项目负责人组织完成实质性审查(重大项目还需组织专家论证会)。项目审查通过后,政府采购项目应于30个工作日内确认采购公告的发布时间;学校集中采购的项目应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招标公告的发布工作。
4、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实验实训耗材、低值易耗品、低值耐用品以及印刷服务原则上每学期或年度集中采购一次。
第十七条 项目变更管理
1、采购预算、品目、服务内容等变更需重新按项目申请流程审批。
2、采购品目数量变更由项目申请部门负责审批。
第十八条 采购需求论证程序和要求
1、论证程序
项目工作组提出项目参数(包含:供应商资格条件、评分办法、采购内容等),根据项目的管理权限,组织开展部门论证、校级论证。
2、论证要求
(1)政府采购项目,应当组织3人以上单数组成的专家组进行采购需求论证;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使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论证专家不能与论证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不能是本单位或者潜在供应商及其关联单位的工作人员;论证意见应具体、明确。
(2)项目需求中含有装修、水电改造等基建内容的,其相关方案需报总务处审批。
(3)邀请采购需求论证的专家或者专业人员,可以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选择,也可以在库外选择但应当具备与评审专家相当的专业水平。
第五章 开标及评标工作流程
第十九条 纳入省、市建设工程和政府采购招标的项目,开标工作流程依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采购人代表原则上由项目使用部门负责推荐;重大项目校内专家可由学校相关会议研究确定。采购人代表参与项目开评标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
第六章 质疑和投诉处理流程
第二十一条 质疑和投诉是确保采购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和透明的重要措施,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重要手段,也是采购工作的重要程序。接受质疑和投诉贯穿于采购工作的全过程。
一、政府采购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进行处理
二、非政府采购项目国资办接到供应商或接到监察部门转来的质疑和投诉后,应安排专人审查、核实质疑和投诉材料,必要时召集该项目原评标专家组重新审议或会商,议定答复意见和结论,向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审计处)和供应商书面反馈。重大复杂问题的质疑和投诉应向招标采购工作领导组报告。
三、采购全过程应主动明示质疑、投诉和反馈的时限、程序、方式和途径。
第七章 采购工作人员纪律
第二十二条 采购工作人员是指与采购项目组织实施过程直接相关的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团队主要成员、项目部门负责人以及采购工作组织实施的工作人员。为确保采购工作能够依法合规、公平公正地进行,采购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依法办事;
二、仪表端庄,言行文明,态度热情,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同事间团结协作,相互尊重,自觉维护学校的文明形象;
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采购原则,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遵守操作办法,做到采购工作周密严谨、规范有序;
四、认真执行限时工作制,及时组织接受投标、按时开标、及时公布评标结果和询价、谈判等相关采购工作,如有情况,及时沟通协调并做好解释工作;
五、自觉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泄露任何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情况,以及供应商的商业机密;
六、打造阳光采购工作平台,清正廉洁、秉公办事,不得接受与业务相关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宴请;不得参加供应商提供的消费活动;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严格执行礼品上缴制度、活动邀请上报和准可制度;
七、如果一旦发现亲属或利益相关人参与学校集中采购活动,本人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八、自觉接受学校监察部门、社会对采购工作的监督。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评标、论证及验收劳务费,依据《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劳务酬金发放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支付。
第二十四条 国家及省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修订、省级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修改,本办法相应修订和修改。
第二十五条 学校各部门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工程、货物、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采购。
第二十六条 采购科研仪器设备不列入政府集中采购预算。
第二十七条工会经费不属于财政性资金,购买货物、服务由工会委员会研究确定采购方式。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资办负责解释,从下文之日起执行。学校原采购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