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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4年03月07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确保资产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214号)、《安徽省省属院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皖教财〔2018〕12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各部门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等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一)流动资产是指学校在一年内可以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及暂付款、存货等;

(二)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共分六类,即土地、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及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每一类资产中纳入学校资产管理范围的明细目录由国资办根据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目录标准划分;  

(三)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四)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的资产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五)对外投资是指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其它单位的投资;

(六)其它法律确认为学校所有的资产。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

(二)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四)实物管理和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建立健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维护国家、学校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源合理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归口统计、报告国有资产的各种资料。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是: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资产收益、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等。 


第二章 资产管理体制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工作机制。

第八条  学校成立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处理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组长由校长兼任,副组长由分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副校长和校纪委书记兼任,成员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是国有资产管理日常办事机构。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领导全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二)对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提交学校行政会议决策;

(三)根据学校各项建设的需要,提出全校国有资产优化配置和资产管理职能界定工作的意见;

(四)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和学校实际情况,布置、监督、检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各项工作;

(五)负责学校土地、房屋、仪器设备等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投入、使用的监督管理;

(六)组织全校资产清查,审核产权变动方案等。

对于“三重一大”事项,按照学校管理体制和上级有关要求执行。

第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与法规,负责制定并贯彻执行学校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办法及实施细则;

(二)指导归口管理部门制定分类资产管理的办法和实施细则并监督实行;

(三)负责资产帐卡管理、产权登记、产权界定、资产评估、统计报告及监督检查工作,以及对闲置或使用效益不高的资产进行调剂配置,优化国有资产配置,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处置以及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事项的审核、审批、报备手续;

(五)负责组织国有资产的定期(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清查工作,对各单位资产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负责国有资产信息管理及信息化建设等工作,对国有资产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条 学校各单位对本单位占用及归口管理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主要职责如下:

(一)执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制定相应实施细则,确保所管理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努力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

(二)对本单位管理的资产进行日常管理,确保资产账、卡、物相符;

(三)负责办理本单位管理范围内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出租、出借等事项的审查和报批手续;

(四)负责本单位管理资产的清查和定期检查工作;

(五)负责报送本单位管理资产的统计报表;

负责学校规定的其他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各单位对学校国有资产实行归口管理,具体职责为:

党政办公室:负责公务车辆、档案馆和陈列品的管理;负责行政用房的调配与管理工作。

宣传部:负责无形资产中的校名、校旗、校徽、校歌和校誉等管理工作。

财务处:负责全校流动资产(主要是货币资产和债权资产)、固定资产的价值管理工作。

教务处:负责教学实训、科研仪器设备的管理;负责学校实训用房的调配与管理工作。 负责教学楼的教室、课桌椅等调配与管理工作。

科研处:负责专利权、著作权、版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科研成果等知识产权的管理、转让与收益;加强学校知识产权的保护,处理对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等。

网络信息中心(图书馆):负责图书期刊资料、电子资源等文献信息资源的管理工作;负责学校网络信息资产、多媒体教学设备资产管理工作;负责馆舍、报告厅资产的管理工作。

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校企合作校属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学校对外培训用房的调配与管理工作。

公共课教学部:负责体育场馆及设备设施等资产的管理工作。

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学生公寓、职工单身公寓、餐厅、校内出租房、配电房等后勤服务用房的设施设备资产的管理;负责学校水电气设备、管线管理;负责校园绿化植被、园林景观的管理工作。

总务处:负责学校土地、道路、建筑物的管理;负责在建工程的管理工作。

安全保卫处:负责学校安全设施、消防设施、校园视频监控系统资产的管理工作。

校企合作办:负责校园内大学生创业园资产的管理工作。

各专业院系:负责本单位使用的房屋、设备、办公设施等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其它未尽事宜,由国资办依据各部门管理职能予以界定。

第十二条 资产占有、使用单位(或部门,下同)对占有、使用的资产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同时应确定一名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本单位资产明细账、卡,定期与归口管理部门核对,做到账物、账卡相符;负责本单位实物资产的申购、领用、保管、处置申报等日常管理工作;协助归口管理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做好资产的清查、登记工作。

资产管理人员工作调动时必须先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及时到归口管理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配置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调剂、租赁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与履行职能的需要相适应;

(二)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三)调剂、租赁、购置相结合;

(四)资产配置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配置标准;国家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按其履行职能的实际需要出发,加强论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能通过调剂、租赁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配置。

第十五条 学校资产配置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办理。新增资产原则上必须履行预算编制、申报审核、依法采购、登记入账的程序。

新增配置资产预算一经批复,除无法预见的临时性或特殊增支事项外,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由单位提出申请,报学校审批。没有履行相关程序的,一律不得购置。

第十六条 资产购置年度计划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牵头拟定、论证,学校审定后纳入年度预算。方案应主要包括资产品目、数量、技术要求、经费来源等。

第十七条 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购置,均应按照政府采购规定依法采购;其它资产购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购置大型专用设备,需提前进行项目可行性必要性研究论证,以确保设备购置项目的科学性、先进性,力求发挥最大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拟购进口产品,须按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进行论证报批。

第二十条 建筑房屋、构筑物、专用设施及大型维修,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政府相关部门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验收、登记入账手续。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学校自用、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方式。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定期清查盘点实物资产,加强对学校无形资产的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的使用行为,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资产,须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工作人员调动或退休时,在办理所使用和保管的资产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或退休手续。

第二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可行性论证,加强法律审核和监管,做好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严格控制货币性资金对外投资,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必须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学校将占有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便调剂使用的闲置实物资产;

(二)出租、出借资产不影响本校工作正常开展;

(三)利用出租、出借资产从事的活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四)按市场公允价格获取出租、出借收益。

第二十八条 学校占有的下列资产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一)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产权有争议的;

(三)未取得产权共有人同意的;

(四)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的。

第二十九条 学校资产出租出借按以下审批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一) 学校拟出租出借资产原值在100万以下(含100万)或出租出借期限在3年以内(含3年)的,由学校自行审批。学校对自行审批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 学校拟出租出借资产原值在100万以上且出租出借期限在3年以上的,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报省财政厅审批;

各单位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拟出租出借资产事项的合法性,拟出租出借资产来源的合规性、合理性负责。资产出租出借申报程序及需提交的相关资料按照《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学校资产出租应按照《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

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学校房产出租合同签订及备案管理,按照《安徽省财政厅竞彩篮球单场购买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合同期一般不得超过5年,且合同签订主体与房产产权主题、收益上缴主体必须一致。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三十一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核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三十二条  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分立、撤销、合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占有、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国有资产处置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审核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

第三十四条 资产处置程序按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执行,未经批准,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自行处置国有资产。

第三十五条 国有资产处置报批程序。由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资产处置申请表,归口管理部门初审后组织论证、评估或技术鉴定,提出明确处理意见后,国资办审查汇总并提请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审定,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十六条 国有资产的处置,应该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拍卖、招投标等公开进场交易方式处置,杜绝暗箱操作。

第三十七条 为对未纳入财政集中处置范围的资产,由学校按规定自行组织公开处置,其中车辆的报废应交售给属地依法设立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

第三十八条  撤销、分立、合并等需划转资产的,由原占有、使用单位组织资产清理,提出资产处置意见,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资产划转及产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九条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按财务规定缴入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第六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四十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家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校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代表学校向上级主管理部门申报并办理相关手续;经营性资产的产权登记工作由经营单位负责组织。

第四十二条  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其程序和要求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学校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学校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者由主管部门报财政厅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依法提起诉讼。

第四十四条  学校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由学校提出处理意见,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厅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七章 资产收益

第四十五条 学校代表国家对本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享有收益权,负有加强国有资产收益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收益流失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 国有资产收益包括国有资产使用收益和国有资产处置收益。

(一)国有资产使用收益,是指经批准同意,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以及出租、出借等取得的收入;

(二)国有资产处置收益,是指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或核销所产生的收入,包括国有资产的出售收入、出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

第四十七条 学校出租出借和处置国有资产应缴纳的税款和所发生的相关费用(资产评估费、技术鉴定费、交易手续费等),在收入中抵扣,抵扣后的余额按规定缴入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管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学校应在取得国有资产收入后30个工作日内上缴国有资产收益。

上缴国有资产收益时,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办理缴款

第四十九条 国有资产收益及相关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按照部门预算编报、审批程序执行。


第八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五十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合并、分立、清算;

(二)出售、置换、转让国有资产的;

(三)整体或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四)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

(五)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资产的;

(六)将国有资产整体或部分租赁给非国有单位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需要进行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整体或者部分无偿划转的;

(二)学校内部单位之间的合并或者无偿划转资产的;

(三)其它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省财政厅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五十二条 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机构的委托工作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学校各单位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五十三条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政府部门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后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改变,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省财政厅或上级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七)学校根据需要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九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五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十六条  资产存量及其结构是资产配置的重要依据。各单位应加强国有资产信息管理,及时掌握、报告国有资产变动情况,为编制和审核部门预算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持。

第五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学校统一规定的报表格式、内容和时间,按时向学校资产归口管理单位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增减变动、使用和维护等相关的信息资料,做到客观真实,数据准确,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五十八条  学校应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及财政厅规定的报告格式、内容及要求,做好国有资产信息统计及报告工作,统计信息和报告应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


第十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五十九条  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主管部门监督、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六十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资产占用、使用的具体单位和个人。具体单位和个人应依法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六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使用的国有资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负全责。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变动工作岗位或离职时,应保证本单位国有资产记录与有关方面完全一致,办理固定资产管理交接手续,由资产归口管理单位监交。

第六十二条 学校应加强国有资产收益监管,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截留、坐支资产收益,严禁以“账外账”等方式隐匿资产收益,私设“小金库”。

第六十三条 学校对因资产配置论证不充分造成资产闲置的,要追究资产配置归口管理部门和资产使用单位的责任。

第六十四条  各单位在资产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国有资产流失和浪费的情况不报告、不采取相应措施,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二)未按规定申报或越权审批,擅自有偿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

擅自提供担保的;

(四)串通作弊、暗箱操作,违规有偿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五)弄虚作假、隐匿、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六)其它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六十五条  在核清事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学校对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处理,视情节轻重可采取提醒批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年度考核不合格、责任赔偿、行政或党纪处分等方式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级文件若有新规定的,以上级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