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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4年03月0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资〔2013〕501号)、《安徽省省属高等院校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皖教财〔2013〕20号)、《安徽省财政厅竞彩篮球单场购买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的通知》(财资〔2017〕1396号)、《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院办〔2016〕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竞彩篮球单场购买: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国有资产,主要是指学校占有、具体使用的地上(地下)建筑物、土地、车辆、设备等,具体包括教室、实训室、机房、会议室、报告厅、运动场馆、行政办公场所、仪器设备、车辆、公共场地、经营门面、公有住房和其他临时性用房等。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根本功能属性是为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原则上不允许对外出租出借。如有必要且在不影响学校正常工作的情况下,对外出租出借学校国有资产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风险可控以及按程序审批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国有资产出租是指学校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教育教学、科研、实训等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有偿方式交付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

国有资产出借是指因学校发展、公共需求、师生需要等特殊原因,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无偿方式交付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

第五条 学校对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实行专项管理,任何管理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批准均不得擅自对外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申请出租出借。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为学校国有资产综合管理职能部门,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方面的主要职责为:

1、拟订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

2、负责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的登记、统计、清查、档案整理等工作;

3、接受省财政厅、教育厅和主管单位的监督指导,定期报告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工作情况;

4、负责组织重大资产出租项目招标或谈判工作,依法依规按程序确定承租方;

5、负责对资产管理单位或部门的出租出借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资产管理单位或部门(以下简称部门)是资产出租出借的直接责任部门,其主要职责为:

1、负责办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审批手续;

2、负责组织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招标及谈判文本的拟定,合同或协议的报批、签订、履行及违约追责等工作;

3、负责合同期内资产的安全检查,防止国有资产的丢失与损坏;

4、负责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协议、合同等资料的收集和归档工作,按学期汇总报送国资办存档。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工作程序

第八条 出租出借资产价值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且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由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国资办按上级规定办理审核、审批、招租、备案等工作。

第九条 出租出借资产价值在50万元以下或期限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由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学校自行审批,具体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资产出租

1、租金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下且期限在3天以内(含3天)的临时性资产出租,填写《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临时性资产出租/出借审批表》,由资产管理部门的分管领导负责审批。

2、租金在3000元以上或期限在3天以上临时性资产出租,填写《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临时性资产出租/出借审批表》,由资产管理部门的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校长审批。

二、资产出借

1、资产价值在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且期限在3天以内(含3天)的临时性资产出借,填写《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临时性资产出租/出借审批表》,由资产管理部门的分管领导负责审批。

2、资产价值在10万元以上或期限在3天以上临时性资产出租出借,填写《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临时性资产出租/出借审批表》,由资产管理部门的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校长审批。

第十条 出租出借重大事项还须按《安徽国防科技职业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院党〔2016〕39号)、《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校党〔2018〕16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合同、协议与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出租必须和承租人签订合同或协议,合同或协议中应主要包括:标的名称、租赁期限、经营范围、租金和租金交付时限、资产维护及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条款。

国有资产出借协议应主要包括:借用资产名称、借用时间、使用人保管责任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条款。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手续的办理。交付国有资产使用权时应履行移交手续,应对国有资产情况进行清单交底、确认和存档。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合同或协议应及时报国资办备案。

第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取得的收入,应全额上缴学校财务,实行统一管理。国有资产出租采取先收租金后交付使用的形式,租金可以按年或一次性收取(临时性出租租金一次性全部收取)。

在收取租金的同时可以按实际需要收取保证金。出租仪器设备、家具等在校租用的,保证金标准应不低于购置成本的10%。租赁物离校租用的,保证金标准应不低于购置成本的50%。

国资办应每年定期协同学校财务处核对国有资产出租收入,确保出租收入按时足额收取到位。

第五章 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学校重大资产出租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学校决定,由国资办或委托代理机构组织公开招标或谈判,确定承租方。因特殊情况无法公开招租的,应按规定程序报上级单位审批同意后方可以其他方式出租。临时性资产出租项目(如:场地、教室、小型仪器设备等)的有偿使用标准,由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市场规律自行制定。

第十四条 房屋、场地出租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其他资产出租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国有资产出借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临时性资产出租出借期限不得超过30个日历天。

第十五条 学校公用周转房(含教师公寓、校企合作员工宿舍、接待中心等)出租出借事项,由资产管理部门依据本文另行制定管理办法,并报校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十六条 因学校事业发展与改革需要,经学校决定,可将部分资产交由专门部门用于指定的用途;资产管理部门据此制订相关制度、签订协议进行规范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承担校外各类大型活动涉及到的资产出租出借事项,按学校大型活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租借学校场地和设备而产生的水、电、管理等费用,由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总务处按时催收。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资产租借合同规定加强管理,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条 监察审计、财务、国资等部门应加强对资产租借工作的监管、检查。

第二十一条 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若违反本办法,擅自将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学校将责令其改正,并根据情节、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资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