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年03月07日
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确保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根据《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14号)、《安徽省省属高等院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皖教财〔2013〕20号)、《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院办〔2016〕34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学校固定资产是指学校各单位、部门(以下简称部门)占有、管理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
1、各部门应重视并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制定科学的保管、检验、维护、管理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立资产管理责任制度,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固定资产的损坏和丢失。
2、凡因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或丢失的,应追究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并按本办法的规定予以赔偿。
二、赔偿责任的认定
1、属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固定资产损坏或丢失的,均属责任事故,应按照本办法予以赔偿,并根据具体情况追究相应的责任:
(1)违反操作规程,造成固定资产损坏的;
(2)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拆卸、改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的;
(3)擅自将公物私用、外借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
(4)因工作失职、指导错误或管理不当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
(5)其他主观过错原因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坏、丢失。
2、由于下列客观原因导致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经技术鉴定或相关负责人证实,可免于赔偿:
(1)因固定资产本身缺陷和使用年限长久而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
(2)已采取预防措施,但由于固定资产本身的特殊性,难以避免造成损坏的;
(3)经公安部门或保卫部门鉴定,已采取严密防范措施,仍未能避免被盗的;
(4)因紧急避险而造成固定资产损坏的;
(5)因不可抗力的客观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坏或丢失的。
三、固定资产损坏的责任认定
由国资办牵头,组织由监察审计处、相关职能部门和技术专家组成责任认定小组共同进行责任的认定;固定资产发生丢失的责任认定,由公安机关或学校保卫处负责认定,相关职能部门配合。
四、可修复资产的赔偿标准
因事故责任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且可修复的,其损失的价值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赔偿标准:
1、损坏零配件的,按损坏的零配件价值与修理费合计金额赔偿;
2、局部损坏可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五、无法修复或丢失资产的赔偿标准
因事故责任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且无法修复或丢失的,根据具体情况按以下方式计价:
1、购置一年之内:按原值赔偿;
2、购置一年(含)以上:按原值的60%~90% 赔偿;
3、购置两年(含)以上:按原值的40%~60% 赔偿;
4、购置三年(含)以上:按原值的20%~40% 赔偿;
5、实物赔偿标准:不低于同等性能指标、可正常工作。
六、固定资产损坏或丢失的处理流程
1、固定资产丢失或发生重大事故的处理。资产管理部门或当事人应注意保护现场,按国家相关规定处理,或报告学校保卫处配合公安机关立案处理。
2、固定资产损坏的处理。管理人或资产管理部门应即时报告国资办,国资办接报告后应组织专家及责任认定小组做出技术鉴定和责任认定。
3、结果的认定。损坏或丢失固定资产的当事人要对事故经过写出书面报告,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国资办,由国资办附技术鉴定和责任认定结果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审核,重大事故责任须报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委员会审批。
七、其它相关规定
1、赔偿金的缴纳。有关责任人应在接到学校处理决定15日内到财务处缴纳赔偿金;无故不按期缴纳的,按每日1%收取滞纳金,并从次月起从工资中一次或分次扣除。
2、因学生个人原因造成学校固定资产损失或丢失的,参照以上办法予以赔偿。
3、本办法由国资办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