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年03月0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各类票据的管理与使用,依据安徽省票据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票据包括以下四种:
1.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大中专院校学生收费)。专门用于学生学费与住宿费的收取;
2.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自收汇缴非定额)。主要用于经安徽省非税收入管理局核准同意的其他收费项目。
3.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主要用于代收代支项目(如教材费、学生医疗保险等)、学院内部往来结算、学院收到的上级单位、其他单位转入的有指定用途且需要单独报账的专项资金的结算等。
4. 学院统一收款收据。专门用于学院内部结算,不得对外使用。
第三条 财务处是学院各种票据的归口主管部门,负责所有票据的领购、核销、使用、监督,并对学院使用票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 学院各部门因工作需要使用票据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领用手续,严禁自制自购收款收据和违章使用票据。
第二章 票据的领用
第五条 票据的使用部门应指定专人作为票据领用人(必须是正式职工)负责票据的领取、核销、使用和保管,票据领用人在工作变动时要办理移交手续,并在财务处办理变更备案。
第六条 凡使用票据的部门,必须首先向财务处提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所领票据的用途、种类和用量。财务处对票据的使用范围、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等内容进行审核,报经院长办公会议审定同意后,方可办理票据领用手续。
第七条 财务处对票据实行限量领用,根据收费单位的具体情况,核定其每次领用票据的种类与数量。
第八条 领用票据时,票据领用人应在票据领用登记本上如实填写票据的名称、起止号、数量等,如发现票据存在重号、漏号、缺页等情况,应当场退回财务处。
第三章 票据的使用和保管
第九条 票据领用部门应按学院审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票据,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变更收费项目及标准。如有新增收费项目,应向财务处另行申报。
第十条 票据领用部门必须按照票据号码顺序使用各类票据,不得跳号使用。填写收费票据时,全部联次应一次性如实填写,交费单位名称、收费项目、收费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等栏目应如实填写齐备,且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
第十一条 票据领用部门开具票据时必须复写,不得涂改、撕毁票据。如票据确需作废,必须在票据上写明“作废”字样,同时作废票据的各联应完整留存备查,不得擅自撕毁丢弃。
第十二条 票据领用部门及票据领用人应妥善保管票据,严格按规定使用,不得将票据转借、转让、代开。严禁将印鉴齐全的空白票据交给他人。如有遗失或错用,应立即书面报告财务处,查明原因,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四章 票据的核销
第十三条 票据使用完毕,票据领用部门应及时到财务处办理已使用票据的核销缴回手续,将上次领用的票据进行销号并交回票据的存根联,同时结算已收款项,否则不予继续办理票据领用。
所有领用的票据应在每年12月15日前进行销号登记,未经许可,不得跨年度销号。
第十四条 票据核销程序
票据核销时,票据领用人应在每本票据封面按照所列栏目如实填写,并由收款人、部门负责人签字加盖部门公章,送交财务处审验。
财务处票据管理人员必须认真核对票据所填内容与申报收费内容是否相符,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是否超出规定的标准,经核查无误并按规定上缴所收全部款项后方可准其注销,否则不得办理销号手续。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票据领用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使用票据。财务处对票据领用部门的票据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核查。
第十六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反票据管理办法的行为:
1.使用票据超出规定范围的;
2.转借、转让、代开、涂改、撕毁或者拆本使用票据的;
3.擅自销毁票据存根的;
4.无票据收费或者使用自制、自购收据收费的;
5.管理不善,丢失、损毁票据的;
6.不按规定使用票据的;
7.拒绝或者阻碍财务处进行票据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的;
8.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七条 对具有上述行为之一的部门及个人,学院将责令其退还或收缴全部非法所得,同时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罚:
1.中止其使用并收缴结存的收费票据;
2.取消其收费资格;
3.对部门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给与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