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年03月07日
为加强学院专项支出的预算管理,提高专项支出预算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规范专项支出预算的编制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专项支出的范围是除人员经费及部门日常运行经费以外的支出。
第二条 专项支出预算编制坚持“部门申报、财务初审、学院审批”和“量力而行、总量控制、保证重点”的原则。具体编制流程如下:
1.各部门根据学院工作计划和本部门工作计划,于每年1月底前编制出部门年度专项支出预算,经分管院领导审核同意后报财务处。
2.财务处根据学院的财力状况,负责对各部门上报的专项支出预算进行初审,提出专项支出预算建议草案,向院长办公会议汇报。
3.财务处根据院长办公会议提出的意见,与各部门进行沟通,对各部门的预算进行调整,拟订学院专项支出预算方案。
4.将调整后的专项支出预算方案提交院党委会审定。
5.学院发文公布。
第三条 各部门在编制专项支出预算时,应根据学院发展规划、学院年度工作计划和部门工作计划的实际需求,提出预算项目,并对项目进行细化和认真测算。
第四条 部门专项支出预算下达后,部门应根据批准的预算额度,制定《部门专项支出预算实施计划表》,在15日内将《计划表》分别报送财务处与国资办。
第五条 对需要进行采购的项目,由国资办和使用部门根据《学院物资采购暂行办法》、《学院招标管理暂行办法》、《学院固定资产处置配置暂行办法》以及《部门专项支出预算实施计划表》组织实施。
第六条 在部门专项支出预算执行过程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内容、设备品名、数量和批准的专项额度;确因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预算,应由预算执行部门提出申请,说明预算调整的原因,并提供佐证材料,经由财务处复核、报送学院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七条 需要追加专项支出预算时,由预算执行部门提出追加预算申请(追加预算申请表可登陆财务处网站下载),详细说明追加预算的原因,经由财务处复核、报送学院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八条 各个专项之间不准互相挪用预算额度,部门专项支出预算在年度内如未能完成,其预算额度一律作废。
第九条 财务处应于每年的六月底、十二月底对专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学院作专题报告。
第十条 学院纪检监察室、财务处负责监督、检查专项预算的执行情况,对重要项目进行内部审计。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