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年03月0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学校新进教职工试用期考核管理工作,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的新进人员。
第三条 学校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约定试用期。初次就业人员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非初次就业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6个月。
第四条 组织人事处负责试用期考核工作的组织与实施。各用人单位(部门)具体实施对本单位新进人员的试用期考核工作。
第二章 考核内容与程序
第五条 考核内容以各类人员的聘用合同内容和岗位职责要求为依据,着重从遵纪守法、职业操守、师德师风、工作作风、履职能力等方面进行考核。
第六条 考核程序
(一)个人总结。被考核人员试用期满前15日内对试用期工作进行书面总结,填写《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试用期考核登记表》。
(二)组织考核。由各用人单位(部门)组成考核工作组,对被考核人进行考核。考核工作组在一定范围内开展谈话了解,结合书面总结及述职,查看有关工作材料,经评议后确定考核意见和等次。
(三)结果复核。各用人单位(部门)将考核登记表报组织人事处,组织人事处组织复核。
(四)审定公示。组织人事处将复核结果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在校内进行公示。
(五)备案存档。将考核登记表存入个人档案。
第三章 考核结果及运用
第七条 试用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考核应为不合格等次:
1.有违反学校师德师风负面清单的;
2.不能履行岗位职责或胜任岗位工作的;
3.违反校纪校规,给学校造成一定损失或名誉损害的;
4.违反规章制度,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党纪政务处分的;
6.不服从或拒绝接受单位(部门)安排的工作任务,经教育仍无改进的;
7.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试用期考核的;
8.经用人单位(部门)认定,有其他可以认定为不合格情形的。
第八条 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试用期考核结果存入个人档案。
(二)试用期考核合格者,予以聘用到相应的岗位,继续履行聘期聘用合同。
(三)试用期考核不合格者,学校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第九条 新进教职工因试用期考核不合格解除聘用后的两个月内,学校按照干部人事档案转递的有关规定转递人事档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新进人员实行见习期试用期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