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年03月0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才项目经费管理,提高人才项目经费使用效率与效益,根据《国务院竞彩篮球单场购买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 号)和教育部与省教育厅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项目经费管理对象
人才项目经费指由组织人事处管理的专业带头人、优秀骨干教师、优秀拔尖人才培育项目、大师工作室等项目经费。
第三条 人才项目经费管理主体
项目负责人是人才项目经费管理主体,各院(部)、组织人事处、财务处等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监管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经费支出范围和比例
第四条 人才项目支出预算在学校要求范围和比例内由项目负责人确定。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项目中,会议(培训)、差旅支出科目合计预算比例不超过60%,其它支出科目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需要自行设定范围和比例。优秀拔尖人才培育项目、大师工作室项目支出范围和比例详见下表:
支出科目 | 科目明细 | 比例设定 | ||
拔尖人才、青年人才项目 | 国内外访学项目 | 大师工作室项目 | ||
会议费 | 参加、承办国内外重要的学术会议、研讨、培训以及协调项目而产生的费用(需审批)。 | 不超过20% | 仅限报访学学费、文献出版费和交通费 | 不超过30% |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 | 项目需要支付的出版费、图书资料费、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 | 不超过30% | 不超过20% | 不超过20% |
成果推广费 | 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技术成果推广、专利申请等费用 | 根据实际需 要设置比例 | 无此项 | 根据实际需要设置比例 |
差旅费 | 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考察、调研等所发生的外出住宿费、差旅费、交通费等费用 | 不超过20% | 交通费据实报销 | 不超过30% |
设备费 | 指专用仪器设备的购置、运输、安装调试费,自制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和加工费以及原设备的改造、维修费等。 | 根据实际需 要设置比例 | 无此项 | 根据实际需要设置比例 |
材料费 | 指项目必须的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性物品购置费,标本、样品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等 | 根据实际需 要设置比例 | 无此项 | 根据实际需要设置比例 |
办公费 | 用于项目的办公用品购置费,业务资料的打印、复印、印刷费,电脑耗材费 | 不超过10% | 无此项 | 不超过10% |
协作费 | (协)作单位或个人用于开展研究工作的费用(凭合同或协议办理) | 无此项 | 无此项 | 不超过10% |
专家咨询费、评审费、劳务费 | 项目研究中支付给临时聘请咨询专家的费用、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不得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及与本项目管理相关人员)。 | 不超过10% | 无此项 | 不超过10% |
邮电、通讯费 | 目研究需要产生的宽带、通信、快递等费用 | 不超过5% | 无此项 | 不超过5% |
其他相关费用 | 指项目申报预算中,经批准的其他用于人才培养、项目研究的相关费用。 | 不超过5% | 不超过5% | 不超过5% |
第三章 经费的审批和使用
第五条 人才项目经费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负责人负责项目经费的预算、决算编制,按照学校人才项目管理办法和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对项目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接受监督检查,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项目组其他成员使用经费,必须经项目负责人同意。项目组以外成员不得使用人才项目经费。
第六条 经费报销程序。项目负责人在财务系统建立人才项目经费预算,依财务制度报销。项目结题后六个月内,需对项目经费进行结算。逾期不结算,剩余款项作为结余资金按原渠道返回或由学校统筹安排。
第七条 各教学院部要严格按照人才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和比例审核,确保人才经费专款专用。
第八条 组织人事处负责对项目预算进行审批,对项目经费支出与预算相符性进行审核。
第九条 财务处负责人才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审查项目预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经费。
第十条 人才项目考察调研、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培训等外出活动执行审批制度,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人才项目设备采购和管理需遵照学校物资采购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等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 人才项目预算原则上不得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组织人事处批准后由财务处变更。
第十三条 受资助者发表论文、论著以及成果评议鉴定材料等均应标注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未标注的不得从项目经费中报销。
第十四条 人才项目经费不得截留、挪用、借他人使用。申请延期或验收不合格的人才项目,不再拨付资助经费。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