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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 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4年03月07日

第一章 总 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竞彩篮球单场购买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切实加强学校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43号)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学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指导者,是学生成长成才的人生导师和健康生活的知心朋友。

学校坚持立德树人中心环节,把辅导员队伍建设作为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整体规划、统筹安排,不断提高队伍的专业水平和职业能力,保证辅导员工作有条件、干事有平台、待遇有保障、发展有空间。

第二章 要求与职责

辅导员工作要求:恪守爱国守法、敬业爱生、育人为本、终身学习、为人师表的职业守则;围绕学生、关照学生、服务学生,把握学生成长规律,不断提高学生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文化素养;引导学生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正确认识中国特色和国际比较、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正确认识远大抱负和脚踏实地,成为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辅导员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引导学生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梦宣传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帮助学生不断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掌握学生思想行为特点及思想政治状况,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思想认识、价值取向、学习生活、择业交友等方面的具体问题。

(二)党团和班级建设。开展学生骨干的遴选、培养、激励工作,开展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工作,开展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学生党支部和班团组织建设。

(三)学风建设。熟悉了解学生所学专业的基本情况,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指导学生开展课外科技学术实践活动,营造浓厚学习氛围。

(四)学生日常事务管理。开展入学教育、毕业生教育及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学生军事训练。组织评选各类奖学金、助学金。指导学生办理助学贷款。组织学生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做好学生困难帮扶。为学生提供生活指导,促进学生和谐相处、互帮互助。

(五)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协助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对学生心理问题进行初步排查和疏导,组织开展心理健康知识普及宣传活动,培育学生理性平和、乐观向上的健康心态。

(六)网络思想政治教育。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推动思想政治工作传统优势与信息技术高度融合。构建网络思想政治教育重要阵地,积极传播先进文化。加强学生网络素养教育,积极培养校园好网民,引导学生创作网络文化作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创新工作路径,加强与学生的网上互动交流,运用网络新媒体对学生开展思想引领、学习指导、生活辅导、心理咨询等。

(七)校园危机事件应对。组织开展基本安全教育。参与校、院危机事件工作预案制定和执行。对校园危机事件进行初步处理,稳定局面控制事态发展,及时掌握危机事件信息并按程序上报。参与危机事件后期应对及总结研究分析。

(八)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为学生提供科学的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以及相关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引导学生到基层、到西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九)理论和实践研究。努力学习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理论和相关学科知识,参加相关学科领域学术交流活动,参与校内外思想政治教育课题或项目研究。

(十)做好与学生教育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辅导员工作制度:

(一)教育活动日(主题班会)团日制度。发挥教育活动日(主题班会)在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主渠道、主阵地作用。每学期每个班级召开教育活动日(主题班会)不少于10次,每次不少于1课时。指导团支部开展主题团日活动。

(二)谈心谈话制度。有计划地与学生进行谈心谈话,深入了解掌握学生思想状况、心理状况和学习生活等,及时发现问题、解决困难。原则上每学所负责学生谈心谈话应全覆盖。

(三)进课堂制度。至少深入所负责班级课堂听每门课2次,与班级授课教师保持常态化联系,及时掌握班级状况、班级学风和学生学习情况。

(四)进宿舍制度。每周至少走访所负责全部学生宿舍1次,及时了解学生学习生活情况,帮助学生解决实际困难,推动安全、整洁、文明、和谐的学生公寓文化建设

)工作日志制度。按学期撰写工作计划、总结及时、如实、完整地记录主题班会、谈心谈话、进听课、走访宿舍、会议学习等内容,记录总结日常工作。

)工作报告制度。重要工作、活动、事件问题应及时请示报告。每学期至少二级学院党总支书面报告1次学生思想状况和班风学风等情况。

学习制度:积极参加政治学习、考察研讨、经验交流、业务培训和职业能力大赛等活动,提升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

(八)联系制度:落实家校联系制度,及时与家长联系沟通,每学年至少与各位学生家长联系1次,通报学生在校情况,发挥家校协同育人机制功能。

档案制度:完善所负责学生在校期间档案材料,落实学校学生档案工作部署。

(十)就业制度: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指导学生就业,收集整理学生就业信息和就业材料等工作。

十一)团队制度:每位辅导员均须加入一个辅导员工作室,参与辅导员学习培训、实践交流和科学研究等工作。

十二责任制度:辅导员是其所负责班级学生教育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三章 配备与选聘

学校按总体上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专职辅导员岗位,按照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原则,足额配备到位。

专职辅导员是指在二级学院专职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包括二级学院党总支副书记、团总支书记等专职工作人员,具有教师和管理人员双重身份。学校参照专任教师聘任的待遇和保障,与专职辅导员建立人事聘用关系。

辅导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坚定的理想信念,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有较强的政治敏感性和政治辨别力;

(二)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甘于奉献,潜心育人,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具有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宽口径知识储备,掌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基本原理和基础知识,掌握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基本理论、知识和方法,掌握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相关理论和知识,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务相关知识,掌握有关法律法规知识;

(四)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及教育引导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具备开展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工作的能力;

(五)具有较强的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遵纪守法,为人正直,作风正派,廉洁自律;未受过违纪违法处分。

辅导员选聘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学生工作部门、组织、人事、纪检等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开展。

兼职辅导员选聘工作由学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统一组织,二级学院负责具体实施。学校可从思政课教师、优秀青年教师、管理人员中选聘一定数量兼职辅导员。兼职辅导员原则上须任满一届(3年)。

青年教师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须有至少1年担任辅导员工作经历并考核合格。学校鼓励新入职教师以多种形式参与辅导员工作。

第四章 发展与培训

学校制定专门办法和激励保障机制,落实专职辅导员职务职级“双线”晋升要求,推动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学校将辅导员培训纳入全校师资队伍和干部队伍培训整体规划,负责对本校辅导员系统培训。学校设立辅导员队伍年度建设专项经费。

学校建立健全辅导员培训体系,选派辅导员参加国家、省(市)和学校三级培训项目,确保每名专职辅导员每年参加不少于16个学时的校级培训,每5年参加1次国家级或省级培训。

学校创造条件为新入职的专职辅导员安排职业导师,指导帮助辅导员的职业发展和工作开展。

学校积极选拔优秀辅导员参加国内国际交流学习和研修深造,创造条件支持辅导员到地方党政机关、企业、基层等挂职锻炼,支持辅导员结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实践和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发展开展研究。学校鼓励辅导员在做好工作的基础上攻读相关专业学位,所涉费用按学校规定执行,与专业教师享有同等待遇;鼓励辅导员承担思想政治理论课等相关课程的教学工作,为辅导员提升专业水平和科研能力提供条件保障。

学校根据辅导员的工作特点,在岗位津贴、办公条件、通讯经费等方面制定相关政策,为辅导员的工作和生活提供必要保障。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辅导员实行学校和二级学院双重管理。

学校学生工作部(处)是管理辅导员队伍的牵头职能部门,会同组织人事处与二级学院共同做好辅导员管理工作。二级学院党总支负责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和管理。

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坚持相对稳定、合理流动的原则。专职辅导员符合条件方可提出转岗申请,具体按照学校相关制度办理。

学校应确保专职辅导员将主要精力聚集主责主业,岗责一致,未经学校学生工作部(处)同意,学校各内设机构不得随意安排、抽调专职辅导员从事其他教学或行政岗位工作。

学校鼓励符合条件的党政管理干部、教学科研人员转岗到专职辅导员岗位。

学校根据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制定辅导员工作考核办法,健全辅导员队伍的考核评价体系。辅导员的考核评价由学校学生工作部(处)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二级学院和学生共同参与。考核结果与辅导员的职务聘任、奖惩、晋级等挂钩。

学校根据年度工作考核结果,对考核优秀的辅导员,学校给予表彰奖励,并根据上级相关文件规定择优推荐参评上一级荣誉;对考核不合格的辅导员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执行本规定。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