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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 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4年03月07日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人事档案工作, 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 为组织人事部门全面地考察了解干部和正确选拔使用人才提供依据,为学校积累档案史料,更好地为学校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档案局《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组通字(1991)13号]和《竞彩篮球单场购买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事档案工作是学校组织人事工作的重要内容, 是按照党和国家的干部人事政策,在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等工作中形成的记载个人经历,也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和正确选拔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人事档案属于国家秘密。必项严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严密保管,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四条 学校教职工的人事档案由学校组织人事处统一管理。

第二章 人事档案管理任务及要求

第五条 人事档案管理岗位的任务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竞彩篮球单场购买人事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学校人事档案工作规章制度,负责接收、鉴别、整理、保管、转递、提供使用全校教职员工的人事档案。

第六条 人事档案工作人员必须是共产党员,作风正派,责任心强,政治业务素质高。

第三章 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范围与归档要求

第七条 为了使人事档案能够真实全面地反映个人全貌,人事档案管理要经常通过有关部门收集全校教职工的工作调配干部任免、职称职务评聘、考察、考核、培训、奖惩、工资待遇等工作中形成的反映个人德、能、勤、绩的文件材料,充实档案内容。档案材料的收集范围如下:

1.自传和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考核考绩、培训(为期两个月以上的学员培训/学习/进修登记表、考核登记表、结业登记表等材料)、晋升技术职称、聘任、调动、社会兼职及姓名、民族、出生日期、国籍、参加工作时间变更审批等方面的材料。

2.党、团组织建设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干部政审工作中形成的相关材料及统一布置填写的各种履历表、自我鉴定及登记表。

3.个人违犯党纪国法而形成的党内、外处分,个人检查以及判决书等;取消处分,甄别复查平反决定等方面的材料。

4.民主党派材料,人大、政协任职材料。

5.反映个人学业进修、教学能力、科研水平和成果的材料。

6.个人受到表彰、奖励材料。

7.出国(境)材料:因公出国(境)审批表、在国(境)外表现情况或鉴定等材料;外国永久居留证、港澳居民身份证等复印件。

8.录用、任免、聘用、转业、工资、待遇、出国、退(离)休、退职材料及各种代表会代表登记表等材料。

9.其他可供组织上参考的材料。

第八条 各部门要建立主动送交人事档案材料的工作制度,要根据档案工作需要,适时布置填写干部履历表或干部履历补充表等,把属于归档范围的人事档案材料,在材料形成后一月内送交组织人事处归档,以及时充实档案内容。

第九条 收集的人事档案材料,须经认真鉴别,归档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齐全、文字清楚、对象明确。需经组织审查盖章或本人签字的,应在盖章签字后方能归入人事档案。

第十条 人事档案材料,须统一规定要求办公用纸,文字须用碳素墨水或蓝黑墨水书写。

第四章 人事档案的管理和利用

第十一条 人事档案管理人员对收集的人事档案材料按规定进行整理,并按干部档案、工人档案、离退休人员及死亡档案进行分类、编号、入柜。

第十二条 人事档案随着学校的人事变动、干部职务变动而及时调整。根据安全保密,便于查找的原则,人事档案应严密科学地保管。

第十三条 人事档案建立登记和统计制度,建立各类档案名册。每半年检查核对一次档案,做到档号与档案名册编号一致,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严格执行保密制度,确保档案的绝对安全和准确无误。

第十四条 档案卷皮,目录和档案袋的样式、规格按标准制作,干部档案的管理严格按照中央组织部下发的《于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对人事档案的接收、转递必须严格手续,有案可查。查阅人事档案需详细填写查阅登记表,经组织人事处领导批准人事档案管理人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查阅。因组织发展需要查阅人事档案,由学校组织部派专人查阅。外单位人员外调阅档,需持县团级以上单位组织或人事部门开据的《查阅干部档案介绍信》,由学校组织部专人陪同查阅。查阅人事档案的情况,须有详细记载。不得以打电话的方式要求查档。任何个人不得以打电话的方式要求查档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本人及其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的人事档案。

第十六条 严禁任何人私自保管本人及他人的人事档案或材料

第十七条 必须严格遵守安全保密制度和管理规定,严禁抽取和撤换档案材料;严禁折叠、批注、拆卸、涂改、圈划档案;不得擅自拍摄、复制档案内容,对于确因工作需要,利用档案材料取证的,必须经组织人事处领导同意。

第十八条 做好档案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编制检索工具逐步实现人事档案的现代化管理,便于提供利用。

第十九条 提供利用的范围:

1.涉及教职工入党(团)、考察、任免、调动、政治审查、组织处理、复查或甄别历史案件、福利待遇、退(离)休、治丧等,可查阅档案。

2.因编写史志了解情况,而当事人病重不能书写或口述的、可提供有关部分材料。

3.纪检、监察、公安、保卫部门因工作业务需要,了解人事档案有关情况时,可提供有关部分材料。

第二十条 因工作需要查(借)阅档案,须遵守以下规定:

1.查(借)阅人员必须是政治上可靠的中共党员。

2.查(借)阅前,须填写《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审批表》。

3.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直系亲属的档案。

4.档案一般不外借。确因特殊情况必须借用,应写明借阅理由,经组织或人事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借出,并按期归还。

5.需摘录或复制档案材料的有关内容,应征得档案管理人员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五章 档案的转递

第二十一条 人事档案应通过机要通信渠道传递,不准邮寄或交本人自带。外单位派人提取,须出具《提取(查阅)干部档案介绍信》及来人的工作证或介绍信给予办理。如工作需要,一般应由人事档案管理人员送达指定的单位。

第二十二条 所有调离人员的档案一律由组织人事处整理、严密包封后转递或移交。因辞职、自动离职或被除名、开除等,在未收到转递档案通知单前,其档案仍由学校组织人事处保管。

第六章 纪律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人事档案形成部门分管档案工作的负责人,应加强对本部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的监督和检查,支持兼职人事档案员的工作,严肃纪律、严格管理,保证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有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中,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和本人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

1.不准以任何借口涂改、伪造档案材料。

2.不准将应归档材料据为己有或者拒绝、拖延归档。

3.不准将本规定所列归档范围之外的材料擅自归档。

4.不准将虚假材料和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归入档案。

5.不准私自、指使或者允许他人抽取、撤换或销毁档案资料。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纪律的,视其性质、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对负有主要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其中,档案工作人员参与涂改、伪造档案材料的,要从严从重处理,并不得继续从事组织人事档案工作。

第七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