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年03月07日
为了加强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档案局《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组通字[1991]13号)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转递
第一条 学校在编教职工工作调动或职务变动后,应在二个月之内将档案转给新的主管单位。同样,新进校教职工,亦应在二个月之内将档案转入组织人事处。
第二条 转出转入的档案,都应当按照“信息准确、材料齐全、手续完备、整理规范”的要求进行审核。转出的档案要做到材料齐全完整,不得扣留或分批转出材料;转入的档案,要按照干部人事档案接受标准,在半个月内完成档案的审核工作,对不符合要求的档案要及时向转出单位反馈存在的问题并将档案退回整改,经整改合格后方能报分管领导审批后入档案室保管。
第三条 学校干部人事档案转递工作应当保证安全。必须严密包封,通过机要交通转递或派专人递送,严禁邮寄或交干部本人自带。对个人携带档案的,应拒绝接收;对所接收的档案,如发现档案有拆封痕迹的,要会同干部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第四条 转出、转入干部人事档案的手续应符合要求。转出档案必须报分管领导审批,经批准转出的档案要详细进行登记;办理转出档案时按中组部统一规定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转递单”(见附件)的项目详细登记;办理转入的档案,按对方转出档案单位填写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转递单”的项目内容核对无误后,在回执上签名盖章,立即退回原单位。对竞彩篮球单场购买:转出的档案,在逾期一个月未收到回执者,要进行催问,以防丢失。
第二章 移交
第五条 凡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符合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都应在规定的时间移交学校人事档案室统一保存管理。
第六条 档案材料移交给组织人事处时,交接双方应当面按移交清单所列项目逐一清点清楚。移交的原件材料份数、页码、件数等内容要仔细核对。清点后,双方工作人员在材料接收登记表上手写签名。
第七条 校各单位、部门向人事档案室移交的档案或档案材料均要用铅笔注明工号、姓名。
第八条 人事档案室工作人员对档案收进、移出、利用情况要认真登记,为统计和移交工作提供依据。
第九条 人事档案工作人员调离原工作岗位时,必须履行交接手续。档案交接分为移交和接收两个方面。交接两方应在第三人监督下认真做好移交、接收工作。做到帐物相符,手续齐全,并要在交接文据上注明交接人姓名、时间、移交清册等。交接工作结束时,移交人、接收人、监督人应在移交文据上签字,以示交接工作完成。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