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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兼职教师聘用与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日期:2024年03月07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兼职教师队伍建设,规范兼职教师管理,根据教育部印发的《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教师[2012]14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兼职教师是指学院从相关企事业单位聘请,兼职担任教学科研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能工巧匠。

第三条 兼职教师总量控制在学院专任教师总量的30%以内。

第四条 兼职教师聘用遵循“按需聘用、合约管理、注重实效”原则。

(一)按需聘用。各教学单位结合缺编、空岗情况及专业建设的实际需求,分期、分批聘用兼职教师。优先考虑对口合作企业的技术骨干和能工巧匠。

(二)合约管理。完善聘约,明确兼职教师的职责、待遇和工作要求,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严格依约管理。

(三)注重实效。兼职教师的聘任实行聘期制与考核制相结合,适时调整,稳定规模、确保质量。

第二章人员条件

第五条 兼职教师一般应为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专业教学急需的也可聘请退休人员。

第六条 兼职教师的基本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热爱教育事业,身心健康。

(二)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能够胜任教学科研工作。

(三)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技师以上技术等级职业资格(职务);特殊情况也可聘请具有特殊技能,在相关行业具有一定声誉的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和省级传人。

(四)初次聘请的退休人员,离开原工作岗位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年,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第三章聘用程序

第七条  各教学单位根据专业及师资队伍建设需要,每年6月和12月以书面形式向组织人事处申报下一学期兼职教师聘用计划,经组织人事处会同教务处审定后,汇总形成学学期外聘兼职教师总计划,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

第八条  各教学单位按学院审批后的计划,落实兼职教师的聘用工作,于每学期开学前半个月向人事处提交兼职教师聘用方案,包括聘用目的、工作任务要求、考核管理措施、拟聘人选具体情况(附《学院外聘兼职教师申请表》、各类学历和资历证书等)及兼职待遇建议等,方案经组织人事处会同教务处审定后,形成学院学期外聘兼职教师实施方案报教学副院长审批

第九条  经批准的聘用人选,由组织人事处按要求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协议。各用人单位负责兼职教师的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十条  兼职教师聘用一般以学期为单位约定聘期,聘用期满且考核合格可以协商续聘。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需建立兼职教师业务档案(聘用协议书及相关资格证明复印件,如:身份证、学历、职称、技能证书、教师授课计划、总结等),人事处需建立兼职教师信息库。

第四章岗位职责

第十二条 兼职教师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执行学院管理制度,认真履行职责。

(二)严格执行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认真钻研教材教法,合理安排面授、辅导、实践等环节,完成学院安排的教学任务。

(三)加强与学生的沟通,及时将学生的学习情况及出现的问题向所在系部报告,并提出建议。

(四)指导学生自主学习,参加有关课程的命题、考核等工作。

(五)参与本专业“双师”素质教学团队建设。

(六)参与专业教学改革项目的研究与实践。

第五章聘用待遇

第十三条兼职教师待遇按实际完成的任务类别及工作量标准确定。

第十四条  对来校进行短期合作开展教学、科研工作的特聘教授、专家、学者,根据承担任务类别及贡献大小,经考核后发放相关奖金或工作津贴。

作为项目组主要成员(排名前三位)指导特色专业、教学团队等项目建设(团队中我院教师不少于3人),发挥关键作用,顺利通过国家级、省级立项与实施并验收通过,学院每项分别奖励10000、5000元(立项时奖励一半、结项后结算);作为项目组主要成员(排名前三位),指导获批第一署名为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的三类以上科研项目,在项目申报过程中发挥关键性作用,学院按一类、二类和三类项目每项分别奖励8000、4000、2000元。以上奖金由财务处直接拨付给特聘教授本人。项目组其他成员的奖励按学院相关制度执行。

关键性作用是指在项目申报、审批、立项、实施、验收、结项过程中,在学术、技术及联系合作上给予必要性指导与支持,或直接由特聘教授本人领衔并第一署名为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的立项项目,具体由科研处负责考核认定。

第十五条  兼职教师的教学工作量由用人单位根据其教学工作任务据实计算,报教务处审核。酬金标准按学院兼职教师教学工作酬金标准计发。

第十六条  对异地(本市以外)来我院兼职的人员,学院给予交通费和住宿费补贴。其中,来院开展讲座的,按我院财务标准据实报销往返交通及住宿费;指导教学、科研合作的,按聘用协议据实报销交通及食宿补贴(每年不超过2000元);承担教学任务的,按聘用协议据实报销交通及食宿补贴(每学期不超过1500元)。

第十七条  兼职教师除享受以上约定待遇外,我院不再承担其各类社会保险及校内职工其他待遇。兼职教师的酬金为税前收入,按国家相关规定应依法纳税。

第六章  考核管理

第十八条  对兼职教师实行聘用任务管理,参照学院相关规定,互相协商,签订聘用协议,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关系。

第十九条  兼职教师由用人单位按照核准计划及协议约定进行考核,聘期结束前一个月及时将考核情况报人事处审核,财务处结算发放酬金(承担教学任务的兼职教师课酬按月结算,平时发课酬的80%,余额20%考核后发放)。

第二十条  考核合格的兼职教师可续聘;考核不合格或聘期内有严重违约事实的,学院有权提前解聘。

第七章    

第二十一条 兼职教师资源库建设:

(一)各教学系部应按不少于学院定编专任教师数2倍的比例建立本专业的兼职教师资源库,并在每学期对兼职教师资源库进行更新。

(二)兼职教师资源库建设要做到信息全面、真实可用,入库教师可随时承担各专业分配的工作任务,履行兼职教师职责。兼职教师资源库应采用电子信息库和纸版信息库两种形式,并将信息库的全部资料分别报送组织人事处和教务处备案。

各教学系部要为每位兼职教师建立业务档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作为学院外聘兼职教师及管理的基本依据,用人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聘用管理细则及考核办法,与聘用协议一并报人事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执行,原《外聘教师管理办法》(院教[2010]50号)文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