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年03月07日
为进一步落实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干部队伍的监督管理,根据中组部《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办法(试行)》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抽查对象
学校管理的副处级领导干部和需要重点抽查的人员。
二、抽查方式
1、随机抽查。随机抽查在每年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材料汇总后集中开展一次,按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
2、重点抽查。重点抽查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主要包括:拟提拔的考察对象、拟列入后备干部的人选和其他需要重点抽查核实的人员。
三、组织实施
抽查核实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由组织人事处组织实施。
1、确定抽查核实对象。由组织人事处在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系统随机抽取(已随机抽查核实过的领导干部,三年内不再确定为随机抽查核实对象),纪检监察室现场监督,抽取结果报学校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核准;重点抽查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由组织人事处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建议名单,报学校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核准。
2、上报查询。组织人事处将抽查核实对象及其配偶、子女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报上级组织部门进行查询。
3、组织核实。组织人事处根据上级组织部门提供的查询结果,进行逐项比对核实,形成抽查核实结果报告。
四、抽查结果的处理
1、对抽查核实结果与领导干部填报个人有关事项材料内容一致的,予以归档;
2、对漏报或者填报不规范的,要求重新填报或限期补报;
3、对不如实填报发现有明显违规问题的,责令其限期纠正;
4、对不如实填报或者隐瞒不报的,不得提拔任用、不列入后备干部名单,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5、对涉嫌违纪违法的,根据有关规定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情况,由组织人事处每年12月底前对本年度的抽查核实工作进行总结,形成专题报告报学校党委。
五、抽查核实工作纪律
1、参与抽查核实工作的有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保密纪律。对抽查核实工作中掌握的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擅自泄露、随意扩散。
2、对在抽查核实工作中出现违反纪律要求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3、按照“凡提必核”要求,学校党委研究确定拟提拔考察对象的核查比对工作未结束,不得提交党委会研究拟任人选。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