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年03月0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发展需求,规范人事代理管理,完善人事代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安徽省人事代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事代理制度是指由人事代理机构为用人单位代为办理有关人事业务的人事管理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人事代理人员,是指不进入学校事业编制,实行聘用合同制的人员。
聘用期间,人事代理人员个人委托六安市人才交流中心代理人事档案,所需费用由人事代理人员支付。
第四条 学校与人事代理人员以聘用合同形式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和待遇。人事代理人员在校工作期间,学校依照聘用合同以及相关规章制度对其进行管理。聘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受聘人员不再与学校存在任何关系。
第二章 人事代理人员的聘用管理及待遇
第五条 人事代理人员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热爱教育事业,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良好的师德,愿意从事教学、科研、管理工作。
(二)身体健康,能够履行岗位职责,胜任本职工作。符合岗位所需要的任职资格、执业资格等特定条件。
(三)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和学士及以上学位。
第六条 人事代理岗位设置原则、人员聘用原则与聘期
(一)岗位设置原则:
总量控制原则。学校从满足事业发展需要出发,总体控制人事代理岗位数量。
结构优化原则。学校从师资、管理和教辅人员队伍建设需要出发,优先考虑设置紧缺专业师资人事代理岗位。
专岗专职原则。人事代理人员一经聘用,在聘期内不得转岗,在做好本职工作前提下,经所在部门单位同意可兼任其他工作。
(二)聘用原则:
公平公开原则。学校公开聘用岗位、条件和程序,实行公平竞争。
竞争择优原则。严格条件、严格程序、全面考核、择优聘用。
平等自愿原则。学校和求职者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依法建立聘用关系。
(三)聘用程序:
按照新进人员基本条件、考核方式及相关要求,经学校考核、体检、公示无异议、学校研究同意后,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四)聘期:聘期因工作需要而定,一般每个聘期为3-4年,首聘试用期为6个月。
第七条 聘用合同解除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代理人员及所属人才服务机构:
1、患重病或非因工(公)负伤,病(伤)愈后经有关机构鉴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2、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的;
3、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或不服从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书面形式通知代理人员及所属人才服务机构:
1、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
2、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3、被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4、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或一年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个工作日的;
5、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6、扰乱工作秩序,致使用人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7、伪造成绩单、学历、健康证明及用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获取聘用的;
8、被劳动教养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9、违反或不履行聘约,不服从组织分配,不按时完成任务的;
10、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11、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人事代理人员提出解除合同,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所在单位和人事处,经学校同意后,方可解除合同。未经同意擅自离岗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人事代理合同自行终止:
1、合同期限届满未续聘的;
2、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五)学校与人事代理人员终止或解除合同后,人事代理人员应于30日内到校人事处办理有关手续。无故不办理或逾期的,责任自负。
(六)人事代理人员在合同期满30日前,在聘期考核合格的情况下可以提出续聘申请,学校根据岗位实际情况予以优先聘用。
第八条 人事代理人员的相关待遇
(一)比照学校同岗位同等条件职工计发工资,并参加当地法定的社会保险。
(二) 享受国家法律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婚假、产假等;但确因学校工作需要,在法定节假日不得拒绝学校安排的加班、值班任务,并享受同岗位在编人员加班、值班的相同待遇。
(三) 与学校在编人员一起参加考核、评奖评优,如文件规定必须为在编人员的除外。
(四)专业技术职务申报以校内指标的方式进行,其通过人员享受校内聘用待遇。
(五)项目申报享受在编人员同等待遇。
(六)享受同岗位职工在职进修培训待遇。
(七)在学校有房源情况下,可优先租住学校公租房,房租按学院《公租房管理规定》执行。学校与人事代理人员终止或解除合同后,必须在一个月内无条件退回学校公租房。
第九条 人事争议处理:
聘期内如发生人事争议,可与学校协商解决,也可按劳动法等相关规定向当地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条 违约责任:
学校与人事代理人员签订聘约,聘期内双方不得随意变更协议条款、聘用期限。如有协议中明确界定的违约行为出现,则违约方将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在聘期内如果人事代理人员被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以及聘期未满要求离职者(含调离、自费出国、辞职等),则必须退回在聘期内学校为其在职进修培训所支付的培训费、生活补助费、差旅费、培训期间工资福利待遇等;人事代理人员对学校造成经济或其它损失的,按相关规定或约定赔偿。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起施行,由学校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