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年03月06日
为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全面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和服务产业发展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竞彩篮球单场购买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95号)和《安徽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皖教职成〔2018〕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订此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部门与政府、企业、学校、社会组织(机构)在人才培养、技术研究、机构共建、资源共享等方面开展的合作(以下简称“校企合作”)。
二、合作形式
校企合作可采取以下的一种或几种具体形式:订单培养、联合培养、现代学徒制培养、共建产业学院、共建实训室(或实习基地)、共建培训基地、合作技术研发。
三、合作原则
1、互利共赢原则。合作双方发挥各自优势,通过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实现共同发展,使学校人才培养质量、企业经济社会效益均得到提升。
2、共同育人原则。通过校企合作让学校成为合作企业(政府)的人力资源、科研技术服务中心,企业成为学校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课题项目开发基地、教师实践技能提升基地。实现专业与产业需求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毕业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对接,提升学生就业创业能力。
四、合作条件
1、合作方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较好的业绩,具有较高的合作诚信度。
2、合作方能促进学校教学、科研、社会服务能力水平的提升,能带动学校招生、就业良性循环,符合学校发展方向。
3、不宜引进的校企合作项目:
(1)合作项目中含有国家或行业协会明令禁止的设备、材料、工艺、技术;
(2)影响正常的教学、生活的企业,如产生废水、废气、废渣、噪音等污染的企业,人员多、能耗大、物流量大的企业;
(3)单纯进行商业性生产经营;
(4)对在校师生安全存在隐患的企业;
(5)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情形。
五、合作管理
学校成立由校企合作工作分管校领导任组长,校企合作办主任和教务处处长任副组长,财务处、就业办、学生处、国资办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二级学院院长为成员的校企合作工作组。工作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校企合作工作决策、校企合作制度审议、重大校企合作项目审批和结题评价等。工作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校企合作办。
(一)日常管理
校企合作办是校企合作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开展有关校企合作方面的政策与理论研究,制订校企合作各项管理制度和考核标准。
2、完善校企合作工作的运行与管理体系,指导校企合作各环节工作,保证校企合作工作的正常运转。
3、负责校企合作项目审查、论证、监督、检查及评价(考核)组织工作。负责校企合作项目采购相关文件审核。
4、做好各类合作项目的合同管理、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5、指导和督促各二级学院(部)校企合作工作的开展,做好校企合作的协调和协作工作,拓宽合作范围,丰富合作内容,及时总结推广校企合作先进经验。
6、负责学校校企合作中的其它事项。
二级学院是校企合作实施部门,主要职责是:
1、围绕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目标,主动拓展校企合作途径,做好产教融合、工学交替、双证融通等方面的创新工作。
2、结合专业建设,深化工学结合、知行合一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实现专业链与产业链、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
3、聘请企业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管理人才和高技能人才、产业导师作为专业建设带头人、担任兼职教师。有计划地选送教师到企业接受培训、挂职和实践锻炼。
4、开展社会服务工作,以解决生产生活的实际问题为导向,广泛开展科技服务和应用性创新活动,努力成为区域和行业的科技服务基地、技术创新基地。
5、负责校企合作项目的调研、申报、实施、总结工作,并形成文字材料,建立相应的管理档案。
6、负责本单位在校企合作项目实施期间各类资产的管理。明确学校资产权属,明列仪器设备清单,属合作企业承诺或书面约定赠予学校的仪器设备,及时办理入账手续。
7、负责本单位校企合作中的各项经费管理,各项收入及支出均应严格按有关财务规定执行。
(二)审批管理
校企合作项目按投入可分为一般性校企合作项目和重大校企合作项目。部门/单位层面开展的(不涉及学校资源占用),且学校经费投入不超过十万元人民币的校企合作项目称为一般性校企合作项目;涉及专业招生计划、学费收支、学校场地占用、学校办学资质利用,或者学校投入超过十万元人民币的校企合作项目称为重大校企合作项目。
一般校企合作项目的审批与运行:
1、一般校企合作项目的引入由二级学院(部)负责,各二级学院(部)应成立校企合作工作组,加强对校企合作的管理。
2、一般校企合作项目实施前要对合作企业/单位进行充分调研,制定详细的合作方案,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承诺超过二级学院(部)责权以外的条件。
3、一般校企合作项目协议的签署,须经学校法律顾问审查,校企合作办审批。由二级学院(部)院长(主任)代表学校签字并加盖学校印章。须将校企合作协议原件及项目合作方案报校企合作办备案存档。
4、一般校企合作项目实施过程中,二级学院(部)应加强动态跟踪,了解和掌握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协调相关单位,及时解决合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做好成果转化和经验总结工作。
重大校企合作项目的审批流程:
1、重大校企合作项目的立项审批程序:
(1)申报。重大校企合作项目引入部门/单位需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形成建设方案及协议框架,向校企合作办递交立项申请,同时附调研报告和合作协议(框架)草案。
(2)审核。校企合作办对重大校企合作项目进行初审,提出具体意见,并向分管校领导汇报。
(3)论证。校企合作办组织由学校、企业等多方人员组成的专家组,对申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建设方案进行论证。
(4)审议。召开校企合作工作组会议,听取项目建设方案、框架协议内容和专家组论证意见,对拟立项项目进行审议。
(5)批准。召开校长办公会议,对审议通过的项目,听取校企合作办和相关单位的汇报,决定是否同意该项目的实施。对校长办公会通过的项目提交校党委会审定批准。
(6)采购(捐赠)。校企合作项目中服务、设备、设施的采购(捐赠),由项目实施部门/单位按学校采购(捐赠)流程办理。
(7)协议签订。合作双方(项目实施部门/单位和合作企业)在框架协议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形成校企合作协议书草案,经学校法律顾问、相关职能部门审查会签后签订。
2、重大校企合作项目的运作流程:
(1)签署协议。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项目实施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代表学校签署协议。协议一式四份分别由学校档案室、校企合作办、承办部门/单位、合作企业/单位备案存档。
(2)项目实施。项目实施须严格按相关的合同、协议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执行,如遇突发事件致使项目实施暂停、中断等情况,应及时向校企合作办报告。
(3)项目监控。校企合作办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监督检查项目的进展情况、履约情况。对于履约不到位的,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4)项目评估。
1、年度效益评价
项目实施部门每年应对项目运行情况进行评价,检查项目协议履行情况和项目预期成果取得等,并将检查结果报校企合作办。服务类项目评估采用考核方式进行,考核结果与费用支付挂钩,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项目运行评估(考核)不合格,应终止合同。
2、结题评价
合作项目协议期满,由校企合作办组织结题评价工作。从项目实施与管理、项目成果、财务效益、社会效益四个方面对项目进行评价,作为认定校企合作工作成效奖等级和学校与企业/单位是否继续合作的重要参考。
(5)资料归档。校企合作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的各种档案资料(含图片、音像资料),由项目实施部门负责整理并归档。
(三)资产管理
校企合作项目实施期间,项目实施部门应明确协议所涉及的固定资产的权属,并明列仪器设备清单(需包含设备型号与价格)。属合作企业/单位承诺或书面约定赠予的仪器设备,相关部门应及时进行接收,国资办、校企合作办会同项目实施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确认捐赠仪器设备的第三方评估估值,资产管理部门应办理入账手续。校企合作项目设立的实验(实训)室符合学校有关实验(实训)室设置条件的,可冠以企业字号作为实验室名称。
六、奖励与责任追究
(一)奖励
具体见《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校企合作奖励办法》。
(二)责任追究
任何个人不得擅自以学校或二级学院(部)名义与企业进行合作,否则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相关人员自行承担。
对在校企合作工作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七、附则
(一)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由校企合作办负责解释。
(二)原《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校企合作管理办法》(校军融〔2018〕1号)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