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年03月0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留公务用车的使用管理,根据《安徽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皖办发〔2018〕29号)和《安徽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皖车改〔201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留公务用车(以下简称公务用车),是指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保留的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 学校普通公务出行主要通过社会化、市场化的方式保障。确需使用公务用车的,应严格按本规定调配管理。
第四条 使用公务用车或报销租赁车辆费用、公务交通费用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公务出行保障方式及范围
第五条 学校公务出行主要采取以下四种方式予以保障。
(一)公务用车保障范围
(1)校领导公务活动需要;
(2)学校重要公务活动、外事活动接待需要;
(3)学校机要通信需要;
(4)学校安全稳定、应急及处置突发事件需要;
(5)必要业务需要,如银行业务、学习交流、技术服务等;
(6)其他紧急公务。指校属部门、单位需临时参加上级单位安排的会议、活动或完成紧急任务,因时间急迫,租赁车辆无法及时到达时,经审批后使用公务用车。
(二)租赁车辆保障范围
学校每年招标数家汽车租赁公司,作为学校定点租赁供应商,保障以下公务出行需要:
学校重要公务活动、外事活动接待;
学校重要会议活动、师生集体外出活动;
学校招生、就业、实习等集体活动;
其他重大活动。
各部门、单位人员因公务出行,需要租赁车辆出行的,租赁费用在各部门、单位预算额度内支付。
(三)实报实销社会化公共交通体系保障范围
其他公务均以社会化公共交通体系实现公务出行保障。各部门、各单位公务出行要坚持节约环保、便捷高效的原则,费用在各单位预算额度内支付(其中六安城区公共交通费用从部门日常运行经费支出,实行一事一单)。
(四)公务交通补贴范围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副厅及以上)以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的方式保障公务出行,标准按六安市同级公务员交通补贴标准发放。领取公务交通补贴的人员在六安城区范围内公务出行,自行选择出行方式,不再安排使用公务用车,不再报销交通费用。
第三章 管理机制
第六条 学校对公务用车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由党政办管理。
第七条 车辆保养维修管理。实行车辆定点维修与保养制度,驾驶员填写《公务车辆送修单》(详见附件1),待供应商开具维修清单,写明故障范围、需更换的配件及价格、工时费等内容后,由党政办分管主任核实同意后方可维修保养。非正常情况如出差在外地或其他紧急情况下需立即维修车辆时,可请示分管主任后就地维修,所产生费用以公务卡结算方式按财务规定报销。
第八条 车辆保险购置管理。党政办负责车辆每年的保险购置,应对比至少三家保险公司的报价,选定费用较低、实力雄厚的保险公司。
第九条 车辆油卡管理。实行一车一卡制度,由驾驶员根据需要到定点加油站加油。出差在外或其他情况不能在定点油站加油时,可请示办公室后就地加油,所产生费用以公务卡结算方式按财务规定报销。
第十条 严格实行公务用车回校停放制度。公务车辆在完成公务任务后,应及时回校,停放在规定的地方,不得随意在校外停放过夜。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第十一条 车辆档案管理。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台账,加强相关证照等档案的保存和管理,提高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十二条 报废、申购管理。公务车报废按国家法规执行报废,报废前应由国资办向主管部门办理国有资产报废手续,再由党政办根据批复办理后续的具体报废、申购手续。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公务用车,不得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车辆,不得作为领导干部个人的相对固定用车,各级领导干部不得擅自驾驶公务用车。
第十四条 因各类业务或公务活动需要用车,应优先考虑使用地铁、轻轨、公交车等公交系统,或乘坐各类合法的出租车,确因业务需要租赁社会车辆须报业务分管领导审批,并按照相关规定报销。
第十五条 公务车辆申请程序:
(一)六安市区内。由车辆申请部门填写《公务车辆使用申请表》(详见附件3)后交由党政办统一调度。
(二)六安市外。由车辆申请部门填写《学院公务车辆使用申请表》(详见附件3)由党政办分管主任审批后统一调度。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党政办履行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责任,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学校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车辆管理规定》(院办〔2014〕28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