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年03月0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校建设, 推进党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校的主要任务是培训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和基层专兼职党务工作者。
第三条 党校工作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坚持从严治校、从严施教、从严管理,切实加强校风和学风建设。
第二章 党校的设置和领导体制
第四条 院党委在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加强对党校工作的领导,把握党校的办学方向,把党校工作纳入党委整体工作部署和党的建设总体安排,定期研究解决党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院党委书记兼任党校校长,党委副书记兼任党校常务副校长,主持党校工作。
第六条 党校设立校务委员会,委员由党校校长、副校长和党委组织宣传部门、系党总支、思政教学部的负责人和有关同志组成。校务委员会会议由党校校长主持,集体讨论决定党校工作的重要问题。
校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负责院党校日常工作,培训计划的制定与实施,文书档案和印章管理,完成党校校长交办的其它工作。办公室设在党委组织部门。
党校校务委员及办公室具体成员由院党委任命。
第七条 各系成立分党校,分党校接受系党总支领导,系党总支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副书记)兼任分党校校长。院党校对分党校的教学计划、教学内容和教学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考核,统一安排教员。
第八条 院党校负责教职工党员、基层专兼职党务干部和发展对象的培训。系分党校负责学生入党启蒙教育,对递交入党申请的教职工、学生进行党的基本知识培训,对预备党员、学生党员开展继续教育。
向直属党支部递交入党申请的教职工,需要参加党的基本知识培训时,由直属党支部通过院党校办公室安排到系分党校参加培训。
第三章 教 员
第九条 党校在教职工党员和退休党员中聘请胜任的同志担任党校教员。由党校办公室提出拟聘人选,经党校校务委员会批准。
第十条 党校聘请的教员应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忠诚于马克思主义,热爱党校教育事业,自觉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始终同党中央保持一致;马克思主义理论功底扎实,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胜任党校教学工作的能力;学风严谨,品德高尚,为人师表。
第十一条 党校教员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根据形势和任务的要求,充实和创新教学内容,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二条 按党校教员实际讲课课时发给相应的课时津贴。
第四章 教学工作
第十三条 教学是党校的中心工作,党校一切工作都要围绕教学工作进行,为完成教学任务、提高教学质量服务。
第十四条 党校教学采取自学与集中教学相结合的方式。集中教学主要为授课、讲座、观看录像、讨论、社会实践等形式。
第十五条 各类培训班应围绕办班目标安排培训内容,确保培训时数。要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报党校校务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两级党校培训。系党校举办初级班,院党校举办高级班。两级党校在教学内容的安排上,要既有区别又衔接递进。
第五章 学员管理
第十七条 学院党校根据培训类型确定学员范围和参训条件,并组织报名。学生参加学院党校培训,须由系党总支根据学院党校确定的条件与人数进行推荐。
第十八条 系分党校学员的招收条件及人数由系党总支决定。
第十九条 学员入学必须填写《党校学员考核表》,学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发给结业证书。
第二十条 学员培训期间,可配备若干名党员同志担任辅导员。
第二十一条 学员应积极主动参加党校组织的各项活动,自觉完成党校交给的任务,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学员参加学习和活动,实行考勤制度,不能出席听课或参加活动的学员,必须履行请假手。
第二十二条 学员在学习中途如不愿继续参加党校学习,可提出申请作退学处理。对违反校纪校规,犯有错误的学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除名。
第二十三条 每期培训班结束后,党校应及时将学员的考核和考察材料转交相关的党组织。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 党校要有相对固定的教学场所和必要的教学设施,为党校教育教学提供良好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经费投入机制,把党校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学院预算并给予保证。
第二十六条 党校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教学管理、学员管理,形成良好的校风和学风。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于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起执行,过去党委下发的《中共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委员会党校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院党委组织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