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年03月0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工作,完善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定、修改和废止规章制度,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等的规定,遵循国家的政策方针,贯彻学校总体工作思路,切实保障学校及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规章制度,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制定,以学校名义公布,在全校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学校各部门、单位印发或内部制定规章制度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四条 学校党政办公室是学校规章制度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规章制度的印发公布、监督实施、整理汇编等工作。
第二章 内容要求
第五条 按规章制度内容的不同,可分别称“章程”、 “规定”、“办法”、“细则”、“制度”、“规则”、“守则”、“意见”、“预案”等,不得称“条例”。
(一)章程
主要用于规定学校及校内某个组织或团体的性质、宗旨、任务、组成人员、组织结构和活动规则等。
(二)规定
主要用于对某一方面工作所做的比较全面、系统的带有约束性的要求和规范。
(三)办法
主要用于对某项工作所做的比较具体的要求和规范。
(四)细则
主要用于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的法令性条例、规定及本校的有关政策规定而制定的具体措施,或对某些原则性条文做出具体的说明和解释。
(五)制度
主要用于学校对某项具体工作、具体事项制定的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
(六)规则
主要用于对办理某项具体工作或专门事项而确定的规则、程序。
(七)守则
主要用于制定学校要求师生员工遵守的行为准则,倡导有关人员遵守一定的行为、道德规范。
(八)意见
主要用于为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决定对某方面工作提出的指导意见和处理办法。
预案
主要用于对潜在的或可能发生的突发、紧急事件的类别、影响和处置方式事先制定的应急处置办法。
第六条 规章制度可用条文形式表述,也可用段落形式表述。规章制度名称为“规定”、“办法”等的,一般用条文形式表述。除内容复杂外,规章制度一般不分章节。
第七条 规章制度的内容应明确具体、逻辑严密,具有可操作性。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的内容,规章制度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规章制度用语应准确、简练,使用文字和标点符号应正确、规范。
第三章 制定程序
第八条 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包括立项、起草、审核、审定、印发、备案、解释。
(一)立项
1、职能部门认为有必要制定规章制度,应书面提出立项建议,报党政办初审后,报请分管校领导审批,经批准后,方可进入起草阶段。立项建议的内容应包括:规章制度的名称、制定的必要性、依据、拟确立的主要规则内容、措施、进度安排等事项。立项建议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由相应部门具体负责起草。
2、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确认有必要制定的规章制度,或按照上级要求需要制定的规章制度,可直接授权或责成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起草。
(二)起草
1、规章制度由提出立项建议的部门负责起草。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应联合起草,但须按照业务相关程度明确牵头部门和协同部门。
2、起草规章制度应包括起草规章制度(草案)和草案说明。草案说明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起草背景、目的及意义,起草依据,起草过程,基本框架与主要内容,需要说明的若干问题等。
3、起草部门在规章制度起草过程中,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学者、法律顾问参加,应就规章制度涉及的主要问题进行广泛调研、深入论证,并对规章制度的作用效果作出一定预测。
(1)起草规章制度,须注意与学校现行相关规章制度协调一致。涉及学校其他部门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应充分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
(2)对存在潜在安全风险的规章制度(草案),应作出可行性风险评估报告;
(3)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规章制度(草案),应经过专家评估或技术咨询;
(4)对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草案),起草部门应当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征询意见表等多种形式充分征求师生员工的意见,并将征求意见情况在草案说明中注明;
(5)对涉及专业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学风建设等方面的规章制度(草案),起草部门应充分听取学校学术委员会、有关学院的意见建议;
(6)对涉及学校决策的管理体制、职能调整等重大问题的规章制度(草案),起草部门须先行报请学校决定。
4、如现行相关规章制度将被新起草的规章制度所代替,必须在规章制度草案中明确予以废止。
(三)审核
1、规章制度起草完成后,起草部门应提交《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规章制度审核表》(附件1)并将草案、草案说明及有关材料报分管校领导审核。
2、规章制度草案由分管校领导主持审核。分管校领导应主持召开草案审核专题会议,起草部门、监察审计处、有关专家、规章制度的管理服务对象代表等参加。审核完成后填写《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规章制度审核表》。
3、规章制度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退回至起草部门修改或补充材料后再报请审核:
(1)不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规定;
(2)与有关规章制度不协调、不衔接;
(3)不符合学校的整体工作安排;
(4)没有正确处理有关单位、组织和师生员工对规章制度草案主要问题的意见;
(5)制定主体、实体性内容、程序性内容和表现形式出现较大问题;
(6)有其它应予退回的情形等。
4、起草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审核意见,对规章制度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规章制度送审稿。
(四)审定
1、规章制度送审稿形成后,与《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规章制度审核表》一并由起草部门报党政办公室,党政办依据分管校领导审批意见提请学校有关会议对规章制度送审稿进行审定。
2、规章制度送审稿审定程序:
(1)原则上党务类规章制度应经校党委会审议决定,行政类规章制度应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涉及学校重大改革、规划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还需经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涉及学术事务的事项需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2)仅涉及单一工作范畴的一般性规章制度,由分管校领导审定、签发,并根据情况及时向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通报。
(3)涉及学校工作全局、以行政名义发布的重要规章制度,提交学校相应委员会、领导小组、工作小组研究审议后,提请校长办公会审议,其中涉及人才人事、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经营与管理等方面的,还需提请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由分管校领导签发;涉及全校工作全局、以党委名义发布的重要规章制度,提交学校相应委员会、领导小组、工作小组研究审议后,提请党委会审议,分管校领导签发。
(4)涉及学校议事规则、决策机制、民主监督等的基本管理制度,提请党委会审议前,需提请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此类规章制度经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请党委书记、校长签发或联合签发。
(5)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规章制度,经校长办公会、党委会研究审议后,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直接关联全体教职员工或学生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应实行公示制。
(6)若有关会议提出重大问题或需做大幅修改的,经起草部门论证、修改后,再次按照规定程序提请有关会议审议。
(五)印发
经学校审议通过的规章制度,需按照学校公文发布和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印发公布。涉及学校重大改革、决策的规章制度需报送上级相关部门。
(六)备案和解释
印发的规章制度须报学校党政办备案,由制定部门负责解释,并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
第四章 修改和废止
第九条 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应定期对相关规章制度进行清理。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调整情况,以及学校实际工作的变化,对已公布实施的规章制度提出修改或废止申请。
1、规章制度修改程序参照制定程序实施。规章制度部分条款或文字调整,但不涉及基本思路、主要原则和关键内容与环节的,由牵头负责部门作出必要性分析,报请分管校领导主持召开专题审核会议,并经分管校领导审定签发;须对规章制度重要表述、基本原则、核心内容、关键环节或流程、重大责权划分等进行修改的,执行本办法第八条的有关规定。
2、规章制度的废止由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牵头负责部门(单位)论证、党政办公室提出废止程序建议,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执行本办法第八条的有关规定。原则上,废止规章制度的审定程序不变。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党政办所有,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