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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维修工程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4年03月05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维修工程管理,规范维修工程立项审批程序,严格控制标准,监督和保障维修工程质量,合理使用维修经费,推进维修管理工作规范化,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维修工程是指: 对校园内原有建筑、场地、道路、管道、围墙等进行维修维护;对建筑物进行改造、装饰、装修等;对校园进行绿化、亮化、美化等。

第三条 维修工程分为零星维修工程和立项维修工程。零星维修工程,原则上指单项预算经费在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即保障房屋及设施的日常正常使用的维修工程;立项维修工程是指单项预算经费在10000元以上的维修工程。

第四条 立项维修工程必须经过立项、方案制定、经费预算、招标、签订合同、组织施工、竣工验收、审计等规定程序。水电、电梯等应急抢修,可以先抢修后补报。

第二章  零星维修工程

第五条  零星维修工程实行随时报修、快速勘查、及时实施的管理程序。

第六条 后勤服务中心负责教学、实训、办公、学生公寓、职工单身公寓等场所的课桌椅、公寓床、门窗及玻璃、日光灯、电风扇、走廊灯、公厕等日常水电、木工零星维修工程,使用(或管理)单位直接向后勤服务中心报修,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实施。

总务处负责实施基建等其它零星维修工程。 

第七条 职工住宅区公共部位零星维修,由住户申请,总务处现场查看,属公共部位的,由学院安排维修,并由住户代表签字确认。公共部位包括:屋面、排水主管道(立管)、室外排污管道、楼道门窗及玻璃、楼梯及扶手。其中:楼道门窗、玻璃、灯等水电零星维修由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其它由总务处负责。

第八条 消防设施零星维修由保卫处提出维修申请,由后勤服务中心、总务处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实施。维修所需消防器材数量较大的,由保卫处提出方案,国资办组织材料招标。

第三章 立项维修工程

第九条 每年10月30日前,学校各单位、处室提出下一年度需要维修和预计可能需要维修或改造的项目立项申请,总务处进行汇总,报学院审批后,纳入学校年度维修计划、列入年度财务预算。每年12月31日前,各单位补充申报下一年度的其它维修立项申请。

第十条 未列入学院年度维修计划和财务预算而又特殊需要的维修工程,由管理(使用)单位提出立项申请,总务处提出初审意见,预算经费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经分管院长审核,报院长批准立项;预算经费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由院长办公会批准立项;10万元以上的,报学院党委会审批立项。

第十一条 突发事故的排危抢险以及水电气应急抢修工程,由总务处、后勤服务中心根据具体情况,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后进行相应应急处置,事后补办相关手续。

第四章 维修工程施工招标与合同管理

第十二条 零星维修工程、在48小时以内须解决的突发事故的排危抢险以及水电气应急抢修工程,直接联系学院招标的零星维修单位库中的施工单位及时实施。

第十三条 预算经费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立项工程,在学院招标的零星维修单位库中通过询价方式确定施工单位;预算经费在5-20万元的立项工程,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在六安市招标平台公开招标;20万元以上的立项工程,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在六安市招标平台公开招标

第十四条 依据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制定合同。

第十五条 合同经学校法律顾问审核后,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受托人签字,加盖学校公章方可生效。合同文本(电子版)分发纪检监察、财务处及基建管理部门(总务处)备案。

第五章 维修工程施工管理

第十六条 水、电、气、绿化、排污及疏通、课桌椅、门窗及学生生活家具等零星维修工程项目由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实施,其它维修工程项目由为总务处负责实施。

第十七条 维修工程一般不予变更,特殊情况须变更的应进行集体论证,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工程变更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做好分部、分项验收,尤其要做好原材料和隐蔽工程验收,确保维修工程质量和投资的合理有效性。

第十九条 维修工程材料(设备)供应按学校《基建工程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负责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施工措施,创建安全文明工地,确保施工期间的校园秩序。

第六章 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及保修

第二十一条  零星维修工程竣工验收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使用单位、纪检监察室和总务处参与。

第二十二条 立项维修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总务处组织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小组成员包括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财务、监察、使用单位、实施单位等相关人员,验收合格后,由参加验收人员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上签署验收意见。工程聘有监理单位的,验收由监理单位组织。

第二十三条 维修工程质量保修期从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保修期限、保修责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维修工程费用结算与支付

第二十四条 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及时提供工程决算报告书及竣工资料,经项目实施单位初审后,交付纪检监察室送审计单位审计。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按维修工程施工合同支付工程款。需审计的工程项目,根据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与施工单位进行结算。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维修工程完工后,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工程资料收集归档。

第二十七条  维修工程施工使用的水、电等实行计量管理,按用量收费,若计量有困难,根据工程性质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收费。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与上级文件有冲突的,以上级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