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年03月0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公务接待管理,严肃接待纪律,厉行勤俭节约,根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安徽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工作、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外事接待遵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公务接待费管理暂行办法》(皖外〔2021〕85)文件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单位、部门的公务接待活动。
第四条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接待管理
第五条 公务接待实行公函(或学校邀请函或电话记录单)和工作文件制度(外事活动除外),对无公函或工作文件的来访人员,原则上不予接待。
第六条 学校公务接待本着“谁接待、谁负责”的要求,按照统一协调、对口接待、分工负责的原则,做好公务接待工作。
(一)省(部)级、厅(局)级领导因公来校,由学校主要领导及有关校领导接待,党政办负责安排。
(二)著名专家学者、厅(局)级以下领导因公来校,一般由分管(联系)校领导负责接待,对口单位负责安排。确需学校主要领导出面的,对口单位需提前联系主要领导。
(三)校外对口单位或部门来人一般由校内对口单位或部门负责接待。
第七条 建立健全公务接待审批制度,公务接待应当先审批、后接待,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程序,对能够一并安排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部门(单位)日常运行经费公务接待由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批,专项经费公务接待由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核、党政办审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八条 严格外出公务接待管理,异地公务确需安排接待,由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核、党政办审查、分管校领导同意、学校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接待。
第三章 接待标准
第九条 公务接待对象应按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条 公务接待菜肴以当地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一律不准饮酒、不提供香烟,不得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接待。
第十一条 接待部门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二条 公务接待就餐包括重大活动工作餐、公务宴请等。校内重大活动工作餐按不高于每餐30元/人的标准执行,校外重大活动工作餐按不高于每餐60元/人的标准执行;公务宴请按每人每餐不超过100元(不含早餐)的标准安排用餐。公务接待用餐原则上在校内餐厅安排,确需在校外安排的须经党政办批准。
第十三条 接待对象需安排住宿的,住宿费原则上由接待对象支付。如确有需要,接待部门可申请安排在校内培训中心住宿,或支付不超过学校出差住宿费标准部分。
第十四条 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公务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接待部门应充分利用学校或公共交通工具,安排接待对象前往目的地。特殊情况下可租用车辆,交通费包括租车费、车票等。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公务接待费用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学校合理限定各单位(部门)接待费预算总额,无预算额度原则上不予报销,对于预算额度用完,但确因工作需要安排的接待,可申请使用学校接待预算额度。
第十六条 接待费报销按学校财务管理审批权限执行,凭证应当包括餐饮发票、原始菜单、公务接待(就餐)呈批单、公函(学校邀请函或电话记录单)或工作文件。
第十七条 公务接待费用实行“一事一单”,及时结算,严禁将多次公务接待费用打包合并报销。对于接待日期已超过6个月的接待费用不予报销。接待费用结算原则上使用公务卡或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公务接待坚持谁接待、谁负责,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校内各单位(部门)应当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党政办、财务、纪检等部门分工负责,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校办〔2018〕40号)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