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年03月0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教育部竞彩篮球单场购买职业院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与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职成〔2019〕13号)和安徽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高职学生。
第二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三条 普通专科标准学制为3年,五年一贯制高职标准学制为5年。各专业按标准学制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满所规定的毕业学分,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条 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学生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提前修满规定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可申请提前毕业。因个人原因不能在标准学制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但延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规定学制2年(其中,面向社会扩招学生不得超过规定学制3年)。
第三章 课程设置
第五条 课程按修读方式分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
(一)必修课。必修课为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必修课学分占课程总学分的80%-85%。
必修课分为公共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公共必修课包括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军事理论与军训、心理健康教育、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创新创业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劳动教育等课程;专业必修课由各学院根据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确定。
(二)选修课。选修课为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学生可以选择性修读的课程。选修课学分占课程总学分的15%-20%。
选修课包括公共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公共选修课是为改善学生知识结构,提高文化素质,拓宽知识面,发展学生多方面智能和技能而设置的课程;公共选修课面向全校学生开设,由教务处统一组织管理。专业选修课是为深化和拓宽学生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而设置的课程;专业选修课面向本专业(群)学生开设,由各二级学院组织管理。
第四章 学分设置
第六条 学分分为课程学分和素质学分两类。
(一)课程学分。按下列标准核定学分:
1.理论课程(A类课程)、理论+实践课程(B类课程):专业核心课程按16学时计1学分,其它课程按18学时计1学分。
2.实践课程(称C类课程):每周计1学分。
(二)素质学分。指学生参加劳动实践、校园文化活动、社团活动、社会实践活动、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竞赛、社会责任教育、创新创业实践活动等所获得的学分。详见《大学生社会责任教育和素质培养方案》。
素质学分超过8个学分的部分可以充抵课程学分(专业核心课程除外),但最高不超过课程总学分的10%。
第七条 三年制高职学生应修满140-160学分、五年一贯制高职学生应修满240-260学分,其中素质学分不得低于8学分(劳动教育不低于1学分)。各专业可在此幅度内确定毕业最低学分。
第四章 课程修读
第八条 选课。只有注册的学生才有选课资格。具体按学校《选修课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九条 课程免修
(一)课程免修基本条件:已修读课程学分(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必修课程学分)累计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及以上。
(二)具备课程免修基本条件,学生自学完成某门课程,经本人申请(填写《课程免修申请表》),所在二级学院同意,在开课前经课程承担单位组织考核并通过,报教务处批准,可以免修该课程并获得相应学分。
(三)具备课程免修基本条件,学生参加专科及以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或成人高等教育等通过的课程,经本人申请(填写《课程免修申请表》,提交课程考核成绩证明),所在二级学院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可以免修该课程并获得相应学分。
(四)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军训、心理健康教育、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创新创业教育、各类实践课程等不得申请免修。
第十条 课程重修
(一)学生所修读的课程都必须进行考核,若考核不合格,可有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不合格应重修;公共选修课考核不合格,不再安排补考,学生应当重修或重选。
(二)被取消考试资格、无故缺考、考试作弊、缓考不合格的课程,必须申请重修。重修考核不合格的课程,不记成绩,可继续重修。
(三)需要课程重修的学生在获取重修信息一周内向所在学院提交重修申请,由各学院汇总后报教务处审批。经批准重修的学生可采用跟班听课、辅导重修等形式进行,其教学要求与正常开设的课程一致。
第五章 学分与学分绩点
第十一条 学生达到所修课程教学要求,经考核成绩合格的,方能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十二条 为全面反映学生学习的质量,采用课程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作为学生课程考核的综合评价指标。学分绩点评价方法如下:
(一)考核成绩与成绩绩点的换算关系
1.百分制成绩与成绩绩点的换算关系
课程成绩以60分计为成绩绩点1.0,课程成绩每增加1分,成绩绩点增加0.1。
具体换算如下:
(1)90~100分折合4.0~5.0成绩绩点。
(2)80~89分折合3.0~3.9成绩绩点。
(3)70~79分折合2.0~2.9成绩绩点。
(4)60~69分折合l.0~1.9成绩绩点。
(5)59分以下的成绩绩点为0。
2.五级制成绩与成绩绩点的对应关系为:
考核成绩 | 优秀 | 良好 | 中等 | 及格 | 不及格 |
成绩绩点 | 4.5 | 3.5 | 2.5 | 1.5 | 0 |
(二)课程学分绩点的计算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课程成绩绩点
(三)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平均学分绩点=∑每门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数
第十三条 平均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与量的重要指标,也是评定学生奖学金、评优评先等活动的主要依据;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学分、学分绩点,均应记录在学生学籍档案中。
第六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由《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学生学业考核管理办法(修订)》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成绩预警
1.为对学生学习状态给予及时有效的提醒,学校实行成绩预警制度。当学生学期获得的有效学分少于本学期所修课程总学分的60%时,实行成绩预警。第一次出现时,给予“成绩警示”;第二次出现时,给予“退学警示”,第三次出现时,给予退学处理。
2.每学期第五周前,由二级学院根据学生上一学期所取得的学分,向有关学生发出成绩警示或退学警示。警示一式二份,一份交与受警示的学生,一份留学生所在学院备案,退学警示必须告知学生家长。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十六条 按《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实施细则(修订)》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涉及学籍管理与教学管理的事项,仍按现行学籍管理和教学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级学生起开始执行,2019级及以前的学生仍适用于《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学分制管理办法》(院教〔2017〕47号)。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