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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公文处理办法(修订)


发布日期:2024年03月05日


—章  总  则

—条  为适应工作需要,推进竞彩篮球单场购买: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公文是实施领导、履行职责、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公布规章制度,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  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  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  党政办负责学校公文处理工作,并对各部门、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七条  各部门、单位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指派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八条  适用于学校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四)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五)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六)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七)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八)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九)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十)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一)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九条  学校公文一般由份号、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

(二)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三)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四)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五)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

(六)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

(七)主送机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八)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九)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

(十)发文机关署名。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十一)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十二)印章。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

(十三)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十四)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

(十五)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十六)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机关和送印日期。

(十七)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

第十条  公文的版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公文用纸幅面采用A4型。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十三条  学校公文的版头及适用范围:

(一)《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文件》用于向上级机关报告、请示工作;任免干部、批复各部门的请示、发布学院做出的重要工作部署、决定和规章制度,通知重要事项,转发上级机关的文件,批转各部门的重要报告、请示。

(二)《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函件》用于给有关单位商洽工作的函(平行文)。

(三)《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会议纪要》用于学校党政会议纪要。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四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五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第十六条  学校内设部门、单位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第十七条  向上级机关行文,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第十八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第十九条  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学校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学校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第五章  公文拟制

第二十条  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

第二十一条  公文起草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

(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炼。

(四)文种正确,格式规范。

(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

(六)发文机关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七)公文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起草单位必须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力求达成一致。

第二十二条  公文应当经本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批签发。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学校主要负责人签发。签发人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联合发文由所有联署部门或单位的负责人会签。

第六章 公文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

第二十四条  党政办是收文单位,收文办理主要程序是:签收、登记、初审、承办、传阅。

(一)初审的重点是:是否应当由本校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多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已经协商、会签,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应当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二)承办的重点是:阅知性公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分送。批办性公文应当提出拟办意见报分管校领导批示并转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承办部门对交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

(三)传阅的重点是:根据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

(四)催办。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部门按期办结。紧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应当由专人负责催办。

(五)答复。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

(六)涉密公文按要求通过机要交通、邮政机要通信等渠道进行传递,或通过密码电报及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传输,专人专办。

第二十五条  发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复核。已经发文机关负责人签批的公文,印发前应当对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报原签批人复审。

(二)登记。对复核后的公文,应当确定发文字号、分送范围并详细记载。

(三)印制。公文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和时效。涉密公文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

(四)核发。公文印制完毕,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

第七章 公文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党政办负责建立健全学校公文处理的有关制度。

第二十七条  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执行;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批准。

第二十八条  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第二十九条  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批准后可以销毁。

第三十条  部门或单位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部门或单位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经整理后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时,所在部门或单位应当督促其将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八章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党政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公文处理办法》(院办〔2004〕13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