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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校院两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4年03月05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完善治理结构,规范校院两级管理行为,理顺学校与学院的权责关系,充分发挥学院办学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学校“一高一优” 建设步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院指学校的二级学院。

第三条 实施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是以权责划分为核心,整合优化学校资源,形成学校和学院两个管理层级。通过学校分权和管理重心下移,转变学校部门职能,明确学院的办学实体和管理主体地位,形成学校宏观决策、部门协调监管、学院实体运行的管理模式,提高学校办学水平和效益。

第四条 学校是具有法人地位的事业单位,依法享有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学院是学校的二级管理组织,是学校的管理重心,履行本学院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等职能,在依法依规和执行学校相关制度规定的前提下,行使管理自主权。

第五条 学校对学院实行目标责任管理,以指导、考核、评估、监督为主要方式管理学院工作,以发展规划和资源配置为主要手段引领学院发展,以监督管理为主要途径规范学院管理权力的使用。

第六条 学校可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适时调整校院之间的权责划分关系。

第二章  学校、学院的管理权限与责任

第七条 事业发展规划

(一)学校负责

1、制定学校事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总结评估。

2、指导、审定、监督学院事业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3、制定学校党政年度工作计划,并据此对学院下达年度目标任务,对学院实行目标绩效管理。

(二)学院负责

1、根据学校的事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自身实际,制定学院事业发展规划并报学校备案。

2、组织实施学院事业发展规划,自觉接受学校的检查、评估和监督。

3、组织落实学校年度目标任务,接受学校组织的目标评估考核。

第八条 机构设置

(一)学校负责

1、根据精简、高效原则,设置与调整学校的二级党政管理及教辅机构,统一规划学院等教学科研机构及其下属行政管理机构。

2、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学校各专门委员会、领导组、督导协调小组等机构。

(二)学院负责

1、根据学院自身需要,自主设置专业(实训)教研室等教学机构,自主设立研究所、技术服务中心等社会服务机构,报学校备案。

2、根据需要设置学院内部各专门委员会,报学校备案。

第九条 人事管理和队伍建设

(一)学校负责

1、制定并实施学校队伍建设规划,核定学校各类人员的编制数和岗位数,制定并实施学校岗位设置与聘任工作方案,审定聘任结果。

2、制定学校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核定学院奖励绩效津贴额度,审定学院绩效工资分配办法。

3、负责人才的引进、培养、选拔、推荐、评价和考核工作。

4、制定各类人员考核奖惩指导意见,审定考核与奖惩结果。

5、任免学院党总支书记、副书记、院长、副院长等中层领导干部,负责对中层领导干部进行考核。

6、组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组织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的选拔、培养与考核。

(二)学院负责

1、根据学校队伍建设规划及学院的编制数和岗位数,制定学院队伍建设年度方案,报学校批准后实施。

2、制定学院内部聘任和考核实施细则,并按规定权限负责本院八级职员及教职员工的聘任和考核工作。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对本院教职工提出奖惩意见,报学校审批。

3、依据学校岗位设置与聘任工作方案,制定相应的岗位职责并负责本院专业技术和管理岗位八级及以下岗位聘任或解聘工作。向学校推荐专业技术岗位七级及以上岗位拟聘人选,经学校批准并授权后聘任或解聘。

4、在学校奖励绩效津贴总额控制内,制定学院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报学校审定后实施。

5、安排或推荐本院各类人员的培训与进修,组织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推荐。

6、负责学院兼职教授、技能大师、兼职教师的聘请,报学校备案。

第十条 财务管理

(一)学校负责

1、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报账、集中核算”的管理体制,集中进行会计核算,制定学校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实施各项收费管理。

2、学校年初根据本年度财政预算状况,按照“量入为出、总体平衡、学校核定、部门实施”的原则,按照学院人员编制数、学生数等核定学院办学经费。

3、审核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加强对学院经济活动财务监督,负责对学院的办学经费使用进行绩效评估。

(二)学院负责

1、依据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额度,合理制定本院年度财务预算。

2、预算实行年度结算,预算执行须符合财务制度及相关文件要求,当年预算当年需执行完毕,超支不补。  

3、在核定的专项费用额度内,按学校有关规定,自行制定使用计划,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教学工作

(一)学校负责

1、制定学校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和教学工作总体要求,对全校教学工作进行统筹规划、协调和管理。

2、制定专业建设规划,调整、优化专业结构,负责新设专业的论证、评审。

3、确立学校人才培养总体目标,指导学院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开展课程建设。

4、建立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完善学校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诊断与改进工作,制定学校教学评价标准,组织开展全校性教学评价,实行教学督导制度。

5、组织开展学校优秀教学成果和优秀教师的评选。

6、负责学校教学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

7、负责组织申报省级和国家级教学项目和成果。

(二)学院负责

1、负责本院教学工作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2、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学校人才培养总体目标,负责本院专业人才培养计划、教学大纲的制定与管理,根据学校教学资源的实际情况和相关制度,负责学院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教室、校内外实习基地的管理与日常维护,自主管理、科学使用学院各种教学资源。

3、组织开展本院教学改革,对学院各专业的课程安排、理论与实践教学、考试等教学运行过程进行自主管理和质量监控。

第十二条 专业建设

(一)学校负责

1、制定学校专业建设发展规划和相关规章制度。

2、承担学校专业建设的资源配置、组织协调和工作指导等职责。

3、统筹学校专业建设,完善和调整专业结构,制定专业建设评估和考核体系以及相关的奖惩制度。

4、组织、协调学校重点专业的申报、建设、考评等工作。

(二)学院负责

1、根据学校专业建设发展规划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学院专业建设发展的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

2、统筹和协调本学院内部的专业资源分配。

3、开展本学院专业的检查、评估工作。

4、组织、协调本学院专业建设项目的申报和推荐工作。

第十三条 教学科研项目建设与管理

(一)学校负责

1、设立学校教学科研等重点建设项目,组织申报省级以上教科研建设项目。

2、制定学校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经费管理办法、绩效考核办法,对重点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验收和绩效考核。

(二)学院负责

1、负责校级以上重点项目申报、推荐,设立本学院内的教学科研等重点建设项目,并报学校审定。

2、组织实施批准立项的重点建设项目,接受学校组织的项目建设检查、评估、验收和绩效考核。

第十四条 科研工作

(一)学校负责

1、制定学校科研工作规划和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学校科研评价体系。

2、组织省级以上科研项目的申报、中期检查和评估,负责校级科研项目的申报和管理工作。

3、负责学校科研成果和知识产权管理,推进科研成果转化。

4、统筹全校学术交流活动,负责学校学术道德建设和学术行为规范等方面工作。

(二)学院负责

1、根据学校科研工作规划和本学院实际,制定并实施本院科研工作方案。

2、组织、协调本院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申报并向学校推荐。

3、协助学校完成本院各类科研资料的存档和科研统计工作。

4、组织本院学术交流活动,负责本院学术道德建设和学术行为规范等方面工作。

5、接受学校年度科研考核。

第十五条 对外交流与合作

(一)学校负责

1、制定学校年度校企合作计划,对学院实行绩效管理。

2、指导、审定学院校企合作协议制订,监督学院校企合作项目实施,对学院校企合作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3、制定学校年度因公出国(出境)研修及教学科研人员学术交流合作计划,负责组织实施和评估。

4、开拓中外合作项目,对学院实施项目进行协调、监督和评估。

5、组织中外合作办学及境外办学项目的申报工作。

(二)学院负责

1、制定学院年度校企合作计划,接受学校的绩效管理。

2、制订学院校企合作协议并报学校审定,项目实施接受学校的检查、评估和监督。

3、制订学院教学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出境)学术交流计划并报学校审定。

4、负责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实施,并接受学校的评估和监督。

第十六条  学生教育服务与管理

(一)学校负责

1、制定学校学生管理工作相关规章制度;对学院学生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考评。

2、制定学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案和年度学生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工作。

3、制定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与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学生工作队伍培训、奖惩、表彰等工作。

4、负责学校学生奖惩及资助工作;负责留校察看及以上违纪学生的纪律处分及处分解除;处置有关学生工作的重大突发事件。

5、负责校级学生干部的选拔、培养、管理及考核工作,负责对学校学生社团、志愿者等学生组织的建设进行指导;组织并指导学院做好团学建设、学生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创新创业等工作。

6、负责学院学生宿舍的调配工作。  

(二)学院负责

1、制定本院学生工作计划,负责本院学生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2、面向本院全体学生组织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遵纪守法教育、国防教育、公民道德及文明礼仪教育等工作。

3、负责本院辅导员、班主任队伍的建设与管理,负责本院学工队伍的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

4、组织实施本院学生奖惩、资助等工作;负责记过及以下违规违纪学生的纪律处分及处分解除,并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履行学生安全管理与教育职责,具体负责本院学生突发事件的处理,参加与本院相关的跨学院学生突发事件的处理。

5、负责本院学生干部的选拔、培养、管理及考核工作,对本院学生组织的建设进行指导;组织并指导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创新创业等工作,组织开展积极健康的校园文化活动。

第十七条 招生与就业

(一)学校负责

1、制定学校招生制度、招生章程、招生计划、招生宣传、录取及新生报到方案并组织实施。

2、组织新生入学身份审查及新生入学资格复查。

3、制定学校就业工作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校级大中型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活动。

4、制定招生、就业工作考核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学院负责

1、按照学校招生计划编制要求,制定本院招生计划。

2、根据学校招生宣传整体要求,制定本院招生宣传方案并组织实施。

3、根据学校新生报到要求,组织本院的新生入学报到工作。

4、按照学校就业工作年度计划要求,制定本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5、组织开展行业和专业性就业市场的开拓,经学校同意可自主举办相关行业、企业招聘活动。

6、根据学校就业考评体系,负责本院就业评估考核基础数据与材料的收集与整理,完成自评工作,参与学校就业考评工作。

第十八条 资产管理

(一)学校负责

1、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2、建立学校固定资产信息数据库,统筹学校国有资产的调配和处置。

3、监督和检查学校国有资产日常维护使用情况,组织开展学校资产清查。

4、制定学校招标与采购管理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项目建设校级论证及招标采购工作。

5、制定学校资产管理年度工作计划,据此对学院下达年度工作任务,并对学院实行资产使用年度绩效评价。

(二)学院负责

1、执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落实本院资产管理职责,明确本院资产管理员岗位责任。

2、按照学校资产管理规范建立本院资产管理台帐,对本院资产变动情况进行实时登记,年末对本院账面资产进行盘点。

3、对本院新增资产进行验收,办理资产有关的入库、调配、处置和信息数据登记等手续。

4、加强本院管理资产的日常维护,协助学校定期开展资产清查。

5、按照学校招标与采购管理规章制度,对由学校集中招标采购项目进行立项申报,并组织院级立项论证。

第十九条 安全稳定工作

(一)学校负责

1、制定学校安全稳定管理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2、制定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书、意识形态工作责任书。

3、制定学校安全稳定工作计划,对学院实行安全稳定目标管理。

(二)学院负责

1、落实学校安全稳定管理规章制度,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及生活秩序。

2、按“一岗双责”要求,履行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书、意识形态工作责任书规定的责任。

3、负责学院管理范围内的安全文化建设。

4、负责学院安全生产过程管理信息化建设。

第二十条 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

(一)学校负责

1、履行管党治党责任,组织开展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组织开展文明创建工作。

2、选拔、任免、管理、教育、考核、评价七级及以上职员。监督、考核二级学院领导班子;协助推荐、测评、考察、考核校级干部;选拔培养后备干部;选派和管理挂职干部;负责学校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3、领导和开展统一战线、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工作。

(二)学院负责

1、履行管党治党责任,落实本院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的工作;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定期对党支部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做好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工作,做好组织发展工作;开展本院文明建设和教职工思想政治教育。

2、管理、教育本院干部;协助学校考核本院领导班子和成员。

3、领导本院分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工作;协助学校党委做好统战工作。

第三章  学院工作会议制度

第二十一条 学院工作会议制度包括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的总支委员会会议制度、学术委员会制度和教职工大会制度等四项制度。

第二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制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讨论决定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专业建设、人才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1、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重要事项议事决策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形式,在学院职权范围内具有最高决策权。

2、党政联席会议成员由学院党总支正副书记、正副院长组成。学院办公室主任、党总支纪检委员、团总支部书记列席会议;教研室主任、党支部书记等人员可根据议题需要,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列席,其中,党支部书记应参与本院工作规划、干部人事、年度考核、提职晋级、评奖评优等重要事项的讨论决策。

3、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范围和议事规则按照《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院党总支是本单位的政治核心,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宣传、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本学院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负责本院人才选拔与推荐、教师评聘、专业建设、教师科研成果申报等重大学术事务。

第二十五条 学院教职工大会是学院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听取院长工作报告,审议决定绩效工资分配政策和其它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审议通过学院年度经费预算。

第四章  学院目标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六条 学院的人事安排、考核奖惩、岗位聘任、进修培训、绩效工资、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办法、措施、程序、结果要做到公开公示,广泛征求全院教职工意见,接受监督。

第二十七条 学校以绩效导向为原则,制定学院目标管理考核评价方案(分任期目标和年度目标),并逐步完善目标任务考评指标体系,对学院工作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考核。

第二十八条  学校成立目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学院的管理与监督以目标管理为主,对学院按年度(任期)实行目标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作为学院办学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学院通过落实目标,建立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运行机制。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学院工作监督机制,加强对学院的行政监察、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各职能部门加强对学院教学、科研、专业、人事、学生、财务等方面实施细则的监督;对学院违反相关规定的党政领导干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五章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政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