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竞彩篮球单场购买端正学术风气、规范学术行为的实施办法(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院学风建设,维护学术道德,严格规范学术行为,防止学术腐败,促进学术交流和学术创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竞彩篮球单场购买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教育部竞彩篮球单场购买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安徽省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术风气是学术共同体及其成员在学术活动中表现出来的一种社会风气,是学者人格、学术精神、学术取向、学术方法、社会文化环境等多种因素的综合反映。本办法旨在倡导实事求是、坚持真理、学风严谨的优良风气,发扬学术民主,鼓励学术创新;引导教师正确对待学术研究中的名和利;反对在科学研究中沽名钓誉、弄虚作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全体教职工。
二、基本学术规范
第四条 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科学技术部、教育部等联合颁布的《竞彩篮球单场购买科技工作者行为准则的若干意见》和教育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
第五条 项目申报与研究规范
(一)在申报项目过程中使用他人成果时,须征得成果所有人同意;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时要如实填写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不得伪造专家评价、证书等与之相关的证明材料;需要他人签名的,不得代替签字。
(二)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应如实记录并报告试验结果和统计资料;不得故意捏造、篡改实验数据或其他资料。
(三)各类项目负责人,应遵守项目审批(或委托)单位的规定,按期开展项目研究、接受中期检查、上报阶段成果、按时结题。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结题者,应按相关项目管理办法要求提供书面说明或申请延缓结题。
第六条 发表论文、出版论著规范
(一)职务论文、论著等作品发表时,应标注作者单位。
1.未参与作品写作及未经他人允许,本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他人作品里署上自己的名字,或在自己的作品里署上他人名字。
2.学术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合作完成的作品未经合作者同意不得擅自署名发表。
(二)汇编、出版有他人文章的文集、论文集等,以及翻译、改编、汇编、注释、传播尚在著作权保护期内的作品形成新的演绎作品并发表的,应征得原作品著作权或出版权所有人的同意,取得相关的授权。
(三)图书出版时,应正确标识作者的创作性质,即准确界定“著”、“编著”、“主编”、“参编”、“译”、“校”、“注”、“资料汇编”等不同的创作类型。
(四)不得一稿多投,即不得将同一作品或实质内容基本相同的作品投寄多个刊物、出版社发表。
(五)发表作品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院有关保密的规定,不得将应保密的学术内容对外泄露。
第七条 学术成果规范
(一)不得以任何方式抄袭、剽窃或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凡接受合法资助的研究项目,其最终成果应与资助申请和立项通知相一致;若需修改,应事先与资助方协商,并征得其同意。
(三)对已有学术成果的介绍、评论、引用和注释,应力求全面、客观、公允、准确,不得伪注、伪造、篡改文献和数据等。
(四)在教科研成果的呈报与归档及使用教科研成果填报各种材料时,应确保材料及成果的真实性,不得弄虚作假以提高成果或材料的级别或自己的排名。
(五)教职工在岗所取得的成果不得以其他单位名义发表、发布,因合作研究需要以合作单位名义发表、发布的,应本着按贡献大小进行单位和作者排序的原则署名,并自觉维护学院利益。
(六)应经而未经学院或其他学术机构组织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不得通过新闻媒体发布来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不得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其他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八条 学术评价规范
(一)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
(二)被评价者不得干扰评价过程。否则,应对其不正当行为引发的一切后果负责。
(三)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要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坚持按章办事,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和干扰。
第九条 在第三条中涉及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被视为违反了学术道德规范:
(一)剽窃:将他人的学术观点、思想和成果冒充为自己所创;擅自使用在同行评议或其它评审中获得的学术信息。
(二)抄袭:将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不注明出处,而作为自己的研究成果使用。
(三)篡改实验数据:故意选择性地忽略实验结果,甚至伪造数据资料,但不包括诚实性错误,或者在解释或判断数据时的诚实性差异。
(四)伪造:在提交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告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五)私自署名: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未经原作者同意或违背原作者意愿,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或未经本人同意盗用他人署名。
(六)泄密: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院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七)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规范的行为:包括在报刊上一稿数投、不正当地获取学术荣誉、诬陷他人、故意歪曲他人学术观点、在申报科研项目或申请职称晋升时谎报成果。
三、调查和处理程序
第十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维护学术道德规范。
(一)负责受理对教师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和投诉。
(二)负责对学术道德问题进行专项调查与审议。
(三)依照调查与审定结论向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学院根据院学术委员会的建议,决定对当事人的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对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任何人都有义务向院学术委员会举报。相关部门收到举报投诉材料后,应及时向院学术委员会汇报。
第十二条 学术道德问题按以下规则和程序调查处理:
(一)院学术委员会组织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由专家组秉承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开展独立调查取证,并给出调查结论。
(二)专家组作出明确调查结论后,院学术委员会应及时召集被举报人及所在部门领导,向当事人公布专家组的调查结论。如当事人如对调查结论存在异议,可在5个工作日内,向学术规范与学风建设领导组提出申诉。
(三)对持有异议的申诉材料,学术规范与学风建设领导组将重新组织专家进行复审,作出最终审议结果,当事人不得要求再审议。
(四)院学术委员会根据本细则第十七条规定,向学院提交调查结论和提出处理意见,由学院作出最终处理决定,决定向当事人公开。
(五)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结果,在学院学风建设专题网上公布,并保留3个月以上。
第十三条 经调查,确认举报不实的,被举报人有权维护自己的权益。院学术委员有维护当事人名誉和权益的义务。对于故意诬陷或捏造事实的校内举报人,学院将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举报人有权利对任何学术不端行为通过合法的途径进行署名举报,被举报人有权利对举报事项依法、依实进行辩护。当事人双方都有义务配合调查。举报人拒不配合的,学院可中止调查;被举报人拒不配合的,学院可认定举报属实。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及学风建设办公室成员,涉及学术规范问题,或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直接师生关系,或有其他应当回避的理由应主动回避,退出调查。当事人有充分的理由证明上述人员与自己有利害关系因而不宜参加调查的,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第十六条 从维护学术健康风气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高度,自觉执行保密制度。学术不端行为调查期间,参与组织调查的人员有义务为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保密,调查过程应严格保密。凡发生泄密者,学院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惩戒措施
第十七条 在第三条中涉及人员,依据本规范规定的程序, 经查实有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可单处或并处下列惩罚措施:
(一)对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情节较轻,未造成不良影响的人员,学院将不接受其相关成果的奖励申报、不接受其相关科研项目的申报;取消其相关成果的奖励;撤销其相关研究项目并追回研究经费;撤销其相关成果所获荣誉称号。同时,当年在职称申报、职务晋升、教坛新秀和教学名师等遴选,以及评奖、评优、评先等事项中,实行一票否决。
(二)对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情节较重,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人员,除按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处理外,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等行政处分。同时,三年内在职称申报、职务晋升、教坛新秀和教学名师等遴选,以及评奖、评优、评先等事项中,实行一票否决。
(三)对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人员,除按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处理外,根据情况分别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等行政处分。
(四)对于有人检举揭发,经过查实并无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当事人,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对于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有关人员按相关法律程序进行处理。
五、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学院学术委员会,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