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学生考勤管理办法
作者:徐婷婷 审核人:张志鸿 时间:2019-01-17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校风、学风建设,保证学校良好的教学秩序,优化育人环境,使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相关文件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必须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按时报到、注册,按时上、下课,按时参加各项教育教学活动和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因事、因病不能按时参加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二章 学生请假审批权限
第三条 请假三天以内(含三天)的,由班主任批准。
第四条 请假三天以上一周以内(含一周)的,经班主任签署意见后报所在二级学院批准。
第五条 请假一周以上两周以内(含二周)的,经班主任同意、所在二级学院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批准。
第六条 学生请假两周以上的,须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七条 学生在校外实习期间的请假,三天以内由带队老师(或指导老师)审批;一周以内由带队教师(或指导老师)签署意见报所在二级学院审批;超过一周的,按上述权限审批。
第八条 学生因病请假的,必须附校医院或更高等级医院证明,经校卫生科审核批准后,再按照上述审批权限办理请假手续。
第三章 学生请假程序
第九条 学生请假应事先办理好请假手续。因特殊情况,符合请假条件却来不及请假的,应电话征得班主任批准请假,并事后一天内补办请假手续。若请假时间超过班主任审批权限的,班主任应及时向所在二级学院分管领导汇报。
第十条 学生请假应通过学工系统提交申请后,到班主任处说明请假原因(病假需先到校卫生科审核批准),班主任核实后,再按请假的审批权限办结请假手续。
第十一条 班主任在学工系统上进行学生请假审批时,若批准学生请假且超出批准权限时,要及时提醒请假流程相关审批人登陆学工系统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 请假学生将通过批准的请假审批流程电子版发给所在班级的班长和所在宿舍寝室长,以备课堂考勤、活动出勤、就寝检查等检查。
第十三条 课程考核期间原则上不准请事假。确需请病假者,除按照学校教务处竞彩篮球单场购买课程考核缓考相关规定办理缓考手续外,按照学生请假流程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四条 学生请假期满,应及时到班主任处销假。学生请假逾期未归,班主任应及时与学生和其家长取得联系,督促返校。如需续假的,仍按上述审批权限办理续假手续。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返校,应及时向所在二级学院报告,并按旷课处理。
第四章 学生考勤管理
第十五条 未请假,或虽请假未获批准,或请假期满不返校者一律按旷课处理,按旷课一天(8学时)计算,不按当日实际课时计算。迟到、早退累计3次按旷课1学时计,迟到超过15分钟按旷课1学时计。
第十六条 学生课堂出勤情况由班主任、各班班长和授课教师共同负责考勤。班长负责对本班学生的出勤情况进行考勤,将考勤结果填入《课堂考勤表》中;授课教师对班长的考勤结果进行核对并签名,将出勤情况记入《教师教学工作手册》。班长对连续旷课达1天及以上或达到8节次时需在24小时内报告班主任,并在周五下午将本周《课堂考勤表》交班主任审核签字后报所在二级学院。班主任接到学生旷课情况通报后必须在6个小时内查明原因,并记录在《班主任手册》,若不能查明原因,则及时上报所在二级学院。班主任每周不少于2次查明班级学生在校情况,并记录在《班主任手册》中。
第十七条 各二级学院负责对本学院学生的出勤情况进行统计汇总,于每周二之前将上一周汇总结果进行公布。学生对公布的结果如有疑问,须在公布后2个工作日内持班主任出具的证明到所在二级学院核查,逾期一律以公布的结果为准。各二级学院应将本学院学生上一周出勤汇总结果在每周五上午下班前录入到学生系统中。
第十八条 学生因病请假,必须有校医院或更高等级医院证明,校卫生科和班主任在批假时应详细了解病因,并做好病假追踪。如疑似传染病、食物中毒或危重疾病,应立即报告所在二级学院主要领导和学校分管领导。
第十九条 各二级学院应加强学生考勤管理,对学生考勤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对于学生旷课达到处分标准的,要及时给予教育和处分;对学生病假达到休学条件的,要及时按《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条 各二级学院应确定专人负责学生考勤管理工作,并做好资料留存。学生处负责督查各二级学院学生课堂考勤工作。教务处、教学督导组负责督查授课教师课堂考勤工作。
第五章 考勤结果运用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个人考勤结果,作为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及评优、评先、评奖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二条 各班级考勤结果,作为班主任考核、先进班级评比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三条 授课老师、班主任未执行本办法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将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若无视纪律,违反此办法规定的,按照《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2019学年第二学期执行,其他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