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修订)
作者:学生处 审核人:张志鸿 时间:2024-07-23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校风学风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实施办法》和《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竞彩篮球单场购买:接受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遵循程序正当、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应当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给予口头或通报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五条 学生受处分的期限:
(一)警告、严重警告处分,为6个月;
(二)记过、留校察看处分,为12个月。
第二章 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六条 对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和学校秩序,破坏社会稳定和安定团结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对操纵、策划和组织非法组织(含邪教组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非法组织的一般成员,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对在校内组织或开展宗教活动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组织或参加封建迷信活动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对煽动、策划和组织非法游行、示威、闹事等扰乱社会秩序和学校秩序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对制作、传播非法宣传品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六) 不遵守国家和学校竞彩篮球单场购买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存有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信网络系统等行为,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影响恶劣、危害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对有上述行为并受到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触犯国家刑律、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判徒刑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判拘役、管制、拘留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处以警告、治安罚款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行为违法,被公安或司法部门作出不予处罚、免除处罚或免予刑事处罚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八条对偷窃、敲诈、骗取、抢夺等侵占公私财物者,除追回赃物、赃款损失外,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价值在5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价值在500元(含500元)至1000元以下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价值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多次作案或团伙作案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团伙作案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为盗窃分子窝赃、销赃、转移赃物或提供信息、作案工具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盗用、伪造证件,冒领他人财物者,除追回或赔偿所冒领的财物外,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凡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其行为为盗窃未遂,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将他人丢失物据为己有,拒不归还失主或上交相关部门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九)以上行为凡受到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对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按价赔偿或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毁坏校园公共场所设施设备(非安全设施设备)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故意毁坏学校消防、监控、交通等安全设施设备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实验、实习中因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造成的人身伤亡、设备损坏等事故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故意毁坏他人物品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条 对参与赌博者,除依法处理外,给予下列处分:
(一)学生在校期间参与赌博,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教育不改,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组织赌博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为赌博提供赌具、赌资、场所等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因赌博行为而受到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罚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属于事件参与者,给予警告处分;动手打人或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打架者,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致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对促使打架事态发展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在打架过程中,凡持械伤人者,视后果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凡结伙斗殴(打群架)的组织者或策划者或直接诱使群架升级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参与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八)凡纠集校外人员参与打架斗殴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打架事件已经终止,事后行凶报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威吓、辱骂、围攻教职工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殴打教职工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一)因上述行为受到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考试、实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等活动,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旷课论处,无故迟到、早退累计三次作旷课1学时计。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15学时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一学期累计旷课达15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累计旷课达25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累计旷课达35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累计旷课达45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学生因旷课受到纪律处分后又继续旷课者,应累计处分前的旷课时数从严处理。屡次因旷课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未经批准擅自离校或逾期不归者,造成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按每天六学时计旷课学时数予以相应纪律处分;无故不参加军训、劳动、运动会和实践教学等活动者,按每天六学时计旷课学时数予以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而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对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应及时查询并报告学生处,同时及时通知其家长,有关情况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擅自离校1-14天,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超过14天不归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四条 对考核(包括考试、考查)作弊或者违反考场纪律的,除其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外,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作弊或协助他人作弊,给予记过处分;
(二)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信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以任何方式窃取试卷,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较大影响和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违反考场规定、不服从监考教师安排、扰乱考场秩序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以不正当手段干扰教师阅卷评分或无理纠缠者,经教育不改,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在校期间第二次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无故旷考、缓考申请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考试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公开发表的论文或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严重违反社会风纪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处理男女关系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侮辱、猥亵他人或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从事色情陪侍或卖淫嫖娼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吸食、藏匿、贩卖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其他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有损学校名声或大学生形象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因有上述行为并受到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对传阅、传播、制作、复制、贩卖、出租非法、淫秽、涉恐涉暴书刊、文字、图片、音制品,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传看或聚众观看非法、淫秽录像或印刷品,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制作、传播或非法出租、出售非法、淫秽物品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对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或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私刻公章或伪造证件,欺骗组织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利益者,一经查实,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私自对他人进行拍照、录音、录像或擅自传播他人照片、音像材料,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因有上述行为并受到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在校和外出实习期间严禁酗酒,违反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学生在校和外出实习期间酗酒,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聚餐时酗酒,同餐学生,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
(二)因酗酒造成公私物损坏或人身伤残,当事人除承担赔偿费用外,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教育不改,二次发现酗酒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屡教不改,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因饮酒过量导致伤亡的,依法有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学生公寓安全管理制度,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宿舍使用电炉、电饭锅、热得快、电熨斗等大功率电器或使用燃气燃油炉和酒精炉等,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教育或警告及以上处分;引起火警、火灾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赔偿其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在宿舍及楼道等处私拉电线、私接灯头和插座等,在床上使用台灯、充电器等连接交流电源的用品,首次发现且未造成损失者,给予批评教育;首次发现且造成经济损失者,或教育不改,发现二次及以上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赔偿其造成的经济损失;
(三)在宿舍内吸烟、点蜡烛、焚烧物品,首次发现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再次发现并调查属实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的,直至开除学籍;赔偿其造成的经济损失;
(四)在宿舍燃放烟花爆竹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违禁药品及管制刀具,一经发现予以没收物品,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纪律处分,赔偿其造成的经济损失;
(五)挪动和损坏宿舍楼内消防栓、灭火器等宿舍楼内配置的消防设施和器材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未经批准男女学生互串宿舍者,首次发现给予批评教育,再次发现,通报批评;屡教不改,发现三次及以上者,给予警告以上纪律处分;
(七)在异性宿舍留宿或在宿舍留宿异性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若留宿宿舍有其他学生在场却不劝止不报告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在宿舍楼内从事经营性活动,首次发现给予批评教育,教育不改,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不履行宿舍内公共义务,不讲究卫生,教育不改,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并通知家长到校;继续不改的,给予留校察看并要求家长校外陪读;情节严重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在宿舍楼内或往楼下乱倒垃圾、乱泼污水等,影响宿舍楼内外公共环境卫生,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一)未经批准,学生不得在外租房住宿,一旦发现,限期搬回,并给予通报批评教育;再次发现,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十二)无故夜不归宿者,首次发现,给予批评教育;再次发现,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发现三次及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三)制造噪音、大声喧哗、起哄,干扰或影响他人工作、学习、生活,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四)擅自占用、变更、调换房间或者床位,不听劝阻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五)在学生公寓内饲养或携带动物,首次发现,给予批评教育;教育不改,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十六)在宿舍楼公共通道内存放物品,首次发现,给予批评教育;再次发现,给予通报批评;屡教不改,发现三次及以上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校园、教室、食堂、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管理规定,扰乱公共秩序,不服从工作人员管理造成不良影响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还需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极坏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列举但属于违纪行为,给予纪律处分的,可参照本办法第六条至第二十一条中类似条款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有如下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属于初犯且情节特别轻微,危害后果较小、认错态度诚恳的;
(二)主动认错、悔过,主动消除或减轻违纪后果,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无主观故意,纯属过失或意外的;
(四)主动配合调查、主动检举揭发且对调查取证有贡献的(有保卫或公安部门出具书面证明材料);
(五)属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
(六)经学校学工部门研究认定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加重处分:
(一)拒不承认错误或认错态度不好的;
(二)受处分后,重复违纪的;
(三)对检举人、证明人进行威胁或施行报复的;
(四)屡教不改的;
(五)同时犯有几种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给予违纪学生处分,可附加下列处理:
(一)责令检讨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消除不良影响等;
(二)已取得的荣誉、称号、奖励等,应视情况予以撤销或追回;
(三)担任学生干部的,予以免职或建议辞职。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处分(含处分未解除)期限内取消评优评先、校内外资助资格(法律规定必须享受的除外)。
第三章 处分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七条 给予学生处分的审批权限及其程序:
(一)给予学生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报学校学生处备案;
(二)给予学生记过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处分意见,报学校学生处审批;
(三)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处分意见,经学校学生处审核,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
(四)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处分意见,经学校学生处审核,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进行合法性审查后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报安徽省教育厅备案;
(五)违纪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处分建议之前,应充分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六)对学生作出处分,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即是处分生效之日。
第二十八条 学生违纪情况的调查,二级学院负责本院学生违纪情况调查;若牵涉跨二级学院调查的,由学校学生处牵头组织相关二级学院、相关部门开展调查;涉及违法行为,应及时报告学校安全保卫处,由学校安全保卫处或公安机关组织开展调查。
第二十九条 经过查证核实后,可作为处分违纪学生的依据:
(一)违纪学生本人陈述材料;
(二)有关人员的证明材料;
(三)学校有关部门提供的说明性材料;
(四)其他权威部门依法作出的鉴定性结论。
第三十条 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受处分学生的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以及其他必要内容等。若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按照《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三十一条 对学生作出处理、处分,应出具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并由辅导员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二条 除法律规定不予公开外,应在学校、二级学院范围内公开违纪学生处分决定。
第四章 违纪处分的解除、更正和撤销
第三十三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处分期限到期后,可以按学校规定程序申请解除处分。开除学籍处分不得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四条 有突出表现,受到学校及以上表彰者,可申请提前解除处分。
第三十五条 解除受处分学生的处分,按下列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
(一)学生处分期满,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班级班委会民主评议,辅导员根据班委会民主评议结果,形成书面意见报二级学院;
(二)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的解除,由所在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以二级学院名义下文;
(三)记过处分的解除,由所在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建议,报学校学生处研究决定,以学校名义下文;
(四)留校察看处分的解除,经所在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建议,报学校学生处审核,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以学校名义下文。
第三十六条 经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或学校上级主管部门裁定,确有证据表明,学校对学生的处分错误或者不当,应按程序撤销或者更正对学生的处分。
第三十七条 学生毕业时未解除处分的,作结业处理。在处分期满后,经本人申请,学校视其表现予以解除,并按规定换发有关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校学〔2018〕39号 )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学校学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