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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讲座管理暂行办法
2010-05-14 08:56 吴方庭  思政教学部

 

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
学术讲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丰富校园文化,活跃学术氛围,提高学术讲座水平,加强对学术讲座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术讲座是指由学院有关部门面向全院举办,由学院教师或校外专家、学者讲授的学术报告和知识讲座(以下简称“学术讲座”)。
第三条 组织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活动,按《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等活动的管理办法》(院党〔2006〕33号)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各部门应将学术讲座活动纳入部门工作计划,于每学期初将部门学术讲座安排计划报科研处备案。
第五条 学术讲座的院内主讲教师原则上应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聘请的校外主讲人应是某一学科领域的知名专家或具有影响力的学者;应用性较强的学科专业可以聘请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工程技术人员等举办学术讲座。
第六条 学院支持举办高水平高质量的学术讲座。具备开设学术讲座条件的教师要根据所从事的学科专业,结合相关学科领域最新研究成果、科技成果以及国内外热点问题等开设学术讲座。学术讲座内容应健康、严谨、科学,不得与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学院的规章制度相悖。学术讲座应服务于教学和科研,有助于提高我院教学、科研水平。
第七条  举办学术讲座的部门须在每场讲座举办前一周填写《学术讲座申请表》,履行报批手续后方可举行。
第八条 举办学术讲座,实行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举办部门要做好学术讲座的报批、接待、场地布置、听讲人员组织、资料归档、宣传(在校园网上发布“讲座信息”,在校园内张贴讲座通知等)、报道和安全保卫等工作。特大型报告需事先向保卫处通报。
第九条 学术讲座举办者应根据讲座内容,邀请有关院领导、专家(包括院学术委员会成员和有关教师代表)和相关专业的学生参加。各教学单位应积极组织师生员工参加学术讲座。
第十条 学术讲座结束后一周内,举办学术讲座的部门应将学术讲座的音像、文字资料、现场照片、《学术讲座总结表》等材料报科研处存档,否则不予支付讲座费用。
第十一条 学术讲座接待费用由举办部门支付,酬金由科研处支付。学术讲座酬金支付标准:院内教师开设学术讲座每场次听讲人数100人以内的,200元/场次;100人以上的,300元/场次;校外主讲人根据讲座人职称、职务及讲座的学术水平等情况一事一议确定酬金。一般情况下: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人员:500-800元/场次;博导、教授或相当职称人员:800-1000元/场次。
第十二条 每次学术讲座的时间应不少于1.5小时,应安排在课余时间或双休日。科研处可根据学院的整体工作计划对各种学术讲座的时间和次数进行宏观调控。
第十三条 在学术讲座过程中,如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的错误言论,或偏离主题,举办部门应及时加以制止(必要时要中止报告),并将有关情况上报。
第十四条 凡违反上述管理规定举办学术讲座,或由于组织不当、审查不严、制止不力等原因,造成不良影响与后果,学院将追究举办部门的责任。 
第十五条 科研处负责学术讲座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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