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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科研工作管理办法
2010-03-14 08:52 吴方庭  思政教学部

 

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
教科研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院教科研工作的开展,调动广大教职工参与教科研工作的积极性,提高学院的教科研水平和教学质量,更好地发挥教育教学研究对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的促进作用,更好地为行业和地方经济发展与技术进步服务,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教科研工作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方针,以面向教育教学改革、面向经济建设实际的应用性课题研究为主,着重解决学院发展过程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科研处负责全院教科研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编制学院年度教科研工作计划,制(修)订学院教科研相关规章制度,管理项目的立项、申报、检查、结题评审、鉴定等方面的相关工作,提供教科研信息服务,审核项目经费及经费使用情况,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教科研成果推广应用工作。
第四条 系部(处室)组织落实本部门的教育科学研究。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本部门年度教科研工作计划的制定,初审项目申报资料,监管立项项目的进展,协助项目负责人组织项目的验收和鉴定,协助项目组做好成果的推介工作。
第五条 各级各类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的选题、论证、成员构成、进度安排、鉴定、结项等方面的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教科研工作的审议、评价、鉴定机构。负责审议学院教科研计划,负责院级及以上的教科研项目的立项、评审与成果鉴定。
第三章 教科研项目管理
第七条 本章所指项目,是指以我院在职职工为主要负责人,以学院名义从国家、省、市等申请批准立项的项目(纵向研究项目);从各类企、事业单位获得的委托研究课题或合作研究项目(横向研究项目);由学院下达的各类院级研究项目。
第八条 申报与立项
(一)申报条件
1、申请纵向研究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条件按项目下达部门的要求执行;申请横向研究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条件由校企双方根据项目选题共同协商;申请院级研究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一般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
2、项目负责人必须是项目研究的实际参加者,能切实承担项目研究任务,具备指导开展项目研究的组织能力和学术水平。
3、作为项目负责人一次只能申报一个项目,作为主要参加者最多只能同时参加两个项目;存在未结题项目的负责人不得申报同类新项目。
(二)申报程序
1、纵向研究项目的申报。由申请人按照项目下达部门的要求,填写项目申请书等材料,经所在部门初审后报科研处,科研处复审后,符合要求的由科研处提交院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审,择优上报,由项目下达部门审批立项。
2、横向研究项目的申报。由申请人根据企事业单位要求,针对“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进行相关选题,准备申报材料,经所在部门初审后报科研处,由科研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依据教科研合同或协议书认定立项。
3、学院项目申报。院级研究项目每年6月份申报一次,由申请人根据学院颁布的教科研课题立项指南,填写《教科研项目申请表》(附件1),经所在部门初审后报科研处,科研处复审后,符合要求的由科研处提交院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后,下发学院教科研项目立项通知书。
第九条 项目实施与管理
 (一)凡经本院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在接到立项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学院签订《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教科研项目研究合同书》。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签订协议书,则视为自动放弃资助。
(二)中期检查。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研究中期要填写《教科研项目中期检查表》(附件2),经所在部门审核后报科研处,由科研处组织检查组进行检查。中期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进展情况、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建设中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三)项目的研究内容不得随意改变。如因特殊情况拟变更内容的,项目负责人应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部门和科研处签署意见,上报项目下达部门批准后方可更改。
(四)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更换。因特殊情况项目负责人不能继续参加研究工作,由课题组递交更换负责人的申请报告,经所在部门和科研处签署意见,上报项目下达部门批准后方可更改。
(五) 教科研项目应按时完成。因客观原因需要延长时间的,项目负责人应在结题期限前三个月提交“教科研项目延期申请报告”,经项目所在部门、科研处签署意见和项目下达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科研处提出意见,上报项目下达部门批准,中止或撤销该项目的研究:
1、项目中期检查时,无论何种原因,一直未开展研究工作;
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和研究内容;
3、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4、无正当理由拖延项目完成期限一年以上者;
5、违反课题研究规定的其它情况。
(七)凡中止或撤项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含主要成员)应退回因立项所获得的全部教科研经费,且项目负责人2年内不得申报学院组织的各级各类项目,负责人考核晋级、申报职称及报奖时,该研究项目不予认可。
第十条 鉴定和结题验收
(一)院级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填写《教科研项目鉴定结题书》(附件3),经所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科研处,科研处复审,符合要求的提交院学术委员会进行成果鉴定或结题验收。
(二)项目组提供的鉴定结题材料应包括:
1、教科研项目申请表、立项通知书、项目研究合同书、项目中期检查表、项目鉴定结题书。
2、技术研究报告(包括主要实验测试记录及测试分析报告;设计与工艺图表;用户使用指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及证明材料;涉及环保、劳动安全等特殊问题的要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或报告)。
3、与项目申报成果形式相对应的成果(包括调研报告、发表的论文、具体的实物照片等)。
4、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三)纵向项目的鉴定和结题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四)横向项目的鉴定和结题按照学院与企事业单位签署的合同进行。
第四章 项目的奖励和推广
 第十一条 对已经正式结题的院级教科研项目,参加学院教科研成果奖的评选。
 第十二条 对方案完善、技术成熟的应用性教科研项目成果,由学院推荐参与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成果评选。
 第十三条 研究成果属职务技术成果,成果的所有权归学院所有,涉及专利成果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进行办理。
第十四条 学院对教科研成果实行奖励制度。具体实施按《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教科研成果奖励办法》执行。
第五章  教科研档案管理
第十五条  教科研档案类型
1、综合性教科研档案:包括学院教科研规划,各部门年度教科研工作计划和年度教科研工作总结,通报,规章制度,上级下发文件及向上级呈报的教科研文件,重要教科研会议及学术活动纪要、资料等。
2、教科研专题档案:指纳入学院计划管理的教科研项目档案,包括各项目立项申报表、立项合同书、原始调查资料、调研报告、论证报告、实验记录、实验报告、设计图纸、测试记录、计算数据、总结报告、投资预决算、鉴定证书、验收证明、专利证书(复印件)、发表的论文、专著、获奖证书(复印件)等。
3、教科研成果档案:指研究项目结束后进行验收或申报成果奖励的申请、申报材料(含音像资料)。
4、教科研成果开发档案:指在已经鉴定结束的研究项目中,研究成功的新技术或新设备在转化过程中的全部资料,包括年度开发计划和总结、责任合同等。
第十六条 归档要求
1、各类教科研档案要做到归档及时,内容准确、系统和完善。文字材料一般均需打印,清晰工整。
2、全院综合性教科研档案、教科研专题档案、成果档案和成果开发档案由科研处负责立卷并保管。
3、教科研项目申请鉴定或申报成果奖励时,科研处负责检查其档案资料。档案材料不完整、不规范的要限期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应延缓鉴定。
4、承担教科研项目的人员调出或退休,科研处及各系部(处室)负责检查所研究项目的教科研资料归档情况,签署意见后,人事部门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教科研经费管理按照《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教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按《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行,原《安徽国防国科技职业学院教科研工作管理暂行办法》(院教[2005]52号文)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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