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就创业政策汇编系列(1)
一、就业创业奖补政策
1、创业担保贷款: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贷款对象范围扩大至农村自主创业农民,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记录不影响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对信用优良的创业者可免除反担保;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个人和小微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累计提供不超过3次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对不符合国家贴息政策或贷款金额较大的,在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自主提供反担保措施、自愿承担贷款利息的前提下,鼓励由创业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可通过购买信用保证保险或贷款保证保险,适当提高担保贷款额度。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创业者、合伙创业者、小微企业提供创业担保贴息贷款最高额度分别为15万元、50万元、300万元。
2、失业保险费返还(原称稳岗补贴):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用、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且非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或“僵尸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同期省城镇登记失业率(列入国家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名录的煤炭、钢铁企业裁员率放宽至10%)的企业,给予失业保险费返还。返还标准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含补交费用)的50%计算,省级深度贫困县企业返还比例提高至60%。
3、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补贴: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的职工,自2017年1月1日起,职工个人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1000元;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1500元;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2000元。取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紧缺急需技能职业(工种)目录内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可在规定的基础上上浮50%。(备注:2017年1月1日起,职工个人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已享受就业资金职工个人岗位提升培训补贴的,不再享受技能提升补贴)
4、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补贴:企业新录用人员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可以参加经企业申请开展的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培训后企业可申请补贴,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不低于人均8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补贴。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委托社会培训机构实施的新录用技能岗位人员技能培训,培训补贴资金直补企业。省属企业向所在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培训补贴。
5、企业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补贴。企业组织在岗职工开展技能提升培训,根据培训后取得的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人数,按照每人1000元、2000元、3500元和5000元给予企业一次性的培训补贴。企业职工利用业余时间自行参加培训并获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参照以上标准发给员工个人职业培训补贴。
6、创业培训补贴。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实训基地),对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创业意愿和创业培训需求、勇于投身创业实践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和毕业前一年度的在校大学生(包括休学创业的大学生)开展创业培训,可按规定申请创业培训补贴。创办企业培训1000元/人,创业模拟实训(网络创业培训)1300元/人,改善企业培训1300元/人,创业基地实训800元/人。每位劳动者只限享受一次同类别培训补贴(创办企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网络创业培训属阶梯式培训的同一阶段,不得重复享受培训补贴)。创业培训机构对参加创业培训合格学员提供不少于6个月后续服务,学员经后续扶持并在1年内成功创业的,根据后续扶持成功创业的学员人数,按照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承担创业培训服务的机构一次性后续服务补贴。
7、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五项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职工养老保险补贴和职工医疗保险补贴,标准每人每月给予300元职工养老保险补贴和100元职工医疗保险补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养老保险补贴提高到每人每月400元。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8、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五项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补贴期限不超过12个月。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标准申请职工养老保险补贴和职工医疗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4个月,标准为按月给予职工养老保险补贴250元和60元职工医疗保险补贴。
9、员工制家庭服务业社会保险补贴。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持有工商企业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照凭证,经所在地的县区人社部门认定的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与员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每人每月500元标准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员工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员工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员工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10、新创业失败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所创企业工商登记注册满1年不满3年的企业注销后,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出资人登记失业,并以个人身份续缴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初次创业的劳动者,按照企业纳税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1万元),给予一次性社会保险费。
11、社会资本孵化基地创业服务补贴。社会资本、民营企业或高校投资建设和管理运营的孵化基地,为初次创业的劳动者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包括现代农业、工业厂房、商贸店铺、办公楼宇等)或创业服务平台(包括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众创空间),场地租金不超过同类地区、同类型场地平均租金的80%,物业费用不超过同类地区、同类型场地平均物业费的70%,且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创业孵化基地的,根据在基地孵化9个月以上且符合条件的企业户数,在3年孵化期内,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户每年5000元的标准给予孵化基地补贴。
12、创业基地以奖代补。对经市人社局认定的创业园区、创业一条街等各类创业孵化基地,为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创业场地,给予房租费、水电费、物管费等减免补助。补贴标准:自创业实体入园之日起,3年内给予房租减半补贴,1年内给予水电费减半补贴,3年内给予物管费等减免补贴。如国家、省级及市级出台新政策,按照最新政策执行。
13、建立大学生吸纳引进机制:加大对本科及以上大学生的引进、储备力度。从2017年开始,对毕业五年内的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在我市民营企业或市、县区所属国有企业稳定就业的,已签订劳动合同且参加社会保险满3年的,给予10000元一次性生活补贴和20000元住房补贴,分2年补贴到位。
14、就业见习补贴:围绕市重点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新建一批就业见习基地。鼓励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大型企业提供高质量的见习岗位。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16至24岁的失业青年进行3-12个月就业见习,见习基地给予见习毕业生每人每月不低于2000元的生活补助,财政按照每人每月1400元的标准给予见习基地见习补贴。
15、公益性岗位补贴:是指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就业岗位。用人单位依法与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一年。用人单位应依法按月足额支付就业人员不低于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按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和超出法定工作时间的报酬,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按照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等给予补助,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缴纳部分。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岗位补贴的标准为每人每月690元,由县财政按季度直接拨付至就业困难人员个人账户,单位岗位补贴的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拨付到单位账户,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定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16、对在小微企业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每人3000元的一次性就业补贴。
17、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劳务输出或企业间用工调剂的,根据服务成效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一定的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对跨地区转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一定的交通补贴。
18、对获得认定的国家级农民工返乡创业试点(示范)县,省统筹就业补助资金根据绩效对其重点就业创业项目给予补助,每个县(市)最高200万元。规范建设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园区120万元的补助。支持建设一批安徽青年创业园,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园区最高1200万元的补助。加快建设省级留学人员创业园,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园区200万元的补助。
19、加大对社会资本、民营企业或高校投资建设和管理运营的孵化基地支持力度,根据在基地孵化9个月以上且符合条件的企业户数,在3年孵化期内,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户每年5000元的标准给予孵化基地补贴。
二、技能培训支持政策
1、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劳动者免费技能培训:从技能脱贫资金中对培训机构实施免费培训发生的成本费用给予补助。贫困劳动者免费参加所在地组织的就业技能培训(含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和创业培训,给予伙食、住宿和交通补助。
2、就业援助对象免费技能培训:经认定的就业援助对象自主选择工种(项目),公共实训基地承训,培训期间每天给予50元/人生活费补助。培训费用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公布的工种补贴目录拨付公共实训基地。
3、支持免费技能培训对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免费技能培训对象培训合格后,可免费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实施的职业技能鉴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鉴定补贴标准: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200元/人、专项职业能力证书150元/人。鉴定补贴按参加鉴定人数和鉴定补贴标准直接拨给鉴定机构。
4、四类人员就业技能培训: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可在省内自主选择具备资质的培训单位和《竞彩篮球单场购买印发就业技能培训工种目录及补贴标准(2019版)的通知》(皖人社秘〔2018〕431号)确定的工种(项目),按照“先缴后补”原则交费参加培训,培训合格后按规定申领培训补贴。四类人员培训合格后可付费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凭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分别按200元/人、150元/人给予鉴定补贴。
5、建立健全职业培训奖补机制:对培训质量好、学员留在市内就业人数多的培训机构给予奖励。支持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定点培训机构与民营企业签订培训就业合作协议,积极开展定向或订单式就业技能培训(含开设的冠名班),根据培训学员实际到市内合作企业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人数,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培训院校或机构人均100元就业补助。
6、支持民营企业吸纳紧缺技能人才:对所学专业为我省(市)企业紧缺专业(工种)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毕业时与市内民营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稳定就业1年后,可按皖人社秘〔2013〕203号规定程序,向就业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报一次性补助,标准每人3000元(不含免费学生)。
7、鼓励市内企业与学生、职业院校签订紧缺工种技能人才定向培养协议,并按月发给定向培养生在校学习补助,企业所在地政府给予对应补助 鼓励各类企业与学生、职业院校签订紧缺工种技能人才定向培养协议,并由企业按月发给定向培养生在校学习补助。企业所在地政府按企业发放额度50%给予对应补助,由院校代为向企业属地人社部门申报,经人社部门审核后,由人社部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拨付至企业在银行设立的基本账户,原则半年拨付一次。
8、对企业举办的职业院校给予支持:根据毕业生人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支持。根据属地原则,按预备技师班和高级工班毕业生10000元/人、中级工班毕业生7000元/人的标准购买企业举办的技工院校人才培养服务,每年7月底前一次性办理;对毕业年度与市内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由企业为毕业生依法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的,分别按预备技师班和高级工班毕业生5000元/人、中级工班毕业生3000元/人的标准追加购买技工院校人才培养服务,每年12月底前一次性办理。
9、对培养的高级技师和技师,按规定给予技师培训补贴:企业组织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职业(工种)技师培训的,按高级技师5000元/人、技师3500元/人的标准直接补给企业;高技能人才培训机构组织技师培训的,根据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履约,按上述标准补给高技能人才培训机构;职工以个人名义参加技师培训的,按上述标准直接补给个人。
10、开展名师带高徒活动:2021年前,每年从全市遴选一批技能名师,开展名师带高徒活动,按2万元标准给予名师一次性带徒津贴,带徒协议期限不少于 2 年。
11、推行新型学徒制:选择一批大中型企业,推行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新型学徒制。企业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向技工院校支付学徒培养费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规定对企业开展新型学徒培养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按企业支付给技工院校的实际教育培训费用的60%确定,每人每年的补贴标准不超过600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学徒培养期满,未能取得技工院校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按50%的标准给予补贴。
12、引才补助:企业从市外引进急需紧缺的高级技师、技师,根据引进方式和劳动关系建立形式,在合同期内按企业支付给个人的工资薪金总额(税后)的20%给予个人补助,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企业引进外市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队选手、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选手,与其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安排在关键技能岗位工作的,按支付给个人工资薪金总额(税后)的 50%向所在地政府申领引才补助,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补助期限不超过劳动合同期限或项目完成期限,截止日期为2021年12月31日。
13、支持企业结合岗位需要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选择已建立职工培训、考核、使用与待遇挂钩的激励机制的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按规定颁发职业资格证书。
14、支持高技能人才培养载体建设:对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每个给予30万元补助。加强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对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每个给予8万元补助,对入选国家级、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再分别给予20万、10万元补助。定期开展技能大师工作室成果评鉴,对获得省级以上成果评鉴奖的给予8万元奖励。
15、加大技能人才激励:对我市荣获“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江淮杰出工匠”、“安徽省技能大奖”、“安徽省技术能手”荣誉称号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8万元、6万元、5万元奖励。市政府每两年评选10名“皖西杰出工匠”、30名“六安市技术能手”,分别给予每人1万元、2000元奖励。
16、开展“六安市首席技师”评选活动:每两年组织开展一次“六安市首席技师”评选表彰活动,对首席技师在聘任期内给予每人每月600元奖励。
17、建立技工“蓝卡”制度:完善政府人才公共服务体系,健全技能人才的人事代理、社会保险代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人事档案管理、就业服务等公共服务平台。定期发布技能人才供求信息和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引导技能人才合理流动。建立技工“蓝卡”制度,依托社会保障卡加载标记功能,为技能人才在不同所有制、不同性质单位、不同行业和跨地区流动中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提供依据。完善技能人才落户政策,具备中级以上技能水平的市内农民工、外来劳动者,可在我市就业地按程序办理落户手续,其配偶、子女可优先享受公共就业、教育、住房等服务。
18、广泛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支持各部门举办职业技能竞赛,对纳入年度计划的市级竞赛,给予5-10万元赛事补助。
三、社保征缴支持政策
1、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按照《安徽省社会保险局通知》,根据国务院“降费率”统一部署,我省自5月1日起,全省企业、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单位费率调整为16%。
2、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失业保险总费率1%的省,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自2019年5月1日起,延长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
3、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各省应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各省要制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过渡措施,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完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四、高层次人才支持政策
1、六安英才评选:对长期在六安创新创业、直接服务于本市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并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优秀人才,经评选认定,授予“六安创新英才”、“六安创业英才”荣誉称号,颁发入选证书。市财政给予“六安创新英才”每人3万元一次性补助;给予“六安创业英才”每人5万元一次性补助。补助资金由用人单位负责管理使用,其中60%专项用于入选专家自主选题研究、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等,40%用于资助入选专家改善生活待遇。
2、市政府津贴奖励:对在我市工业、农业、科研、教育、卫生、文化、新闻等各类专业技术岗位上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技能人员,经评选并报市政府同意,由市政府颁发特殊津贴证书,发放政府津贴每人10000元,一次性发放。
五、就业扶贫政策
1. 支持贫困劳动者居家就业。鼓励各类经营主体自建或利用农村废旧村部(或学校)及其它非危房建筑,兴办社会化养老服务机构、乡村旅游、农家乐等就业创业经济实体,吸纳贫困劳动者就近就地就业;充分发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用,组织和带动贫困劳动者就业。鼓励手工编织、服装加工等适合分散式、家庭作坊式生产的企业在贫困乡村设立扶贫工厂或车间,努力开发适合贫困劳动者就业的岗位,组织无法外出就业的贫困劳动者居家就业。对上述各类经济实体,按照吸纳贫困劳动者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人数,每年给予不超过300元/人的一次性奖励,对就业的贫困劳动者给予300元/月的岗位补贴。补贴资金从实体企业注册地就业补助资金中支出,不符合就业补助资金支出规定的或就业补助资金不足部分,从县(区)扶贫资金中支付。
2. 鼓励企业吸纳贫困劳动者就业。遴选一批管理规范、社会责任感较强、岗位适合的经济实体作为就业扶贫基地,建立乡企对接、村企对接机制,定向吸纳贫困劳动者就业。对与贫困劳动者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按规定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对与贫困劳动者签订劳务协议的 (含通过劳务派遣公司吸纳贫困劳动者就业的企业),分别给予贫困劳动者每月300元/人的岗位补贴,给予企业每年不超过300元/人的奖励。企业组织贫困劳动者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就业技能培训补贴。补贴资金从企业注册地就业补助资金中支出,不符合就业补助资金支出规定的或就业补助资金不足部分,从县(区)扶贫资金中支付。
3. 加强贫困劳动者技能培训。对每个有劳动能力且有培训意愿的贫困劳动者每年提供1次免费技能培训,补贴标准参照省财政相关规定执行。对就读省内技工院校建档立卡的贫困家庭应届、往届初高中毕业生,可免费接受技工教育,按规定落实国家助学金,并享受减免学费、住宿费政策,给予每名学生每学年3000元生活、交通补助。对子女接受技工教育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按照每名学生每学年3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此项补助与“雨露计划”不重复享受,补助资金从各级扶贫资金中列支。
4.就业扶贫驿站补贴标准。对认定的贫困村就业扶贫驿站,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定额补贴,最高不超过2万元/年。对认定的非贫困村就业扶贫驿站,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根据开展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绩效给予补贴。
5.就业扶贫车间补助资金。将原单独建设并经认定的就业扶贫车间给予8万元以内一次性奖补资金与企业吸纳贫困劳动者奖补资金进行合并,统一称为运营补助资金。清理整顿后,新认定为就业扶贫车间的,根据吸纳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贫困劳动者人数,按每人每年2000-3000元的新标准给予就业扶贫车间补助。对重新认定且已享受了一次性奖补的,2019年不享受运营补助资金,企业吸纳贫困劳动者奖补政策按原规定执行,2020年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