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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物资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人:李维革     作者:李维革   资料来源:总务处    发布时间:2017年02月28日 09:56   浏览次数:次

 

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物资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院办〔2008〕9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院的物资采购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物资采购工作效率,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学院利益,促进学院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竞彩篮球单场购买加强高等学校物资工作的苦干意见》和《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系(部)、处室、中心及后勤等单位,为完成教学、科研、行政、后勤保障等任务,使用财政性资金、学院资金、部门资金和其它资金等购买货物及其有关项目或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的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包括需配套的其它资金;学院资金,是指纳入学院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以外的资金(含学院设立的专项资金);部门资金,是指部门日常管理经费、部门创收经费中的留存部分;其它资金,是指科研课题费(不含对方设备费)、社会捐赠等。
第四条学院物资采购在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下,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采购范围与形式
第五条 学院采购范围主要是教学、科研、办公、后勤等大宗物资、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及其有关配套项目和服务(有关配套项目和服务主要指仪器设备、家具的安装、搬迁、改造、维护、维修等)等。
第六条根据资金性质和规模不同,实行省级集中采购、院级集中采购、统一采购三种形式。
(一)对使用财政性资金,在《省级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内的采购项目,由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按规定程序上报省财政厅或省教育厅实行省级集中采购;
(二)对使用学院资金的批量采购项目或使用部门资金或其它资金购买总额超过1万元的采购项目,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组织院级集中采购;
(三)对使用学院资金的批量采购项目或使用部门资金或其它资金购买总额1万元以内的采购项目,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会同申购部门统一采购。
第七条 院级集中采购项目,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牵头组织成立由院领导、财务、申购部门、技术专家等组成的临时专门工作组,根据采购规模、范围、途径以及设备的性能,可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定点采购方式等采购方式进行采购,具体实施按《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招标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章 采购计划
第八条院级集中采购限额以上的采购项目都必须根据年度经费预算批复情况编制采购计划。
   (一)采购计划的编制,根据学校的发展、教育教学和生活的需要,依据“急需和必需”的原则,在组织相应论证的基础上,根据预算按规定程序和轻重缓急的程度进行科学编制。编制采购计划一定要落实配套设施(如房屋及水电改造等)。
   (二)使用财政性资金和学院资金的采购计划,计划主管部门应按年度或分批次(学期)编制、汇总,经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会签,报院领导审批后分别送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执行。
(三)使用部门经费和其它专项经费的采购计划,购置申请部门应按年度或按月度集中编制,并根据经费来源和用途不同,经有关领导审批后送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执行。(其中,申请购置空调等耗电量较大的设备,采购计划还应报送生活服务中心批准)。
(四)无论使用何种经费,应尽量减少零星采购计划,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提出购置计划的,在经费来源有保证的前提下,由购置申请部门填写设备或家具零星采购申请单,并根据经费来源和用途不同,在项目主管部门进行相关论证的基础上,经有关领导审批后送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执行。
第九条 审批后的采购计划,原则上不得变更。确因特殊原因需作调整的,应由购置申请部门填写采购计划变更审批表,经原计划编制部门和相关领导审批同意后,送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执行。
第四章 采购清单和技术标书
第十条 经审批的采购计划下发后,申购部门要根据进度安排,及时填写《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集中采购申请表》和《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集中采购清单》送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其中,省级集中采购项目,由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统一填报《政府集中采购清单》。
第十一条省级集中采购和院级集中采购项目中的招标采购项目,申购部门要根据有关要求组织制定技术标书及时送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汇总。其中省级集中采购项目,由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将汇总后的采购清单和技术标书报省装备中心,由省装备中心按照学校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按政府采购程序执行;院级集中采购项目,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汇总后按学院规定的采购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 省级和院级集中采购项目,申购部门应在集中采购前15天内完成采购清单的填写和技术标书的制定工作,在制定技术标书的过程中,应组织专门人员进行市场和技术调研论证,报送前应经申购部门负责人签字认可,上报后的采购清单和技术标书原则上不得更改。
         第五章 采购程序及有关要求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在收到各类采购计划和采购清单后,应及时对当月采购计划和采购清单进行汇总和分类整理,按本办法 《第六条》和《第七条》的有关规定,确定具体采购形式和采购方式。
   第十四条 确定为省级集中采购的项目,由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将汇总后的采购清单、技术标书、委托书一并上报省装备中心,由省装备中心拟定采购方案报省财政厅批准。采购方案批准后,属于财政厅采购的项目,由财政厅实施采购;属于省装备中心采购的项目,由装备中心实施采购。
第十五条 确定为院级集中采购的项目,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牵头,按《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招标管理暂行办法》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对属于院级集中采购的进口仪器设备采购项目,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会同申购部门、项目负责人和相关专家与外商在国内的代表具体洽谈,寻找并确定进出口代理商,委托进口、商检,签订采购合同。
  第十七条 对确定为统一采购的项目,在保证质量和合理价格的基础上,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会同申购部门直接与供应厂商商谈,也可直接从市场采购。
         第六章 采购合同与验收
   第十八条 省级集中采购项目,由省装备中心代表学院与供应厂商签订合同。
单价或批量采购总额达到5000元的院级集中采购、统一采购项目,由院长或院长委托的代理人与供应厂商签订合同,并加盖“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合同专用章” 。
第十九条 代表学院签订的采购合同一式四份(属政府采购项目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使用部门、供货厂商各留存一份,另一份作为使用部门的报销凭证。采购合同内容必须明确采购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性能、价格,付款方式,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需要收取保证金的应按有关规定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条无论使用何种经费采购的资产,由申购部门负责接收货物,并在所购资产到齐后10天内按合同约定内容进行资产验收。
(一)省级集中采购项目、院级集中采购项目由临时专门工作组及申购部门的资产管理员等共同进行验收并签署资产验收单。
(二)统一采购项目,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申购部门负责人、设备专管人、使用人、部门资产管理员共同验收,签署验收单。
(三)对较大型的精密贵重仪器设备、重要设备或自制设备,除按常规进行验收外,还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验收,并出具技术验收报告单。
(四)属于省级集中采购项目,除签署学院验收单外,还应出具验收报告行文上报省政府采购中心。
第七章 入库与经费借报
第二十一条 无论使用何种经费采购的项目,申购部门(申请人)必须在验收合格后的10天内由项目负责人或资产管理人员持采购合同、项目验收报告单(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或自制设备还应提供技术验收报告)、购置发票等到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办理资产进帐入库和支出手续。
   第二十二条采购项目验收入库后15天内,申购部门项目负责人或资产管理人员应持采购合同、验收入库单以及经有关领导签字的购置发票等到财务处办理采购资金支付和结算手续。
第二十三条 财务处在办理报销过程中,应仔细审验报销凭证中的采购合同、资产购置清单、验收入库单、购置发票、国资办出具的资产总额及各分类额核定表、相关签字、印章等手续是否齐全。并按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出具的资产总额及各分类额核定表进行记帐。
第二十四条 所有采购项目,原则上不办理借款手续,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借款的由申购部门按学院规定的借款程序和采购合同或约定的方式、时间、数额办理借款手续。
第二十五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院财务不予办理报销支付手续。
    (一)单价或总价达到5000元的采购项目,未按规定签订合同的;
    (二)未办理验收、入库手续以及签字手续不齐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改变采购项目和采购金额的;
    (四)未列入采购计划或未办理申购审批手续而自行采购的;
    (五)属学校集中采购项目,未提供集中采购情况备忘登记表的。
第八章 采购工作的管理、监督与纪律
第二十六条 学院的资产采购工作,应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自觉接受学院纪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匿或弄虚作假。
第二十七条 采购工作人员在采购过程中,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到公平、公正、公开,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监督,不得乱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要廉洁奉公,不得与供应商恶意串通,不得向供应商索取或接受回扣,不得在开标前泄露标底。
第二十八条 采购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采购计划和规定程序和方法实施采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采购项目和提高采购标准,不得将应当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方式规避招标采购。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院原有文件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文件、法律法规不符,应以上级有关文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八年七月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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