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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构建平安和谐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安徽省学校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所有学生宿舍、全体住宿学生、学生宿舍工作人员。
第三条 严禁在宿舍内吸烟。
第四条 严禁在宿舍内使用燃气燃油炉(酒精炉)、点蜡烛、点蚊香等。
第五条 严禁在宿舍使用电炉、电饭锅、热得快、电熨斗等大功率电器等。
第六条 严禁在宿舍及楼道等处私拉电线、私接灯头和插座。
第七条 严禁在床上使用台灯、充电器等连接交流电源的用品。
第八条 严禁在宿舍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物品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九条 严禁损坏宿舍楼内消防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 严禁使用三无电器产品、长时间离开不断电。
第十一条 严禁在宿舍公共区域堆放杂物、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等。
第十二条 严禁其他可能对宿舍产生消防安全隐患的行为等。
第十三条 学生宿舍消防安全管理实行包保责任制(根据学校有关文件规定)和网格化管理。坚持宣传教育为主,每个学生须签承诺书。学生应参加消防知识的学习培训,不断提升宿舍消防安全意识与能力。
第十四条 学生处是学生宿舍消防安全宏观管理部门,安全保卫处是学生宿舍消防安全业务督查指导部门,总务处是学生宿舍饮水和洗浴等公共设备设施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各二级学院根据学校有关文件规定具体落实消防安全包保责任和网格化管理职责,学生及学生公寓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上述十个严禁和学校其它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违反上述十个严禁的,根据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和情节,从严从快调查处理,严肃追责问责,原则上一周内完成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违反上述第三条的,首次发现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系学生干部的,直接免职;再次发现并调查属实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的,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七条 发现宿舍有烟头的,若调查不出具体抽烟者,取消宿舍学生本学年评优评先和荣誉表彰。
第十八条 在调查处理学生时,按照尽职免责、失职追责和倒查原则,对宣传教育和管理不到位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辅导员等,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九条 二级学院日常管理或自查发现并及时处理的,在本年度学生工作考核中每人次加0.1分(属于调查处理宿舍内吸烟或有烟头的,每人次加0.15分。以二级学院正式处理文件为准)。由学生处、安全保卫处、总务处等日常管理中发现或学校组织的专项检查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在本年度学生工作考核中每人次减所在二级学院0.2分(调查处理宿舍内吸烟或有烟头的,一次减0.3分。以正式处理文件为准)。学校要求二级学院按时调查处理未完成的,按照宿舍间数(或人次)每间(人次)减0.3分。年度内,二级学院1次都未发现处理违反上述规定的,职能部门有发现的,在本年度学生工作考核中扣减该二级学院3分。总加分、减分不超过3分。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安全保卫处)负责解释。学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执行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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